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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 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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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9:28 | |阅读模式
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与发展



摘要:根据马克思的观点,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作为行为规范,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其作用是互补的。互补,一方面是说二者合作,另一方方面也有此消彼长的意思。几千年来,人类对自己的道德水平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一直争论不休,但法律却毫无疑问是在不断完善的。根据互补关系,法律在不断完善,道德的作用就会相应的不断缩小。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道德的作用会越来越小。

关键词:法律 道德 互补关系 强制力

    首先要说一个前提,本篇论文的前提:抛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法学的固定思维,也就是说不要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法学作为标准来衡量我观点的正确性。毕竟马克思主义不是绝对的真理,正确与否还要等待历史的检验。其次本文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法学观点相左处甚多,甚至可以说是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法学放在被告席上,亚里士多德说:每个人在涉及自己利益的案件中,都会是个不良法官。所以,马克思主义实在不适合在做法官。否则,被告是他,法官也是他,我这官司就不用打了,稳输不赢,您也不用再接着往下看这篇文章了。
   有这样一种说法,哲人和哲学家的区别在于这人没有系统的哲学理论体系,而哲学家则建立了自己的系统的包罗万象的哲学理论体系。哲学家的观点、体系正确与否暂且不论,但最起码一定能自圆其说。我把这叫做“哲学家的结界”。所谓结界经常出现在日本漫画之中,即是在一定范围内划分出专属于自己的势力范围,在此势力范围内,一切的规则秩序由自己制定。当真是“在我的地盘你要听我的”,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那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                 哲学家的结界也是这样,假设我设定一个规则“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才有钱”。只要承认了这条规则,那么由此根据正常的逻辑推理旧能得出“有钱人无论男女全部都是坏人”这种荒谬的结论。那么如果你想反驳我的错误时,就不能进入我的结界,即不能顺着我设定的规则来,而是要在结界之外把我理论的基础——规则反驳倒。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是“法律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这一规则成立的前提下,才得以推出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法律的结论。必须看到这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马克思是先设定了法律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才得出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法律的结论,而不是因为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法律的客观事实,得出法律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的结论。
西方伦理学上有个著名的两难命题叫“游叙弗伦两难”, 和我们现在探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情形非常类似。“游叙弗伦两难”出自《柏拉图对话录》,讲的是一个叫游叙弗伦的年轻人,他的父亲做了一些不敬神的事情,游叙弗伦就想去神殿告发他的父亲,正好碰到了苏格拉底,苏格拉底知道后就问他什么要这样做,他说“诸神喜欢虔诚之举”,这是苏格拉底便提出了这个著名的问题:“诸神喜欢虔诚之举是因为它是虔诚的,还是说,是因为诸神喜欢它,它才是虔诚的”。
明白了这一点后,就让我们来看一下马克思的规则究竟正确与否。
在前几节课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自由和民主、博爱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而是人类文明的结晶”。这个模式放在这里也很合适:“法律不是阶级社会的专利,而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法律也好,道德也好都同处于“行为规范”这一范畴,法律的区别于其他一切行为规范的最主要特点就是由强制力保证实施。我认为这才是法律的本质: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相对明确的行为规范。而马克思所说的只不过是法律在阶级社会中的特殊表现形式而已!就像是一张纸,无论它是染成白的,黑的,黄色,红色,它的本质都仍然是纸,而不会是颜色。
口说无凭,举例为证。原始社会的各种禁忌,马克思认为那是道德的起源,其实不然,那应该是法律上的雏形,原因很简单:它身上有着法律所特有的本质性特点——强制力。
