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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大海商法模拟题库及必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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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23: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PS:有关专业考试中的各种公约(也就是那三大本蓝皮书的资料),都可在海商法研究中心网站免费下载:有关格式合同范本,比如NYPE 93、金康等等的中英文必须掌握的滚瓜烂熟,这样才能应付翻译题。http://smuiml.shmtu.edu.cn/resource.php?act=manage&tid=41&d=6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的网站也必须经常关注,上面有很多内容,比如今年考的鹿特丹规则。



题库下面的内容,是所谓考研辅导班总结出来的重点章节必须掌握的内容,这些你必须全部背熟烂,大家看看吧。从今年开始出题方向出现了重大变化,切莫再相信什么考研辅导班。


一、名词解释
1. 责任限制
2. 适航
3. 无效果无报酬
4.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5. 共同海损牺牲
6. 金康合同
7. 海牙规则
8. 合并条款(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9. 共同海损
10. 首要条款(提单)
11. 特别补偿(1989年救助公约)
12.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13. 光船租赁合同
14. 拖航运输
15. 海上拖航合同
16. 提单性质、签发、种类
17. 租船合同
18. 海上拖航
19. 船舶碰撞
20. 责任限制
21. 油污
22. 船舶保险
23. 货物保险
24. 承运人定义、义务和权利
25.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
26. 赔偿责任
27. 三大国际公约
28. 《海商法》与国际公约不同之处
29.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
30.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31. 预备航次
32. 装卸费用分担的通常规定
33. 海运单
34.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
35. 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
36. 适航适拖的内容
37. 碰撞的定义
38. 碰撞的种类
39. 碰撞的责任划分


40. 海难救助的定义 41. 海难救助的种类 42. 共同海损的概念 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44. 责任限制的主体 45.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 问答 1.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简式提单通常有哪些背面条款? 2. 班轮提单正面通常有哪些记载? 3. 根据中国海商法,构成船舶碰撞有哪些因素,有哪些分类其责任如何确定? 4. 共同海损的构成有哪些条件? 5. 根据中国海商法,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是什么? 6. 计算滞期有哪些方法? 7. 对超期还船通常有哪些对策? 8. 根据中国海商法,拖方和被拖方的责任如何确定? 9. 救助公约对环境救助的规定是什么? 10. 中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 11. 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 12. 适航 13. 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 14. 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 15. 光船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 16. 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停租事项的通常规定? 17.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和滞期速遣的通常规定 18. 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享受免责事项有哪些? 19. 救助成立的条件是什么,较之传统的做法,有关救助成效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何发展? 20. 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各有哪些主要条款? 21. 无效无报酬原则及其例外规定? 22. 班轮承运人,航次出租船东和定期出租船东承担的费用比较 23. 集装箱运输设备中设备交接单的作用及其流转过程 24. 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 25. 1976年公约规定的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26. 船舶碰撞的定义 27. 救助成立的条件 28. 航次租船签发提单后形成的各方面法律关系 29. 提单如何签发及其法律性质 30.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关于赔偿的责任限额的规定 31. 速遣费的计算方法 32. 1910年碰撞公约关于确定碰撞责任的规定 33. 1989年救助公约关于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义务 34. 通常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 35. 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关于丧失责任限制的规定 36. 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关于免责事项的规定 37. 中国海商法关于甲板货的规定 三.论述题 1.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 2. 论承运人关于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3. 论油污责任 4. 关于合同条款 5. 关于承运人的过失责任 6. 货运法和提单条款都规定了承运人在未收到运费及附加费用,亏舱费或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费用时有权留置货物,请对此展开论述 7. 论述承运人管理货物的义务 8. 比较并评论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在确定救助报酬方面的不同 9. 试述航次租船合同和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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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23:25 | 只看该作者
    海商法模拟题(历年题型)

    一、 中译英(20分)
    1.  首要条款
    2.  责任期间
    3.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4.  质询条款
    5.  推定全损
    6.  纯救助
    7.  单独海损
    8.  实际全损
    9.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0. 转运提单

    二、 英译中(20分)
    1.  Customary quick despatch
    2.  Notice of readiness
    3.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4.  New Jason Clause
    5.  Actual Total Loss
    6.  Safety Net Clause
    7.  Incorporation clause
    8.  Optional cargo
    9.  Return of Containers
    10. Carrier's Tariff

    三、 回答问题(60分)
    1. 简述《海商法》、《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关于舱面货的规定。
    2. 简述《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关于单位责任限制的不同规定。
    3. 简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海商法》关于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的不同规定。
    4.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
    5. 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
    6. 海上拖航与以拖航方式出现的海上货物运输的区别。
    7. 碰撞的定义及成立要件。
    8. 89年救助公约对环境救助规定的内容及意义。
    9. 1994年规则对1974年规则所作的修订有哪些?
    10. 1976年公约规定的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有哪些?

