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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到底是“拣”还是“偷”?

[法律咨询]到底是“拣”还是“偷”?

我在一个大型网吧当网服,说白了就是处理些小毛病,给客人刷卡,买东西的服务员,我有一同事,前几天,有一个人上网,走了之后,手机放桌上忘记拿了,我那同事一时贪心,以为没人看到,就装到自己口袋里了,结果被监控拍到了,顾客回来找,他说没有看到,与是顾客就去看监控,事情的结果大家估计都应该知道了,我那朋友承认了,把手机也还给那人了,不过,自己由于不好意思,第二天就辞职了,店长他们老说我那同事属于盗窃行为,我有点搞不明白,他到底属于偷还是属于拣呢?桌子上没人,放一手机,他起了贪心,放自己口袋了,我觉得是拣吧?虽然他是网吧的工作人员,还请高手或专业人士告诉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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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并不是偷,而是侵占。

很明显是该部手机为顾客的脱离占有物,而拣脱离占有物的,为侵占而不是盗窃。

[ 本帖最后由 淘米爱米兰 于 2008-4-28 20: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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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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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是盗窃!
  一般认为,盗窃必须侵犯占有权,而不当得利不侵犯占有权。
  这个案例中,失主把手机遗忘在网吧,其明显已经失去了占有权,手机已经成了遗忘物。但是,手机在网吧里,故,手机的占有权已经归网吧老板所有,而不是拿手机的网服。故,此人侵犯了网吧老板的占有权,其行为构成了盗窃。
  这就如,一人坐出租车,把包忘在了出租车里,此时包的占有权已经是出租车车主。如果出租车车主把包拿走,其构成不当得利,拒不退还的情况下会构成侵占罪。但,如果车主没发现,而另一乘客把包拿走了,则这乘客的行为构成了盗窃!


分析下这个答案似乎比较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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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满有意思~
生如夏花之灿烂 死如秋叶之静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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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的考虑颇深..但是忽略了一点. 网吧是公共场所,不应该适用法人的占有.网吧是公共场所,但没有列入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管理。

[ 本帖最后由 冷月傲天 于 2008-4-28 20: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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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是我转来的,答案也是转来的 正是考虑到网吧没有列入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才认定为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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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用汽车里被偷东西比照一样可以解决.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运输过程中旅客行李毁损的责任承担】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顾客和网吧只是一方提供上网服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并无对顾客自带东西保管义务,除非进网吧后,顾客把其手机交给网吧保管,这时候就有一个保管合同产生.
  


上网的消费者和网吧之间实际上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其主要内容是消费者支付金钱,网吧提供上网服务。一般而言,除了上网服务之外,网吧还有保护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安全之附带义务,但是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范围一般还是按照社会常理来确定。就本案而言,网吧并未单独为受害人的手机提供保管服务;其次,受害人的手机并未脱离受害人的管理、监视范围,受害人也完全有能力对其手机进行管理和照顾,如果要求网吧对于消费者的手机之类的物品也必须负有看管、保护之义务,则会对网吧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因此受害人由于疏忽,导致手机被盗的,网吧不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查实该手机为网吧服务人员所为,则网吧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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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公共场所,也有遗忘物..不是说在公共场所就一定是遗失物..这个逻辑是不通的..


对“遗忘物”的主观认识因素是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的重要内容 .

作为网管.从常识上可以知道手机是遗忘物 而非遗失物,因此拒不交出的行为,定为侵占.

[ 本帖最后由 冷月傲天 于 2008-4-28 21: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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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是供成年人人娱乐消费的,有人经营管理的营业场所,绝不同于人人皆可自由往来的广场,道路,海滩等公共场所.顾客出去后,一会就回来找手机.可见手机乃顾客“遗忘物”。从网吧一方讲,客人离去后,网管必须打扫卫生,同时负有清点客人的遗留物,遗忘物并及时归还失主的义务。换言之,客人离去后,网吧内的一切财物均应在服务员的保管及控制之下.网管属于网吧的员工.所以拒不交出的行为,理应定侵占罪..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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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侵占啊~
尊严来自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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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感觉上是侵占

理论上还没上面的说的那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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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淘米爱米兰 于 2008-4-28 20:15 发表
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并不是偷,而是侵占。

很明显是该部手机为顾客的脱离占有物,而拣脱离占有物的,为侵占而不是盗窃。
淘米,侵占罪成立以否应该得看场合以及控制人的控制力吧,张明楷不是举过个例子,在出租车上,司机对乘客的财物拾得后拒不交出的,是侵占,而如果是别的乘客诗的后拒不教出的,是盗窃,原因在于出租车内部空间司机是可控的,同理,网吧内可以合法拾得当事人财物控制并拒不交出的,只能是老板,他见没人,即非法占有,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就不知道数额是否达到了
神即道,道法自然,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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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你的那个朋友主观上是认为那个把手机放在那的人确实是忘在那的(认为那个人已经离开网吧了)
还是认为那个人只是把手机暂时放在那(没有忘),乘着那个人不注意自己拿走的了。
前一种情况算捡,没有责任。后一种情况算盗窃。实务上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 本帖最后由 ztm84320 于 2008-5-3 21: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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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的真题,答案有争议,司法考试的以张明楷教授观点为准,这种题目我觉得不适合法硕考生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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