对于原始社会,一般人都认为原始人会自觉的遵守氏族内部的各种禁忌。其实这是一种不全面的看法,是一种假象。一种由于“效果”必然的后发生于“作用力”而产生的假象。由于““效果”必然的后发生于“作用力”,而且在人类最初的发展史上,这个时间差有可能是几万年,十几万年甚至几十万年,这就导致了人们观察“效果”时就有可能把“作用力“忽略掉了。人们只看到原始人在好像是在自觉地遵守氏族内部的各种禁忌,但却没有想过,在形成这种效果之前的几万年、十几万年甚至几十万年里,多少代人不断地“试错”用生命的代价去总结经验形成禁忌,多少人因不断触犯禁忌而被处死,最终才形成了原始人会自觉遵守氏族内部的各种禁忌的状况。那些禁忌是人类存在、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而它的形成和实行是要靠强制力保证的。例如:在某些部落里男子可以白天睡觉而女子则没有这种权利;牛奶不可以被煮沸;老年人举行仪式的营地禁止妇女儿童进入,青年男子也不能随便进入;产妇严谨吃热鸡蛋,孩子出生后母亲已然得继续恪守,母亲对鳄鱼肉和蛋的禁忌要持续到孩子会说话。这些禁忌大多明确而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凡是违背这些禁忌的,轻者被众人指责斥骂,罚做苦役,重则被处以酷刑,甚至处死。也只有在这种明确的具体的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禁忌的不断影响作用下,原始人才学会遵守禁忌,才会生存发展。如此强制力,如此效果,道德能乎?
(个人认为道德产生要晚于法律。“仓廪齐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但要想仓廪齐衣食足必须首先要有稳定的秩序,就必须要先有法律)
在原始社会时,法律基本上都是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维持人类社会秩序。进入阶级社会后,法律的内容有了变化,一部分内容是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体现维持人类社会存在所必须坚持的原则,这在西方启蒙主义者那里被称为自然法;另一部分内容体现了强势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强势阶级(统治阶级)利益,如古巴比伦《汉莫拉比法典》规定:杀死他人的奴隶如同损坏他人物品一样,不负刑事责任;奴隶主可以任意处于自己的奴隶;在日本,武士也有权利随意杀死不向自己行礼的平民,还有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关于选举权的个人资产限制等等。在这里马克思确实看到了这一点,并认为这一个方面内容就是法律的本质,我只能说他目光太狭隘了:纵向上他没看到原始社会中这种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所起的作用,而将其与阶级社会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割裂开来,没有看到其一脉相承的联系;横向上只看到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一面,没看到其维持人类社会基本秩序的本质作用,可以说他犯了他自已一直所批判的形而上学的错误,没有坚持联系的观点,没有彻底贯彻他的辩证法。
再来说道德。道德最初在规范人们行为时还是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的,象在西周时周公旦提出的“以德配天”,还有西汉时的孝廉,还有在判案时多有因道德问题而使统治者不使用法律制裁的事情,汉武帝时就有一人为父报仇,杀其后母,武帝认为其行合三纲五常之道,认为父恩大于母恩,且为后母,最后赦免了他。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道德的作用之大。在互补作用中虽不说能和法律五五开,但起码也是四六开。
慢慢的,这种大义灭亲或为民除害,然后万民上表,皇上赦免的事越来越少了。多的是挥泪斩马谡,或是陈桥驿挥泪斩小卒。两个挥泪,一个是《三国演义》,一个是《水浒传》,都体现了人们在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中慢慢的向法律靠拢。
马克思说道德和法律的作用是互补的。互补,简单的说就是两个加一起是一百八十度。在这种总和一定的前提下,法律作用多一点,道德作用就要少一点。此消彼长这个词在这里表现的淋漓尽致。
进入近代之后,各国都在完善其法律,我国也在建立我们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以法制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也深入人心,法律制度也在一步步完善,执法手段也在不断加强,法律自身也在不断吸收先进的道德原则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
相反,道德由原来的某种程度上可与法律抗衡,到后来现代父亲大义灭亲杀死流氓无赖的儿子仍然要被判刑,都说明了道德的作用在慢慢缩小。再者道德不具有强制力,最近网上有几句调侃式的笑话很有些意思“人不要脸天下无敌”“人至贱则无敌”都说明了道德约束力的微弱,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要不触犯法律,脸皮再厚点,又是个小人,那么道德对他就一点约束力都没有。再者,道德悖论也逐渐开始被人们所认识到,处于道德的目的去做一件道德的事,却往往会引发一系列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如人肉搜索。越来越多的案例让人们开始发现道德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与法律相同的部分,如杀人、强奸、抢劫等事的看法;二,是比较合理,可收入或者将来可考虑为法律体系的部分,如孝敬父母(非赡养父母)等;三,是与法律有冲突的部分。这三个部分中第一部分与法律功能重复,第二部分内容法律可将其吸收,用于充实完善自己,第三部分与法律冲突的则处于不合法的地位,要予以取缔。如此看来道德就成了曹孟德碗里的“鸡肋”了,没什么用了。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照现在的趋势,法律必将越来越发达,越来越完善。即使是达到了共产主义,我想维持共产主义社会秩序的也不会是主观性强,不明确,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道德,把人类社会的未来押在道德上总是有些太过理想主义不切实际,而且显得不负责任。到那时能维持人类社会秩序的也只会是明确的、系统的、完善的、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


