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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法律硕士标准精品教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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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0 17: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知识模块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大纲考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终止
重难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学习方法:体系法、归纳法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定义
故意犯罪的停止开形态,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简言之,就是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大类: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二、犯罪停止形态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存在的时空范围
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犯罪中止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存在于实行阶段。当然,在某些犯罪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法定既遂状态出现之前,仍有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可能性。

【注意】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概念及判定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构成要件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的通说。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的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结果犯
1.结果犯的定义
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即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这里的结果是指物质性的、可具体测量确定的现实损害结果。
2.结果犯的特征
(1)犯罪的完成形态是以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发生为标志,则此时成立犯罪既遂。
(2)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
(3)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未发生时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的各种开形态。

(二)危险犯
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即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三)行为犯
1.行为犯的定义
行为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即视为犯罪既遂。
2.行为犯的特征
(1)只须存在法律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完成,无须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或存在现实的危险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
(2)法律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未完成时则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未遂或中止形态。
【例】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础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既遂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预备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B。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既遂。该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三、对既遂犯的处罚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例】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没有犯罪行为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其前往乙的住所的行为只是为杀害乙制造条件,所以应该属于犯罪预备,因此A是正确的。
二、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实行行为,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侵害某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并为完成该种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属于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
预备行为在故意犯罪过程中,作为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而存在的行为,其为刑法总则所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行为,但不属于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三、对预备犯的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另外,对两者的处罚原则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一)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分类标准:犯罪行为的实行能否达到既遂状态。
1.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开形态。
2.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对行为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开形态。具体包括:
(1)对象不能犯未遂: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当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
(2)工具(手段)不能犯未遂:指由于行为人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实现犯罪既遂的犯罪工具或手段,以致犯罪未遂。
(二)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分类标准: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
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开态。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开形态。
3.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是否实行终了。
【例】张某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作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伟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不构成犯罪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C。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题中可看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为其本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因此C为正确选项。
三、对未遂犯的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开形态。
二、犯罪中止的类型和基本特征
(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1.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指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
(1)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的特征
①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
②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性条件,也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
③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1)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开形态。
(2)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①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
②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③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④必须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
⑤必须自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甲因父仇欲伤害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通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间丁。”甲信以为真,遂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 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B。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中止。甲因为受到乙的欺骗,继续实施伤害犯罪,可能有一些障碍。但在行为人看来,继续伤害并没有问题,而自行决定停止犯罪并让乙逃走。因此可以认为从行为人甲的角度看,犯罪继续实施很容易,外在障碍并不妨害其将伤害犯罪继续实施完毕,其停止犯罪是自动放弃的行为。所以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因此B为正确选项。
(二)预备阶段的中止与实行阶段的中止
按照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划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两类。
1.当行为人在为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自动放弃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成立预备阶段的中
2.当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的,成立实行阶段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1.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
2.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在于:
①停止的时间点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犯罪着手之前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时候;而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中都可以发生。
②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而造成的。
四、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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