    四、 自由发挥(10分):任选一题,用提纲+说明的方式写出它的详细内容
    1. 适航
    2. 定期租船
    3. 海运单
    4. 适航适拖
    5. 损害赔偿(碰撞)
    6. 获救财产
    7. 共损费用
    8. 责任基金
    9. 油污
    10.货物保险

    五、 学以致用(10分)
    1. 写出两项承运人过失免责的权利。
    2. 写出两项能构成不安全港口的因素。
    3. 写出两项定期租船承租人可以停付租金的事由。
    4. 写出两项根据“共同安全派”观点成立的共同海损项目。
    5. 写出两项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船舶牺牲。

    六、 论述题(10分):任选一题论述

    1. 论述关于托运人的识别及其意义。
    2. 救助成立的条件是什么,较之传统的做法,有关救助成效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何发展?
    3. 论述《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海商法模拟题

    一、选择题(20分)

    二、中译英(20分)
    1.  潜在缺陷
    2.  包运合同
    3.  使船舶适航
    4.  最终证据
    5.  赔偿金额
    6.  适航平衡
    7.  恢复原状
    8.  无效果,无报酬
    9.  共同海损牺牲
    10. 严格责任

    三、英译中(20分)
    1.  Independent contractor  
    2.  Delay in delivery
    3.  Evidence of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4.  Applicable law
    5.  Harter Act
    6.  C.Q.D.
    7.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8.  Makis agreement
    9.  Voluntary stranding
    10. Actual fault or privity

    四、回答问题(60分)
    1.  简述中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
    2.  简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3.  简述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问题。
    4.  简述提单如何签发及其法律性质。
    5.  简述《金康》合同中对罢工条款的两种规定。
    6.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写出条款名称并用几句话说明)。
    7.  托航中拖带双方的责任划分。
    8.  1910年碰撞公约对货损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9.  试述姐妹船救助的法律问题。
    10. 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五、自由发挥(10分):任选一题,用提纲+说明的方式写出它的详细内容
    1.  承运人
    2.  提单
    3.  航次租船合同
    4.  适航适拖
    5.  船舶碰撞
    6.  特殊补偿
    7.  1994年《约克*安特为普》规则
    8.  责任限制
    9.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0. 货物保险


    六、学以致用(10分)
    1. 写出两项不属于《海牙规则》所定义的“货物”中的货物。
    2. 写出两项航次租船合同中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3. 写出两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牺牲”的货物的损失。
    4. 写出两种不能适用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
    5. 写出四种属于《责任公约》1984年议定书所定义的油类。


    七 、论述题(10分):任选一题论述

    1.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货物卸离船,而《汉堡规则》中的相应规定为接受货物至交付货物,有人据此认为《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的义务,简述你的观点。
    2. 货运法和提单条款都规定了承运人在未受到运费及附加费用、亏舱费和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费用时有权留置货物,请对此展开论述。
    3. 论述关于合并条款(incorporation clause)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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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23:25 |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应注意合同种类的英汉互译)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1、 承运人定义
    2、 承运人的义务:使船舶适航、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海牙规则》第3条、《海商法》第47 - 49条 )

    (1)、使船舶适航     广义、狭义
    适航的内容(p89)
    适航的时间(p90)
    适航的程度(p91):  绝对适航、相对适航
      谨慎处理 —在预定航次中,承运人考虑了已知的或可合理预见的,包括货物性质在内的情况后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
        “谨慎处理”之责的承担者,不仅包括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船长、船员等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佣人,以及独立合同人。
    《海牙规则》和《海商法》――相对适航义务     即:承运人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在使船舶适航方面做到了谨慎处理(恪尽职责),但如果船舶因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导致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事实上处于不适航状态,货物因此受损,承运人仍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2)管理货物
    管货7环节(p92)            《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
    “管货”与“适货”之区别(p93)
    a、时间不同
    “适货”                 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管货”                 从接受货物以至装船,直到卸货为止,包括合同航次的整个期间。  
    b、对象不同
    “适货”                 货舱         
    “管货”                 货物

    (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定义(p93)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合理绕航”?(p93)
         合理绕航
        a、运输合同中列明的某些事
        b、由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c、避难
        d、“附近港口卸货”
        
