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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容大法研 环境法知识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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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2 16: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论述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环境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与环境行政监管不力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二者之间应该形成权力制衡与功能互补的关系。
1、司法介入与行政监管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中国环境法治发展历程来看,行政监管一直是主导性因素,司法并未真正成为环境法理论研究与实践展开中的主要议题。近年来,由于行政监管并未较好解决环境问题,环境司法得以快速启动,以期填补环境行政监管的不足。然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应当基于环境法实践的内生需求以及司法的功能性定位,而非简单的视作环境行政监管的替代品。
2、在环境法实施过程中,司法介入与行政监管之间基本上是权力制衡与功能互补的关系。环境司法的存在和发展并不是取代环境行政监管,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外在因素,通过对环境行政监管施加一定影响,使二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①司法介入和行政监管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尤其是以司法审查控制行政监管的恣意和扩张。从某种意义上,司法对于行政监管是一种重要的外在监督和制衡力量。
②司法介入和行政监管之间是功能上的互补关系。司法活动的重点是对受害者进行救济及权利保护,行政监管则以对环境进行全面管理、构建可持续发展社会为己任。
总之,理清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环境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认清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定位以及后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环境治理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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