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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是柳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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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刑法】关于教唆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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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6:50 | 只看该作者
浙大我来咯 发表于 2012-8-15 15:34
恩。。。有理。。还有,你觉得李是故意杀人未遂和强奸并罚呢?还是说强奸行为吸收了入户的行为,单单按强 ...

必须并罚,典型的另起犯意。两个犯罪故意,两个危害行为,侵害两种法益,两罪之间并无必要的关联关系。不吸收、不牵连、说想象竞合纯属250。李杀人未遂时,杀人罪已完结,和后面的强奸行为只存在时间上的相继关系,说白了没半毛钱关系。所以答案很清楚,赵单罚,李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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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7: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hejiangdaxuewo 于 2012-8-15 18:24 编辑
29228190 发表于 2012-8-15 16:50
必须并罚,典型的另起犯意。两个犯罪故意,两个危害行为,侵害两种法益,两罪之间并无必要的关联关系。不 ...

厉害!!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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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8:24 | 只看该作者
29228190 发表于 2012-8-15 16:50
必须并罚,典型的另起犯意。两个犯罪故意,两个危害行为,侵害两种法益,两罪之间并无必要的关联关系。不 ...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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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20:59 | 只看该作者
  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各种情形,与其做具体列举,倒不如做概括说明。因为对各种现象做具体列举,难免会出现遗漏。事实上,只要我们仔细分析一下教唆犯罪的特点,就不难发现从教唆行为开始实施到教唆犯的目的达到(既遂)之前大致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形:(1)教唆行为已开始实施但教唆信息(或内容)还未传达到被教唆的人;(2)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3)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还未为犯罪做准备(未进入犯罪预备阶段);(4)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后来改变犯意或者因误解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其他犯罪,并且所实施的罪不能包容被教唆的罪;(5)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已开始为犯罪做准备或已着手实行犯罪。如前所述,最后这种情形即被教唆人已开始实施为教唆犯所教唆的罪做准备的行为之后,就表明其已与教唆犯构成共同犯罪,即便是仅构成预备犯、未遂犯或中止犯,也仍然属于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前四种情形,则都属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做这样的概括,既突出了教唆犯罪的特点,又能避免前述各种具体列举法难以克服的列举不穷尽的现象发生。

以上是我查的一篇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刘明祥的论文里的话,红字是重点吧。  至于故意杀人,我觉得应该属于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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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鲁雀Another 发表于 2012-8-15 20:59
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各种情形,与其做具体列举,倒不如做概括说明。因为对各种现象做具体 ...

谢谢参与啊。。。不过入户了我觉得应该是实行行为,你一说我查了一下,好像说着手实施犯罪应该是开始实施分则所规定的行为。。貌似又是准备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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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21:42 | 只看该作者
29228190 发表于 2012-8-15 16:50
必须并罚,典型的另起犯意。两个犯罪故意,两个危害行为,侵害两种法益,两罪之间并无必要的关联关系。不 ...

有人提醒,我又有异议了  预备和未遂的界限是着手实施。。。这个着手,在我国的通说理论是着手是开始实行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你说这入户并不能算是故意杀人的着手实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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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22:24 | 只看该作者
浙大我来咯 发表于 2012-8-15 21:42
有人提醒,我又有异议了  预备和未遂的界限是着手实施。。。这个着手,在我国的通说理论是着手是开始实行 ...

着手的判断标准就是法益正在面临着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扒窃时 手接触受害人衣服兜边缘时,入户犯罪侵入住宅时,枪杀 举枪瞄准时,这个没有问题。再说入户都能单独定罪,怎么可能不是着手,要不是着手那非法侵入住宅罪岂不是没有实行行为了?那此罪就只有准备形态了,太可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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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22:26 | 只看该作者
zhejiangdaxuewo 发表于 2012-8-15 17:39
厉害!!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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