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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法律硕士标准精品教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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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5 17: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知识模块2:犯罪构成之客体及客观方面
考点提示
大纲考点:犯罪的定义;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概述;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重难点: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客体的种类;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学习方法:体系法:归纳法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定义

(一)犯罪的形式定义
犯罪就其形式层面分析,可以概括为现行刑事实体法明文规定科处刑罚的违法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与犯罪的形式定义仅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回避犯罪的本质特征相反,犯罪的实质定义则试图揭示犯罪的实质内涵,强调的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1.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
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
2.但书的意义
刑法13条中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但书区别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提供了划清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违法不一定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概念及其内容
(一)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要要件;
2.犯罪构成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具体化。犯罪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等问题。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了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并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 定罪量刑法律准绳
(1)成立犯罪标准;
(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标准;
(3)区别此罪与彼罪标准;
(4)为量刑提供根据。
2.有利于贯彻法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罚犯罪。
3.是刑法理论的核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二、犯罪构成共同要件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几百种犯罪,如抢劫罪、杀人罪、盗窃罪等,虽然它们的犯罪构成各不相同,但是,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分类
(一)基本犯罪构成和修正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
(二)标准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1.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刑法通常以此为基准设置处罚,所以也作为处罚的基准开形态。
2.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后者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
第三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概念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1.根据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犯罪客体可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亦称共同客体,这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在我国,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类客体,亦称分类客体,这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直接客体。这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害的客体,也就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
【例】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
A. 犯罪的一般客体
B. 犯罪的同类客体
C. 犯罪的直接客体
D. 犯罪的对象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C。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对犯罪客体可按其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同类客体是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罪名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典分则体系的。
2.根据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个数,犯罪客体可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中只包括了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了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
(1)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主体承担者。
(2)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并不是必备要件,而犯罪客体则是必备要件。
(2)是否必然受到犯罪行为的损害:犯罪客体肯定受到损害或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
(3)是否决定危害行为的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并不能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只有犯罪客体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因为同一对象可能反映不同的客体。
(4)是否为犯罪分类的基础和标准:犯罪对象并不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和标准,而客体才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和标准。
第四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二、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它是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是唯一的必备要件。其特征是: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
(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2.危害行为需要注意的两个考点:
(1)无意识行为
无意识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就只能属于无意识行为,不负法律责任。
(2)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言论能否治罪的关键在于言论是否发表以及该言论的发表能否影响外界并产生危害。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属于人的有意识、有意志的举动,要负刑事责任。
(二)危害行为的种类
按通说,危害行为可以划分成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
1.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前提:负有法定作为义务。其中作为义务的来源是最重要的;
2.能履行作为义务而不履行;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1)法律的规定:只有同时被刑法规定的才能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
(四)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
1.纯正不作为: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就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
2.不纯正不作为:即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三、危害结果
1.概念。
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2.概念分类。
(1)广义: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2)狭义:狭义的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3.危害结果对犯罪行为及刑事责任的意义可以概括如下:
(1)危害结果决定所有过失、间接故意犯罪成立与否;
(2)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3)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影响犯罪成立或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概念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是指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相对性,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普遍存在联系,这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由此,形成了无数的因果环节。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
3.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复杂性,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开态。表现为“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要对结果负刑事责任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主观要件以及主体资格。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工具)实施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作特别的限定,所以它们通常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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