    3、 承运人的权利(p94)

    4、 《海商法》规定的12项免责权(p95)/ 《海牙规则》的17项免责权


    5、 《海商法》、《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关于舱面货的规定(p98)

    6、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横向对比记忆)(p98)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为海商法中重要的三大国际公约,其主要内容要熟知。】
      《海商法》第46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海牙规则》无期间规定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有规定
         装前卸后条款:
      《海牙规则》的最主要精神:减少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7、 赔偿责任 ――单位责任限制
    (《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横向对比记忆)(p98-101)
      《海牙规则》第4条: 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海商法》第56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8、 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p101)

    9、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p102)

    10、托运人的定义(p104)

    11、关于第二种托运人的认定问题(p104)

    12、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二、 提单

    1、 提单的性质(定义)(p110)――“证明、证据、保证”六个字
       (Bill of Lading, B/L)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承运人若没有签发提单,则承运人收到货没有?
       “……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没签发——有可能收到,  签发——肯定收到
       
          提单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初步证据
       提单在承运人与持有人、第三人之间——最终证据

    2、 提单的签发――什么时间由哪些人签发?(p113)
         a、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及船长可以签发提单
         b、代理人签发提单,必须得到承运人的授权
         c、但是,船长签发提单无需承运人的特别委托
         
    3、 提单的种类(注意各种提单的定义及英文写法)(p114-118)

    4、 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p120)

    5、 提单的背面条款(p121)      应非常清楚(中英文对照)
    1.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规定适应哪一个国际公约或国内法
    2. 管辖权(Jurisdiction)
    3. 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4. 装货、卸货和交货(Loading, 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5. 驳船费(Lighterage)
    6. 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
    7. 留置权(Lien) :何情况可留置
    8. 迟延(Delay)
    9. 活动物、甲板货(Live Anima, Deck Cargo)
    10. 冷藏货物(Refrigerated Goods)
    11. 集装箱货物(Container Goods)
    12.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13. 换船、转船与转运 (Substitution of Vessel, Transshipment and Forwarding)
    14. 选港 (Options)
    15. 共同海损与救助(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新杰森条款 ) (New Jason Clause) :针对美国法律
    16. 双方有责碰撞 (Both-to-Blame Collision) :针对美国(美国法提单中不承认,但租约中承认)
    17. 战争、传染病、冰冻、罢工等 (War, Epidemics, Ice, Strikes, etc.)
    18. 赔偿责任限额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应注意背面条款的英文写法及主要条款的内容:如首要条款、共同海损、新杰森条款、BBCC等。
         
    6、 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问题(p116)

    7、 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风险(p117)

    8、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所作的修改(p131)

    9、 《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所作的修改(p134-138)

    10、《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海商法》关于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的不同规定。(p134-138)

    1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多式联运公约》和《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规定。(p134-138)

    《海商法》第四章的条文要看:
    【42(3)、46——53、55——63、66、68——75、77——82、86、87、94、102——105 条】
    第六章   租船合同
    一. 航次租船合同

    1、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p139)

    2、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p141)

    3、 预备航次:(p143)           受载期
                                   解约日

    4、 装卸费用分担的通常规定(注意英文)(p146)

    5、 装卸时间(p147)
    租船的一些基本术语及英文:
       安全港、到达船舶、受载期、滞期费、速遣费、预备航次、质询条款
       准备就绪通知书——WINBO——把“泊位”变成“港口”。
    港口合同
    泊位合同

    6、 滞期费、速遣费的定义及规定(p149)

    7、《金康》合同对罢工条款的两种规定(p151)

    8、《金康》合同对战争条款的规定(p152)

    9、《金康》合同对冰冻条款的规定(p152)

    10、《金康》合同与《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适航义务的区别

    10、 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问题(p154)

    12、并入条款的作用及效力(p155):把租约并入提单,依租约签发的提单有,出租人本人不愿受提单条款的约束,让租约约束提单当事人。
    13、海运单
    二、定期租船合同

    1、定义

    2、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p188)
      费用分担: management——与其有关费用——出租人
                     operation——与其有关费用——承租人

    3、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4、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p190)

    5、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p195)
         撤船和停租的事项  (NYPE93)
         交船、还船       最后航次——合法的      不合法的
         
    7、 期租合同下签发的提单问题(p192)

    8、安全港问题(p197)

    三、光船租赁合同

    1、 定义

    2、出租人的权利合义务(p207)

    2、 承租人的权利合义务(p208)

    4、无留置条款(p210)

    5、光船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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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1、 定义

