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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 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人大民商考研经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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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14: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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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1 14:08 | 只看该作者
纯哒哒 发表于 2016-7-8 20:13
楼主能分享下记忆方法么?谢谢辣!很多东西背不住老忘~~

无他,但重复耳~
不过我天生记忆力比较好。。。可能小时候背唐诗背的太多了。。
只要制定好计划一轮一轮滚动就可以了,先背诵后默写,最后才能变成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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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1 14:11 | 只看该作者
【法条分析题做法未完待续】(2)更体现水平的做法——大家来找茬       
其实这种法条分析题才是真正的法条分析。等于让你从现行法中挑刺儿,比如,现行法和理论探讨之间的差距,现行法和实践的脱节,然后让你提出修改意见,这就是法条分析题的初衷。
比如今年的民法担保法那一条。规定人保和物保都存在的时候物保优先。
复习过司考或者认真看书的同学或许都会疑惑一下,自己学的似乎是要区分第三人物保与债务人的物保的呀?问题出在哪里呢?这是因为我们学的是更新的物权法的规定,已经对担保法这一条做出了纠正,事实上担保法出台不久后人们就认识到这个问题,已经通过担保法解释对它进行了补充,但是担保法解释虽然认为人保物保没有先后,但还是没有区分债权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的物保,后来又被物权法修正了。(《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数额。
具体作答的时候第一步概括出担保法本条的内容(关于人保和物保竞合的处理),第二步分析每一条讲了什么,分几种情况;第三步这样规定的意义是什么(当然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让保证人负担太重),第四步这样规定其实很不明确因为没有区分债务人的物和保证人的物;第五步这一条已经被物权法取代了,物权法是怎么规定的,另外取代的原因是直接依照规定,不是新法优于旧法哦。

(3)其实就是政治/历史题
以法理学分析题为例,学过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孩子都知道这一条体现的是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体怎么做呢,有6点(优化配置,严格司法,公众参与等等)。全部背上就差不多了(大家直接百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六点措施就可以好像考研政治上也有)。之后再写一下意义之类。这明明是我司考卷四的题目,居然出现在考研卷子上。
法制史那道题,说实话语文功底很重要,先清楚条理的翻译一遍,再按照AB的方法来就可以了。最后评价别忘了说,它这个规定虽然怎么好但是毕竟是封建制度的产物,当然了我们也可以取其精华。我记得我还加了一句,这一条体现了家国同构的宗法理念,有利于巩固统治,也体现了公权力对私人生活过多的干预。总之言之有理三观正坚持马克思主义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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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1 14:12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为什么,我想把剩下的文章发上来,审核不通过。后面还有初复试题目的回顾和解析,以及复试面试的准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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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1 14: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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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1 14: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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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22: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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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17: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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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2 17:11 | 只看该作者
我写了一个七选三的文章发不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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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2 17:26 | 只看该作者
发出去被秒删。。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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