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0
威望120
K币394 元
注册时间2005-10-29
在线时间302 小时
最后登录2015-9-5
中级战友
 
- 精华
- 0
- 威望
- 120
- K币
- 394 元
- 注册时间
- 2005-10-29
|
中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制度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务会通过,于2009年4月17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为法律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激励法律硕士生,更好地促进其成长成才,根据法律硕士生的特点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设立法律硕士生奖学金。
第二条 法律硕士生的培养,实行学业导师与论文导师的“双导师制”,第一至第三学期,为每个法律硕士生配备一名学业导师;第四至第六学期,为每个法律硕士生配备一名论文导师。
第三条 导师应当切实担负起指导职责,加强与研究生的联系,及时掌握研究生在思想、学习、科研、生活等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做到因材施教,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导师应当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学业导师
第一节 学业导师的职责和待遇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职责主要是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法律专业学习方面给予指导。
学业导师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制定短期或者长期的学习计划;
(二)为法律硕士研究生提供阅读书目;
(三)为法律硕士研究生提供司法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机会;
(四)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写作、发表论文;
(五)解答法律硕士研究生有关专业学习的问题;
(六)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选择学位论文研究方向;
(七)其他可以采取的方式。
第五条 学业导师应当定期或者应研究生要求对研究生给予个别指导。个别指导主要以面谈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指导。
第六条 学业导师的工作量补贴暂定为每生每学期5课时。
学院可视情况对补贴标准予以调整。
第二节 学业导师的配备
第七条 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导师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博士学位。
第八条 学业导师的配备实行师生双向选择与学院指派相结合的原则,由法律硕士教学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每位学业导师指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每届不得超过6名。
第三章 论文导师
第一节 论文导师的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论文导师除了履行学业导师的职责外,主要负责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写作学位论文给予指导,包括论文选题、开题、修改等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 论文导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学位办[2006]39号文件转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进行论文指导。
论文导师应当悉心指导、密切跟踪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对于未按照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应当督促研究生加快进度;对于论文写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指导研究生及时调整。
论文导师应当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论文,导师可不同意其参加答辩。
第十二条 论文导师的工作量补贴由平时指导工作量补贴和毕业论文工作量补贴两部分组成,前者暂定为每生每学期5课时,后者暂定为每生20课时。
学院可视情况对补贴标准予以调整。
第二节 论文导师的配备
第十三条 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导师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论文导师的配备实行师生双向选择与学院指派相结合的原则,由法律硕士教学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学业导师与论文导师可以由同一名教师担任,也可由不同教师担任。
第十五条 每位论文导师指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每届不得超过5名。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学业导师和论文导师在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生活、就业等方面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给予更多的辅导和帮助。对于成绩突出的导师,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导师如果发现研究生政治思想上、心理上、生活上等方面存在特殊问题和困难,应当及时与学院分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以及研究生辅导员联系,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学业导师和论文导师都应当经常对法律硕士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导师应当认真审阅研究生拟发表的科研作品,及时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导师应当尊重并维护研究生在科研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除学业导师或者论文导师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出现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外,法律硕士研究生不得要求更换学业导师或者论文导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法学院院务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