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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 如何理解:在确认犯隐私罪时唯一能起作用的是“新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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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22 23: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确认诽谤罪时,真实性是防止触犯诽谤罪的最强大武器;但在确认犯隐私罪时,真实不起作用,唯一能起作用的是‘新闻价值’。”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

如何理解后半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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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27 22: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我记得这个问题陈力丹的书里讲过,具体哪本忘了。大概意思是当一个新闻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时,在法律判决上唯一能够为新闻报道者减轻罪名(大概是这个意思,不是这个词)的标准就是,这个新闻是否具有十分重要的报道价值。
    比如说你报道一个事情的时候侵犯当事人隐私,但是你报道的这个事情十分重要,具有很大价值,那么你能减轻所受谴责。而之所以新闻真实在这里不起作用,打个比方,楼主泄露国家秘密,我通过隐瞒身份暗访,或直接潜入你的房间,发现事实并报道,这是具有价值,同时这是真实的。但如果我潜入你房间发现你喜欢周杰伦,并加以报道,事实虽然真实,但是没有新闻价值,只能说明我是神经病,需要加以谴责。

    然后这并不是说新闻价值能抵消你对隐私权的侵犯,正当的目的不可成为不正当的手段的辩护词,除非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暗访等侵犯隐私权的采访手段都是不为提倡,不道德的。


    以上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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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28 12: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这问的很有武大的风格

    来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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