一家之言!寻求哲学友人找错,以帮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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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7-19 0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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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黑体为楼主原文。

          “几千年来,人类对自己的道德水平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一直争论不休,但法律却毫无疑问是在不断完善的。”

           人类的法律是否在不断完善,我无法肯定。法律条文越来越多了,体系越来越严密了,但评价法律的完善与否,能不能仅看它是否越来越精巧与细密?我觉得不能。根本上,还是应看它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否恰到火候。法律,它管得不能太宽,也不能太严,条文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增之一分则长,减之一分则短,一切以社会需要为准。

          “法律越有利于社会,越进步”。但这标准太不可捉摸,我说了等于没说。法律究竟是不是进步了,还需要更多论证。首先,判断法律进步与否的可操作的标准存不存在?若存在,如何表述?如何运用?


          “根据互补关系,法律在不断完善,道德的作用就会相应的不断缩小。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道德的作用会越来越小。”

            我不这么肯定。法律与道德两者是一种严丝合缝的分工关系吗?好似一个来硬,一个来软,条块分割,好似道德只是暂时托管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还是两者在许多事情上是叠压合作的关系,是同心协力,相互配合,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两者的协同作用方式是什么,这是又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


            “哲学家的观点、体系正确与否暂且不论,但最起码一定能自圆其说。我把这叫做“哲学家的结界”。所谓结界经常出现在日本漫画之中,即是在一定范围内划分出专属于自己的势力范围,在此势力范围内,一切的规则秩序由自己制定。当真是“在我的地盘你要听我的”,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那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

            楼主所说的“结界”,哲学界已有一个很成熟的概念:paradigm(范式)。介绍一下:一个范式好像一个独立王国,各种范式的形而上学假定、认识论规则等等都不一样,所以很难彼此靠论证来说服,也很难由中立仲裁者在一个平台上直接比较对错。也就是说,要是光讲理论,不仅他们自己调解不了,就是法官来了也判不了。

           好在各种范式虽自持公婆之理,但它们处理的是同一个世界,在实践过程中,会慢慢看出孰优孰劣。但是“实践”这东西最复杂,里头有好多干扰性因素。胜者为王败者寇,究竟是不是靠理论自身的优秀而胜出,也很难讲。所以败了的理论不一定不会卷土重来。可以去了解一下Tomas Kuhn的工作。


            “那么如果你想反驳我的错误时,就不能进入我的结界,即不能顺着我设定的规则来,而是要在结界之外把我理论的基础——规则反驳倒。”

            一个paradigm(楼主的“结界”)就是一张网,一个统一战线:形而上学信念、认识论原则、逻辑方法、观察资料、仪器、教学方法、解题策略、心理偏好、审美趣味等等等等,上下胶着,共御外侮。要说理论之“基础”,很复杂。楼主说的“规则”或许还可以有更丰富、更精确的界定。

            无论一个paradigm,还是一个理论,都不那么容易三下两下就击垮。它们往往是盘根错节。当然,楼主在这里的意思,应该是击垮一个结论所由之来的前提,从而击垮这结论,对于单个论证,这是正确的,也是可行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是“法律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这一规则成立的前提下,才得以推出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法律的结论。必须看到这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马克思是先设定了法律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才得出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法律的结论,而不是因为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法律的客观事实,得出法律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的结论。”

            Marx说过:“我只知道自己不是个Marxist。”要警惕:好多打着Marx旗号的思想,是Marx闻所未闻的,也是他根本不会同意的。Marxism之谱系学,极其复杂诡异,中间夹杂着大量处于权力动机的恶意篡改。


            “个人认为道德产生要晚于法律。‘仓廪齐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但要想仓廪齐衣食足必须首先要有稳定的秩序,就必须要先有法律

