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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2017清华法学考研经验及国际公法试题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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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1 2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离2017年考研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事情已经过去了,按说应该不提了罢。今天来,主要还是有点私心,想宣传一下我的威衅宫仲耗(Publicists)(对国际法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来看看),虽说一开始本着自娱自乐的精神写下去,但老是没人看感觉也没啥意思,似乎还有点白白埋没了的忧伤。既是为了我“一己私欲”,那就更不能空着手来。便把自己一些有关考研的一点体会写一写,供大家参考了。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是笔者考清华法学院的体会。

既然也是经验帖,大家考试当头,时间金贵,那我也闲话少叙,别人说过的我就不再说了,挑点重要的讲一讲。

考试的难度。
我是这样理解旳。考研的难度由题型与所收人数所决定。
1. 但就题型而论,我认为,除了个别学校以外,众多学校的考研难度都差不多。
都是“背过得分型”。即有现成正确答案。即背过就能得分。没有得分是因为没背过。
如此,在不考虑不同学校所收人数的差别,考不同学校的区别就在于背的东西不同。
2. 就所收人数而言,收的人越少,难度越大。如清华每一专业只收1、2、3名。
3. 如上所论,大家可能觉得是废话。但如果我做这样的假设。假如清华的题型也是背过得分型。那么如果你有把握考到其他某一所学校某一专业的前1、2、3名,那么你也可以过清华的初试。不是吗?

清华的题型。
以前清华的题型是背过得分型居多,就今年考试而言,已经有了明显得改变的趋势。“没有现成正确答案”的题的数量开始增多。如综合卷的民法。

所谓资料。
在考研这一领域所说的资料,是“将课本的内容,整理成方便背诵的文本”。将厚实的课本,删去“闲话”,留下精华,筛选出“容易出成题”的内容。这样说来,大家可以发现,这一资料的整理方法,是严格对照“背过得分型”的题型。
对于资料。我有以下体会:
1. 资料可以是不必要的。对着书圈圈点点,照着书背是一样的。
2. 对于有些课本,闲话少,都是干货,推荐直接看书。
3. 资料一定是自己做的才是最好的。
我当然买过资料,还花了很多钱,也自己做过资料。可以说“资料一定是自己做的才是最好的”这一句绝对没有错。现在来说时间还算充裕,大家愿意做资料的,可以自己做。当然我也不介意同学们在了解了上述体会之后还要买资料。我买来那套特别贵的,也确实挺想转出去的。。。

二八理论。
在复习当中,好多同学都会有“这个要不要看”的疑问。其实这个问题很好回答。“有时间当然看啊”,多多益善嘛。但我建议要分轻重。有些常考的,重点的。先看。那些不常考的,非重点的,在掌握了前者的基础上再看。对于终点和非重点,建议参考往日的试题。

清华法学考研的现状。
我自己认为,今年要考研的,可能要比我们这年要难了。或者说,掌握优势的群体转换了。
1. 首先题型的转换,意味着平时踏踏实实的,基础扎实的同学可能会更有优势。
2. 其次,我目测考清华的人数要增多,其实整体考研人数都增多,但主要增加力量不在清华,但还是会受影响。
3. 最重要的一点。
自2014年清华法学考试科目改革之后的几年里,题型尚不明朗,甚至所考的书目都是猜测。而且清华也没有专门卖资料的这种存在。所以充满了不确定性。不确定就意味着充满了机遇。谁能在模糊之中探索出一条路径。谁能分析到题型、书目。谁能联系到学长学姐买点资料。谁可能会有比较大的优势。
但改革至今。尤其是到今年为止,随着大量经验贴的涌现。法学考研的各种问题都明朗了。题型、书目、资料、经验、学长学姐大家都唾手可得。路径明晰。是什么,怎么办这些问题都已经不是问题。所以优势转换了。往日那些机灵、聪明的同学可能不是那么有优势,踏踏实实,照着前人路一步步走下去的人可能会到达终点。但当大家都很努力,路径都差不多的时候,谁胜出?那也不好说了。
4.最后,考试科目改革到如今,感觉该出的题都出了,那么会不会又有新的变化?这种可能性也在不断增加。


国际公法试题试解析
试题大概是这样的:
甲国民航飞机严重偏离原定航线,进入乙国领空,乙国多次发出警告,没有收到回应,将其击落,根据“芝加哥公约”有关内容,对此行为予以评述。
试解析:(更为详细的解析在威衅宫仲耗Publicists中,文章《国际法:与马航同坠落?》)
1. 芝加哥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是国际航空法的宪章性文件。其调整对象为民用航空。国际航空法是“平时法”。
2. 领空主权原则
《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从而确立领空主权原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照搬了《巴黎公约》,且前者截至发文时,据其官网,已经有191个成员国。可以说领土主权原则已经是国际习惯法了。
3. 国际航空法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巴黎协定》中的无害通过制度在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被废除了。进入一缔约国领土或在该国上空飞行,须经该国特准或许可,或经由双边或多边航空协定获得授权。
4. 针对非法入境的外国航空器的反措施
基于领土主权原则,以及无害通过权的废除,我们可以得出,外国航空器,特别是定期国际航班的航空器在没有经过领空国特准或其他许可的前提下就进入该国领空,是违反国际法的。
领空国为了维护自己的领空主权,应有权采取反措施。反措施一般包括:警告、拦截、驱逐、迫降、击落等等。但这种措施是不是绝对而不受限制的呢?
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第3条通过了修正案,增加第三条分条,并于1998年10月1日生效。第三条分条一中的规定,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5. 自卫权。
但第三条分条一中后半部分规定,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各国被禁止使用武器的义务受制于且仅受制于宪章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这里所指,一般就是宪章第51条的自卫权。
在行使自卫权时,还应遵循必要性、比例性、即时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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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5-13 12: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写得不错,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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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楼主,祝楼主一直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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