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模块3:犯罪构成之主体及主观方面 大纲考点: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重难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学习方法:体系法、归纳法 第一节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定义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前者称自然人犯罪主体,后者称单位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体的地位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发生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就不会有犯罪。所以,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三)自然人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主体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定义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四分法规定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 (1)周岁的计算原则: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过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即生日的当天不计算在内。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是以行为时为基准,是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而非犯罪结果出现时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犯罪人的实际年龄。 (3)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以状态结束之日行为人的实足年龄为准。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 (1)仅对8种犯罪负责。 (2)这8种犯罪9种情形是指行为,而非罪名。 (3)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 (4)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不转化为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人适用“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能构成犯罪。 (5)所有的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 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不能适用死刑。 【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单) A.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B。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应选择B。 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其刑事责任的程度依法也有所从宽,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 (1)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程度是“从轻或诚轻”,其中,对于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其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老年人犯罪原则上禁止适用死刑,即审判时被告人若为已满75岁的,则对其不得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年人,原则上应当适用缓刑。 三、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定义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后果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不满14周岁的人。 (2)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不得使用死刑。 (2)已满75周岁者: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意犯可宽,而过失犯则必宽)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生理缺陷者(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常态、罪行规范的样本。
【例】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 不负刑事责任 B.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是对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D项是正确的。 四、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定义 1.一般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自然人。 2.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二者的区分在于刑法对犯罪主体是否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必须具有的特定职务、资格或者其他情况。 【例】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
A.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D.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ABC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特殊主体的具体内容。《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答案选ABCD。 (二)真正(纯正)身份犯与不真正(不纯正)身份犯 1.真正(纯正)身份犯 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认定特殊主体犯罪,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定罪身份可以是终生具有,也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 ②定罪身份一定是在犯罪行为之前或之际就具有。 2.不真正(不纯正)身份犯 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 五、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资格 (1)单位犯罪不要求有法人资格,但私营公司、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单位犯罪的范围大于法人犯罪的范围。 (2)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所属部门,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单位犯罪后,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它的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究。 (4)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2.单位犯罪须总则与分则同时规定,分则未规定的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3.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犯罪; 2.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 3.成立单位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 (三)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以双罚制为基础,以单罚制为例外。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者,不处罚单位本身。对于犯罪单位适用刑罚时,只能适用一个刑罚种类一一罚金。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行为人主观方面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所引起的后果持何种心态,常从两个要素来判断:一方面是认识因素。是指对该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后果有没有认识到以及认识的程度。另一方面是意志因素。是指对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什么样的态度,其意志上能不能控制、有没有控制。 1.认识因素的内容 (1)认识到行为必然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2)认识到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3)没有认识到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即对行为导致的后果没有认识到。 2.意志因素的内容 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3.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结合方式 (1)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形成的罪过形式就是直接故意。 (2)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的前提下,行为人主观愿望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①希望结果出现。 ②放任的情况,即认识到某种结果可能会发生,对这个发生是抱着放任的心态,是间接故意。 ③认识到这种结果可能会发生,但基于某种主客观因素而轻信能够避免,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没有认识到这个结果会发生,心态是疏忽的、大意的,即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定义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 (二)犯罪故意的分类 1.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定义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分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例】关于罪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犯罪故意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 B. 犯罪过失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 C. 罪过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应受到谴责 D. 坚持罪过原则,意味着反对主观归罪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AB。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罪过形式。罪过,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主要的内容,在定罪量刑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AB是正确的。 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1.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所以刑法对故意犯罪通常不明示犯罪目的。但是对某些犯罪,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 (二)犯罪动机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1.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2.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犯罪动机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既不是选择要件也不是必备要件,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具体有三种表现: 1.假想的有罪:误认无罪为有罪一一按无罪处理。 2.假想的无罪:误认有罪为无罪。 3.对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轻重的错误认识。 处理原则:行为人的刑责依刑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发生误认。 2.客体的认识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3.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4.对象认识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 5.行为偏差: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 【例】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对甲的行为应当( )。(单) A. 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C. 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为: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题中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在本题中,行为人欲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都是“人”,都包含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之中,犯罪客体的性质未发生变化,故行为人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感兴趣的小伙伴请持续关注哦~后续我还会跟新相关知识,有任何问题可以在下方留言或者加我胃心quede①另意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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