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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查查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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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危害结果是所有故意犯罪的选择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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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07: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yubin_zack 发表于 2015-8-22 21:27
不对哦,犯罪结果是选择性要件。不同类型犯罪既遂的标准不一样,总的可以分为三种,行为犯,危险犯,结果 ...

没错,旧理论认为危险犯只要产生危险就既遂。新理论认为产生危险是犯罪成立的要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犯罪的既遂要件。因为新理论秉承二阶层理论。犯罪的成立与犯罪的既遂是两个阶段的问题,犯罪成立在先,判断既遂在后。危害结果包含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犯罪成立必须要求危害结果,至于犯罪是否既遂是未完成形态的判断。盗窃枪支罪是危险犯,实施盗窃行为就已经具有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但也只是成立犯罪,既遂的判断是取得枪支才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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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4: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草__、 ̄__稚 发表于 2015-8-24 07:15
没错,旧理论认为危险犯只要产生危险就既遂。新理论认为产生危险是犯罪成立的要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犯罪 ...

你是考法学硕士还是法律硕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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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5: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是结果犯的必备要件。比如故意杀人罪既遂,必须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但是对于诸如危险犯这样的,比如放火,只要可燃物独立燃烧就构成既遂。并不是所有犯罪的选择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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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1: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径自飞翔 发表于 2015-8-24 14:28
你是考法学硕士还是法律硕士啊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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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1: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草__、 ̄__稚 发表于 2015-8-26 21:05
法律硕士

感觉你复习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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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3: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草__、 ̄__稚 发表于 2015-8-26 21:05
法律硕士

那你说啥新理论,法律硕士又不考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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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自飞翔 发表于 2015-8-26 23:32
那你说啥新理论,法律硕士又不考新理论

法硕坚持四要件,所以几乎没有影响,不用复习。但新理论可能帮助理解一些难题。司考已经接受了两阶层理论。比如,甲教唆乙:“这是毒药,丙是坏人,毒死他”。乙听成:“丙是病人”。乙没有犯罪的故意,按四要件甲不构成教唆犯。按两阶层就可以定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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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22: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abcheyuan 发表于 2015-8-26 21:45
感觉你复习的很棒

惭愧,落榜生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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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23:5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草__、 ̄__稚 发表于 2015-8-29 22:30
法硕坚持四要件,所以几乎没有影响,不用复习。但新理论可能帮助理解一些难题。司考已经接受了两阶层理论 ...

因此你的观点对于法硕来说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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