           这是您的因果之链:法律——秩序——富裕——道德。首先,您的“要想仓廪齐衣食足必须首先要有稳定的秩序,就必须要先有法律”,我没有什么不同意见。其次,司马光那句话“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我觉得还可以再商量:仓廪实未必就知礼节,知荣辱也未必要等到衣食足。富裕和德行没有必然关系,贫贱不移者和为富不仁者到处都是,司马光只是指出了一种或然关系。而这样一来,“道德”在因果链中的地位,便极其不确定。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在无秩序无财富的混蛮之世,就已经有一些人有爱,有感动,有坚持。这样想好像不违反常识。


            “可以说他犯了他自已一直所批判的形而上学的错误

           给“形而上学”平个小反:在马哲中,“形而上学”是个很不光彩、甚至标识某种罪恶的词。其实它很冤枉。Marx是在Hegel哲学的阴影与瓦砾中成长起来的,Hegel辉煌过后,形而上学便成了众矢之的,墙倒众人推。否极泰来,这也正常。在Marx那里,他尤其用“反形而上学”来突出强调劳动实践、生产方式、经济活动对人对历史的决定影响这一亮点。他认为Hegel对这问题虽有关注,但很不够。他对形而上学的批判到此为止。但我们的书中,把东南西北的脏水都往“形而上学”这一只桶里倒。

           时过境迁,形而上学在当代哲学中广泛复活。所谓Metaphysics,按最被公认的解释——Aristotle的解释,就是在“物理学(广义)”之后,研究“存在者”的学问。在Aristotle那里,相对于经验科学,“形而上学”既代表一种课题上的跃迁,亦代表一种手法上的超越。前者现在被英美流的形而上学发扬,后者被发轫于德国观念论的现象学推进。


            “道德最初在规范人们行为时还是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的,象在西周时周公旦提出的“以德配天”,还有西汉时的孝廉,还有在判案时多有因道德问题而使统治者不使用法律制裁的事情,汉武帝时就有一人为父报仇,杀其后母,武帝认为其行合三纲五常之道,认为父恩大于母恩,且为后母,最后赦免了他。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道德的作用之大。在互补作用中虽不说能和法律五五开,但起码也是四六开。”

            一个“道德”模样长得像道德,最后用起来不一定是道德。我认为,起码在汉武帝断案的例子中,他所据的那些信条,表面上看起来是道德,实际上是以一种法律的方式来运作,很像当今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断案,自由裁量各种价值观,以判立法,不拘条文。区别只在于:人家是一堆人冷静慎断,而他是一个人凭感情用事,随意援引道德信条。但是两者在运作理念上,没有区别。正如您说的,关键看有没有强制力在其中作用,我很赞同。那最终温情的“赦免”,和与其对称的严酷“处罚”一样,都是法律的体现。这样一来,周公他们也难说,很可能打着德的旗号,实际上却是严苛的法。

            当然,这种中国古代所谓的“法”与西方文明中的“law”有非常大的区别。前者的核心理念是“处罚”,后者的核心理念是“平等”。楼主对于“law”的内涵也没有考虑完整,仅从规约与威慑的角度去理解它。

           所谓law,初衷不是为了某些阶层的利益去杀杀杀,去吓唬人,而是全社会达成的一个契约,以维护社会成员的总体最大利益,此中的社会原子,其地位是被平等设想的,没有特权原子。当然我也承认,被平等设想,不一定被平等实现。但与“法律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比起来,那总归是个正确的设计理念。

           处罚只是它的手段而已,不是本意。话说杀人偿命,一命换一命,可现在许多国家,只是终身监禁,以示惩戒。

           中国古代的法,包括现在的法,都没有把“平等”的理念贯彻好,从制定、修改、颁布,到执行,通路都封闭在统治阶级内部。封闭不是信息上的封闭,信息在新闻上有不少,而是权力的封闭。封闭造成了社会原子的不平等,有的重,有的轻。比如,“刑不上大夫”,高官常常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逃脱惩罚,老百姓则往往被刑讯逼供或草菅其命。

           law的初衷是什么?就是对抗特权,不允许特权危害政治共同体,既不允许富人危害穷人,亦不允许穷人危害富人。富人没有特权去非法致富,穷人也没有特权去革合法致富的富人的命。


          “马克思说道德和法律的作用是互补的。互补,简单的说就是两个加一起是一百八十度。在这种总和一定的前提下,法律作用多一点,道德作用就要少一点。此消彼长这个词在这里表现的淋漓尽致。”

