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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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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7-18 11: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之前在分析上做的笔记是这样的: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劵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谁就成为货币和无名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主体,因此也可适用善意取得。
但今天看《大串讲》时,它说遗失物为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的,不存在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
请教各位,是否是因为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成为遗失物时,才有如上区别?
可是遗失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称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啊。
求解
谢谢各位,祝各位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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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7-18 12:43 | 只看该作者
    帮楼主顶下,我也不会,等高手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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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7-18 13:03 | 只看该作者
    谁知道呢,我觉得货币和有价证券也应该使用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吧。
    不过我还没见过《大串讲》这本书张什么样。


    是不是因为,又善意取得的概念得出的。

    里面有一个“第三人”,有价证券是不是也可以流通。然后如果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货币和有价证券,就相当于买卖,货币的流通了。
    例:甲丢了100块。乙拾了,到丙哪里去买了个手机。然后甲请求丙还他一百块,或者换他一百块他在给丙补偿,然后向乙追偿。是不是有点搞笑呢。

    似乎这时候,第三者总是善意了。

    这个.....呃[em: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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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7-18 13:3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应该是这样

    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有限制,但是货币和有价证券占有和所有权是合一的,也就是只要你占有了就推定你有所有权

    故货币和有价证券遗失了以后,不存在遗失物回复请求权的问题,也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只有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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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8 17:5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rebel_hr 的帖子

    谢谢你,我明白你的意思,即货币是特殊的物,谁持有即谁所有,于是这转化为一个债权请求权。可是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一经善意取得,其物上原有权利都归于消灭,这和谁持有谁所有没有矛盾啊。而且似乎你把“货币在一些时候可以作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这一结论给推翻了。
    期待你的回复
    谢谢你,祝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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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7-18 2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rebel_hr 的帖子

    我们不能说“只要你占有了就推定你有所有权”。这里面关键有第三人。如果没有第三人,那不成了:谁拾得,就谁占有,就所有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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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7-18 20:27 | 只看该作者
    唉!可怜我刚打那么多字。竟然没复制。全没了。再打吧。

    中午匆忙,没仔细想。

    我想了一下。应该有下面的原因

    还以甲乙丙为例。

    一、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并支付其所付费用是多次一举。因为在这里成了:第三人返还一百元,权利人又补偿其一百元。在向拾得人追偿一百元。中间一步不是多余吗。不适用。
    二、法律规定请求第三人返还的原因。法律规定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并支付其所付费用是因为遗失物具有特殊性。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后,他根本拿不出拾得物来返还权利人。而货币和不记名证券不具有特殊性。权利人可直接向拾得人请求返还。
    三、向第三人主张返还不现实。生活中,货币快速流通。几个小时内可能就流通了十几个人。甲向丙要求返还。丙可以说花道丁那里了,丁又说花道戊那里。加上人们嫌麻烦,一个个推脱下去。永远找不到最后的第三人。所以没办法适用。

    以上所说。如果货币适用善意取得。就会产生要么多此一举;要么有悖法律规定的目的;要么根本不现实。

    可见,货币和不记名有价证券虽然符合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但不适用其处理方法。所以,不应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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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9 0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楼 白兰帝 的帖子

    呵呵谢谢你,茅塞顿开。
    我看了你的买手机的例子,觉得很多时候就像4楼的同学所说,属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了。
    呵呵谢谢你们,祝大家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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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7-19 08:58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货币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既然每一个持有人都被认为是所有权人,那么哪里来的无权处分人呢?既然没有无权处分人,又怎么会有善意取得一说?
    It's now or n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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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0 11:3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法硕宣言 于 2010-7-19 08:58 发表
    我觉得货币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既然每一个持有人都被认为是所有权人,那么哪里来的无权处分人呢?既然没有无权处分人,又怎么会有善意取得一说? ...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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