    2、海上拖航与以拖航方式出现的海上货物运输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
           海上拖航  承拖方仅提供拖船的动力及其设备,使被拖物船舶或其他被拖物取得或加快航速或协助被拖物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
           拖带运输  当事人之间是承托双方的运输法律关系。在拖带运输方式下,承运人既提供具有动力的拖轮,又同时提供具有适拖性和适航性的被拖船舶。
          2、义务不同
          海上拖航  被拖物的适拖性应由被拖方负责,如果被拖物装有货物,则被拖物的适货性同样由被拖方负责。
       拖带运输 拖轮及其被拖船应视为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因此,承运人应保证拖轮的适航性及被拖驳船的适拖性和适航性。
          3、举证责任不同
          海上拖航  被拖方首先负举证之责,证明损失是由于承拖方对被拖物未采取通常合理要求的技术和照管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拖带运输 承运人要证明灭失是由于其可免责的原因所造成的。
          4、适用法律不同
          海上拖航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合同法的原则
       拖带运输  强制适用相应的货物运输法,如《海商法》第四章。
       
    3、 海上拖航与海难救助拖带的区别(p216)

    4、适航适拖的内容(p218)

    5、承拖方的权利与义务(p218)

    6、被拖方的权利与义务(p222)

    7、拖带双方的责任划分(p225)
    责任划分原则:   指挥原则、过失原则、合同约定原则
    《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
    “两位一体”——拖方是被拖方的雇员
                    拖轮与被拖轮被视为一条船,对第三方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船舶碰撞

    1、碰撞的定义及成立要件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成立要件:
       直接或间接碰触;
       一方必须是海船;
       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受害方必须有损害事实;
       有过失且过失与损害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

    2、碰撞的种类:
         直接碰撞:
             间接碰撞:——浪损  《海商法》170条
             过失碰撞:
             故意碰撞:

    3、碰撞的责任划分
       1. 碰撞各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a、不可抗力
          b、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c、无法查明的原因
       2. 因过失造成的碰撞
           过失方的责任:单方过失,单方负责;
                         各有过失,按比例;
                         比例不能确定,平均分担;
                         对人身伤亡,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承担了多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可向另一方索赔。
       3. BBCC:起因、内容、效力、名称、缩写。

    4、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1. 船舶损失:全部损失(Total Loss)或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因碰撞事故使船舶完全毁坏,或者受到损坏的程度相当严重,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或原有效用的情况。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因碰撞,船舶虽未达到完全毁坏的程度,但施救费用和修理费用的任何一项或二项之和,估计要达到或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情况。  
          
    1). 全损赔偿范围 :
       a、船舶价值损失: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b、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c、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船舶部分损害赔偿范围
             a. 合理的修理费用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
          修理费用:临时修理和永久修理费用
          辅助费用:为修理而产生的进坞费、使费、引航费等
          维持费用:修理期间船舶和船员日常消耗费用
    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
         仅限于本次碰撞受损部位及本次修理期间
    b. 合理的船期损失   
    c. 合理的拖航费用、救助款项、共损分摊或其他费用

    2. 货物损失:
             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
       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CIF)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2)、货物损坏的,以合理的修复所需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3)、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货物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   

    3. 船员工资

    第九章  海难救助

    1、海难救助的定义
       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人命以及海洋环境,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助。
       《海商法》第171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2、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
    1) 对象必须是遭遇危险的海上财产;
    2) 救助人必须是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
    3) 救助行为要有效果。

    3、海难救助的种类
       1)、强制救助
       一国的主管机关对在其管辖的水域内的某些遇难船舶强行实施的救助。
       2)、自愿救助
          也称纯救助(Pure Salvage),是指救助人在他船遇难的紧急关头,自愿实施的救助。这种救助只要有效果,救助人即可向被救助人索取救助报酬。
       3)、契约救助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以合同为依据而进行的救助。
         最普遍的一种形式
       4)、义务救助
          人命救助。
          不仅是救生员和船长的义务,也是每个航海人员的义务。

    4、确定救助报酬的标准:
    1. 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价值;
    2.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 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 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 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  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
       9. 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性;
       10. 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5、确定特殊补偿的标准:(p270)
    1)、目的:鼓励对油轮或者其他对海洋环境损害构成危险的财产进行救助,以保护海洋环境;
       2)、起源: LOF 1980  “Safety Net Clause”, 15% salvage expenses,只针对油轮;
    3)、内容:
    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即使无效果,不能获得救助报酬或所获得的救助报酬还不足以弥补其救助费用时,救助人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人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4) 、特别补偿的前提:
    a、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
    b、 没有救助报酬或者报酬少于特别补偿的金额:
       无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100% 的救助费用
       有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 100 % - 130% - 200% 的救助费用。

