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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章:

※笔记部分:
1、有因果关系未必是犯罪。有因果关系,但如果行为人是故意或者过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是意外事件,则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举例说明:甲某在深山盗伐林木,树倒砸死隐蔽在旁的守林人。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但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负何种责任,则需要视主观认识而定:
①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的,则承担故意罪责:故意杀人罪
②如果行为人是过失的,则承担过失罪责:过失致人死亡罪;
③如果是以为事件,则不负刑事责任(无罪过,即没有故意和过失,则无犯罪)
2.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应该坚持两个关键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及同先前行为的关系,介入因素如果是异常的或者是独立的,则中断因果关系
没有因果联系的情况
①甲盗窃乙钱包后逃跑,乙追甲过程中被车撞死(介入因素异常)
②甲殴打乙致乙受伤,乙在乘救护车去医院的过程中,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介入因素异常)
③甲希望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出资赞助乙乘坐飞机周游世界,乙果真途中遇空难死亡
有因果关系的情况
①甲遭遇乙强奸,在乙某的紧追下,不幸跌人悬崖摔死(这里,介入因素是正常的,而且从属于先前行为,所以,有因果关系)
※笔记部分
思考一个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问:这里为什么要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而不是像底下16-18周岁的人那样,转化为抢劫罪呢?
答:因为14-16周岁的人根本就没达到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年龄,不构成前罪,就不存在转化之说(这题可是中山大学2011年的复试笔试题哦)
※笔记部分:关于应当从轻减轻,可以减免之类的归纳: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75周岁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4)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16)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7)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
编者按:鉴于体贴的考虑,我再给你们列个表格,让你们一目了然(学长只能帮你们到这儿啦!)
具体适用

情    节

具体适用

情   节

可从、减、免

聋哑人或盲人;预备犯

应从、减、免

从犯


可从、减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2)未遂犯(3)犯罪后自首;(4)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6)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应从、减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2)     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可减

(1)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应减



中止犯,有损害


可减、免

外犯罪,已受罚;有重大立功;贪污少,后悔过;介绍人,诉前代

应减、免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

可免

种毒品,后铲除;犯罪轻,已自首

应免

中止犯,无损害

※笔记部分:关于未成年人的总结:
一、最喜欢考的考点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编者按:波浪线部分特别特别重要,选择题重点。这个按口诀来记:故杀伤奸抢,贩放爆投毒。多读几遍),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下面这些考点一定一定要注意:(其实就是标题6下面那段,这里我这么排版方便你们记忆。)
1、 未成年人罪行极其严重的时候,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2、 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
3、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 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言外之意:必要时,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6、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7、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
一句话: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但是,必要时,适用于:无期徒刑、管制、缓刑、没收财产、罚金(这个必须必须要牢记)
※笔记部分:这里主要选取那些容易被人误以为是特殊主体,但实际上是一般主体的情形
1.     非法行医罪: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这是一般主体
2.     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    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责任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②    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这两种人都是一般主体
③     
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责任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笔记部分:
关于过失犯的常考点总结
1)      过失犯罪既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作为方式构成
2)      过失犯罪只处罚其完成形态,不处罚其未完成形态
3)      只有造成法定损害后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这句是上句的变式)
4)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5)      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笔记部分:
把人当动物误杀害的,如,甲大雪天去深山打猎,误将穿着像大熊猫的乙当成大熊猫而杀害,这是意外事件,甲因为没有罪过,无罪。
把动物当人而杀害的。如,甲去乙家准备杀乙,结果,看到院子里的一头驴的身影在晃动,以为是乙,举枪射击,误将驴杀死。这里定故意杀人(未遂)
第八章
※笔记部分:
1、适用社区矫正的有:管制,缓刑和假释(口诀:社区矫正释管缓,联想:社区矫正是光华)
2、关于管制和拘役刑期的口诀:管制323,拘役161
3、管制是个奇葩,比如它的执行机关、劳动报酬方面都跟其他主刑区别较大。
※笔记部分: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知识点归纳
1、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个其实就是第一条)
3、《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上述执行期到底指什么,具体看假释那一章)
5、特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而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请而实行。
※笔记部分:
①期满不缴的,强制缴纳
②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
③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免
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先执行罚金,剩余部分再支付民事赔偿
⑤对未成年人罪犯可以判处罚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
※笔记部分:相似点归纳总结和对比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口诀:故杀伤奸抢,贩放爆投毒)
2、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一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口诀:凶杀抢奸绑他暴,正当防卫针对它。)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口诀:故杀奸火爆毒抢,可以附加剥夺权)
4、适用假释的限制条件还包括另一重要内容: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口诀:累杀奸劫,绑放爆投物不假。注意,①这里只有杀人,没有重伤 ②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那个,是投放毒品,这里是投放危险物质,不一样)
5、(法制史内容)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均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第九章
※笔记部分
在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的情况下,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
※笔记部分:
累犯的处罚原则: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笔记部分:关于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真正的考点在我这笔记部分。
①共同犯罪的自首,必须要供述自己的,同时,还需要供述同案犯的。例如,甲与乙共同贪污,甲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贪污的事实,但未提及乙。甲不成立自首。
②主动揭发同案犯,经查证属实,自首
③若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为的其他犯罪,立功
※笔记部分:对象那个一定记住,至于定义,可以不记。
1、关于对象的归纳、对比
①缓刑的对象: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减刑的对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③假释的对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口诀:管拘有无减,假释有期无,缓刑拘役3有期)
2、关于定义的归纳、对比(缓刑、减刑和假释的定义都非常相似)
①缓刑定义: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口诀:缓认没且规暂若)
②减刑定义: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口诀:减认接确悔或立)
③假释定义: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口诀:假认接确没再犯)
※笔记部分:关于怀孕妇女和75周岁老人的对比
1、跟怀孕妇女有关的规定
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②犯罪主体具有上述条件(适用缓刑的必备条件),而且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就应当宣告缓刑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条是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
2、跟75周岁的老人有关的规定(所有关于75周岁老人的规定,都是修八新增加的)
①已满75周岁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③犯罪主体具有上述条件(适用缓刑的必备条件),而且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就应当宣告缓刑
※笔记部分那些让人奔溃的时间类比记忆(这里我帮你们总结到一块,分开更难记)
(1)减刑考验期(减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①管、拘、有,不能少于原判的二分之一;
②无期,不能少于13年;
死缓2年执行,缓期满后,减为无期的,不能少于25年;
减为25年的,不能少于20年。
(这里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计入时间执行的刑期之内。)
(2)缓刑考验期
①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这里,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口诀:缓考拘役一两月,有期原判五一年)
(3)假释的限度条件(满足那些时间条件才能假释):
①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②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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