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meyang 发表于 2013-7-11 21:44
这样看下来的确应该在海商法上花很多时间了 看了一遍书 还是很多东西都云里雾里
谢谢楼主回复和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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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考试中,需要深入理解的部分其实并不多,主要集中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租船合同相关章节。至于海事部分(碰撞,救助,海损,责任限制,油污),每一章都相对独立,且内容不多,也不深,应是以记忆为主。所以,以下简单探讨一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租船合同的大背景,希望有助于非航海院校的同学理解海商法,为了简单起见,有些问题不是很准确,这里一切以能应付考试为目的。 首先需要知道,航运是个古老的行业,也因此,其中的很多东西都是传承下来的,也许跟现代社会已经不相匹配了,所以有些概念用现代的观点理解起来会有困惑。 几百年前的海运,基本是上一项冒险活动,高风险高收益。当时没有便捷的通讯,比如从英国运一批货去地中海,到了目的地,没有电话,没有照片,货物该交给谁呢?全凭船长在装货港交给发货人的一张记载着货物装船的单证,也就是提单,谁拿着这张提单,船长就把货物交给谁。所以,为什么说提单是物权凭证,由此而来。实际上,在现在通讯这么发达的时代,提单的作用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了,但是它的法律性质和商贸中的地位,还是保持和几百年前的一样。 在开始的时候,很多船长就是船舶所有人。但是慢慢的其中有些人有钱了不愿意自己出海,所以船长和船舶所有人就分离了。但是那个时候,没有远距离通讯,船一旦到了离开了母港,船舶所有人就失去了对船舶的控制。这时候,船长就需要来行使这一职责,那他的所有指令和决定,就相当于是船舶所有人做出的。所以,即使到现在,实际操作中船长完全是在听从公司的安排,但是他的所有对外的决定,不管有没有经过船东的同意,还是会被视为是船东的行为。 发货人为了运货,就要跟船方签订合同,当然合同签的多了,大家就会觉得其实合同条款都差不多,每次还要去谈判,逐条拟定合同太麻烦了。这时候就出现了格式条款,船东把大部分条款都固定下来,每次只需要把相应的货物信息加进去就可以了,慢慢的就形成了格式合同,比如金康,纽约土产等,当然实际上这些合同是由相应的协会拟定的,他们都是最有经验最懂行的人,所以船东协会的合同就对船东有利,货主协会的合同就对货主有利。 随着国际贸易的兴盛,船东发现有些航线上总有很多货物要运,于是,船东事先公布船期、航线和费率,不管你有很多货,还是只有一点点货,都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费率去运。所以就分化出现了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早期的租船都是程租,就是说事先约定好从一个港口到另外一个港口。但是随着航运的发展,有一些货主和中间商慢慢也掌握了航运知识和国外的信息,他们可以自己去运营船舶,而一些船东,不愿意去面对起起落落的市场,而想要一份稳定的收益,于是期租出现了,承租人给船东固定的租金,船东把船舶交给承租人去运营。其实,班轮就像公共汽车,程租就像出租车,而期租就像租车公司按时间付费的租车。 因为科技落后,货损时常发生。货损了船东就需要赔呀,但是船东觉得很冤枉,这海上遇到个风浪,我船没沉就谢天谢地了,还要赔你钱?于是,船东就加了一堆免责条款在合同里面,反正合同是意思自治嘛。有一段时间,变成了不管货物怎么样了,哪怕我船东给你转卖了,你货主也不能找我索赔,因为合同写好了我船东一切都免责啊。在谈合同的时候,合同条款订的对谁有利,基本取决与双方的谈判资本,如果是大货主,还可以跟船东讨价还价,如果是小货主,那就只能被船东宰割了。这种情况显然已经不公平了,于是ZF出面了,规定了船东的最小责任,也就是说,不管船东怎么免责,有些基本的责任是不能被免除的,最典型的就是船舶必须适航,不绕航和速遣。但是考虑到船东确实面对很大的风险,如果货损了就让船东赔,估计世界上就没有人愿意做船东了,所以,这些立法在规定船东最小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船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责,并且,即使需要赔偿,也有一个最大额,超过这个最大额,就不需要再赔了,即责任限制。慢慢的世界主要的航运国家都采取这个政策,并签定了相应的国际公约,这就是海牙,维斯比等国际公约的由来。 上面已经提到,这些公约主要的出发点是公平,但是对于一些大货主而已,他们跟船东本来就是平起平坐的,不会被船东欺负。所以公约并不调整他们之间的合同,即程租合同和期租合同,这些租船合同还是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 第一个这种公约是海牙规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上对公约进行了修订,即维斯比规则。又过了若干年,有人觉得科技已经这么发达了,航海已经变的相对安全了,责任限额也因为货币贬值的原因变的太低了,海牙维斯比对船东的保护有点过头了,所以提出了汉堡规则,汉堡是对海牙的颠覆,但是由于海运强国大都是发达国家,他们受益与海牙,所以不愿意更改,导致汉堡一直没有大规模推行起来。现在国际航运的主导还是海牙维斯比。我们国家海商法立法的时候,对两者都进行了借鉴。又是若干年过去了,现在科技更发达了,海牙当然就更不公平了,大家又讨论着应该有一套新的规则,这就是鹿特丹。鹿特丹因为太新了,教材上还没有,但是考试会考哦。 公约主要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考试而言,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是:提单。不但包括公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也包括程租合同里面签发的提单,如果这个提单流转到第三人手里的话。那么对这一块的学习,基本就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提单,主要提单本身及各个国际公约和海商法第四章(实际上第四章也调整程租,这个地方是有争议的,在英国法下程租是租船合同,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个是租船合同,租船合同里又有期租,程租,光租,他们都有标准格式的条款。 以上不知道对非海运类专业的同学理解海商法有没有帮助,不才只能写到这种程度了,附一个海商法知识点的框架。顺便说一句,海事部分容易拿分,也要重视,不要光学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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