         “相反,道德由原来的某种程度上可与法律抗衡,到后来现代父亲大义灭亲杀死流氓无赖的儿子仍然要被判刑,都说明了道德的作用在慢慢缩小。再者道德不具有强制力,最近网上有几句调侃式的笑话很有些意思“人不要脸天下无敌”“人至贱则无敌”都说明了道德约束力的微弱,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要不触犯法律,脸皮再厚点,又是个小人,那么道德对他就一点约束力都没有。再者,道德悖论也逐渐开始被人们所认识到,处于道德的目的去做一件道德的事,却往往会引发一系列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如人肉搜索。越来越多的案例让人们开始发现道德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与法律相同的部分,如杀人、强奸、抢劫等事的看法;二,是比较合理,可收入或者将来可考虑为法律体系的部分,如孝敬父母(非赡养父母)等;三,是与法律有冲突的部分。这三个部分中第一部分与法律功能重复,第二部分内容法律可将其吸收,用于充实完善自己,第三部分与法律冲突的则处于不合法的地位,要予以取缔。如此看来道德就成了曹孟德碗里的“鸡肋”了,没什么用了。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照现在的趋势,法律必将越来越发达,越来越完善。即使是达到了共产主义,我想维持共产主义社会秩序的也不会是主观性强,不明确,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道德,把人类社会的未来押在道德上总是有些太过理想主义不切实际,而且显得不负责任。到那时能维持人类社会秩序的也只会是明确的、系统的、完善的、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


           首先,谈一下道德的式微,也就是您说的道德约束力的变弱:我觉得错不在道德本身,而在不守道德的人。比如一个人明知杀人犯法,还是去杀了人,又巧妙地逍遥法外,这也不是法律的错。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不是万能的,都不能去求全责备。

           其次,您谈到“道德悖论”,这是自古皆有的。Hume认为,要从一个人行为的效果上来判断善恶。Kant坚决反对,认为要从行为的动机上来断善恶。这体现了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在伦理学上的深刻对立。好效果未必是好动机,好动机未必有好效果。但是哲学上的两难影响不了道德的重要地位。法律存在的悖论一点也不少。
            
            另外,楼主这些话里,有两个我觉得需要讨论的教条:第一,上面提过,法律与道德两者是一种严丝合缝的分工关系,非此即彼,此消彼长。第二,道德是法律的亚完成态,只是暂时托管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因此,道德没有自为的地位,只是走向法律的过渡阶段。这两个我都不同意。

            第一个上面说过了,要细论两者的协作方式。重点说第二个:它隐含着另一个教条——对道德之本质的狭隘界定:楼主只从约束与规制的功能这个角度上来理解道德,把道德仅仅看做管理社会的工具,这是不够完整的。难怪在您的道德VS法律之PK中,道德显得那么弱势。对社会的约束与规制,只是道德作用的一方面,而道德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它事关人的自我认知、自我选择,即人运用自己的理性,来认识自己、引导自己、激励自己。通过道德,人给自己定价值,给他人和世界在自己的实践中找位置,发现自己生命的意义。正是在这种活动中,人类收获了Socrates的反思传统、和Kant的实践理性、和孔孟的浩然之气,这焉是法律能为?所以,道德永远有其价值,且并不比法律的价值来的少。它们一个先君子后小人,一个先小人后君子,我觉得对于人类,信赖和威慑都需要。

           楼主通篇隐藏的另一个立意我很赞同:人类的精神进化史中,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在源头上,这主要是罗马人、犹太人的功劳。他们一个通过缜密的法典,一个通过愤怒的上帝,为我们准备了灿烂的法律理念。在管理社会时,法律确有道德不及之处:道德太随机应变,缺乏可操作性、权威性、威慑性。法律意识的进化史——我认为这倒是个很好的题目。

           您对于原始社会法的状况的分析很精彩,让我学到许多,谢谢!

    [ 本帖最后由 onlogos 于 2009-7-20 16: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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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4 12:18 |

    回复 沙发 onlogos 的帖子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互补关系确实考虑的不够精确,我所考虑的法律和道德确实也不够全面,准确的说我只是针对我用的教科书或者说是官方哲学的定义进行批判!所以如形而上学之类词的含义都是按照他们的含义进行的。
    谢谢您的帮助!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我会继续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学习,以完善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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