    6、“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救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a、尽最大努力救助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
      b、尽最大努力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c、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d、救助报酬请求权  
       2)、被救助人的义务
      a、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移交要求 。
    c、 提供满意的担保。

    7、姐妹船救助问题:(p265)

    8、救助主体的认定(p266)

    9、1989年《救助公约》与1910年《救助公约》相比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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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23:26 | 只看该作者
    第十章  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的概念(p285)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G.A.):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P/A) :由于风暴、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法行为等原因,所直接造成的财产的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费用或者其他经济损失。

    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3)、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
       4)、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补偿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
           单独海损   损失由受损方自行负责。
    共同海损   损失和费用由各利害关系人(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承运人和其他财产所有人)按其所获救的财产价值比例分摊。

    4、共损牺牲的种类(据94规则)(p291)
        1)、船舶牺牲
           a、起浮搁浅船舶时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
           b、有意搁浅造成的损失
           c、船舶的其他牺牲
        2)、货物牺牲
           a、抛弃货物的损失(Jettison)
           b、扑灭船上火灾引起的损失
           c、货物在卸载过程中损失
        3)、运费牺牲

    5、共损费用的种类(p295)
        1)、在避难港等地发生的额外费用
           a、避难港的港口费用
           b、在避难港等地卸载、重装和储存货物的费用
           c、驶往和停留在避难港等地的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2)、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采取措施的费用
        3)、代替费用
        4)、救助费用
        5)、其他杂项费用
           a、共同海损保险费;
           b、船舶和货物共同海损损失的检验费;
           c、船舶避难港的代理费、电报、电传等通讯费;
           d、船主监修人费用;
           e、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利息和手续费等。

    6、共损理算步骤
       1)、共损的宣布;
       2)、共损担保;
       3)、共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和计算;
       4)、共损分摊价值的确定和计算;
       5)、共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7、共损金额的确定(p305)
      1)、船舶
      2)、货物
      3)、运费
    8、共损分摊价值的确定(p306)
      1)、船舶
      2)、货物
      3)、运费

    9、《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内容(94年规则):(p282)
    1)、解释规则
    2)、首要规则  (新增)
    3)、字母规则
    4)、数字规则
                     共同安全派、共同利益派

    10、1994年规则对1974年规则所作的修订有哪些
      1)、增加了首要规则:
      牺牲或费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者外,不得受到补偿。
      2)、增加了字母规则B:
      如果船舶拖带顶推其他船舶而它们都从事商业活动而不是救助作业,则处于同一航程之中。
        3)、字母规则C中增加了第2款:
      “环境损害或因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4)、补充了字母规则E
         《94规则》规则E增加的第2款、第3款:
          所有提出共同海损索赔的关系方应于共同航程终止后12个月内将要求分摊的损失或费用书面通知海损理算师。
          如果不通知或经要求后12个月内不提供证据支持所通知的索赔或关于分摊方的价值的详细材料,则海损理算师可以根据他所掌握的材料估算补偿数额或分摊价值。除非估算明显不正确,否则不得提出异议。
        5)、增加了关于“不分离协议”的规定

    11、不分离协议

    12、马基斯协议(p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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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23:27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p309)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船舶在营运中发生海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人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的赔偿制度。
      法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海商法中特有的损害赔偿制度。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演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方式):(p311)
       1)、委付制度:无限责任+船舶委付;
       2)、执行制度:债权人只能执行船舶
       3)、船价制度:以船价(加未收运费)为限额的金额制度;
       4)、金额制度:按照船舶吨位计算的金额制度;
       5)、混合制度:船价制度+委付制度;船价制度+金额制度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p313)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总的赔偿责任限制,主要用于船舶碰撞、船舶碰撞固定物体的赔偿,因为这类事故往往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方需支付巨额赔款。为此,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2)、单位责任限制:
      指承运人对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在责任期间发生损害,又不能免除责任时,其对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

    4、责任限制的主体:
       1)、船舶所有人
       2)、船舶承租人
       3)、船舶经营人
       4)、救助人
       5)、责任保险人

    5、责任限制的船舶:
      3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起点
       (《海商法》第3、208、210、211条的规定)

    6、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海商法、国际公约):(p
       (一)限制性债权: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海商法》与国际公约不同之处:
          未将有关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毁坏或使之变为无害的请求和有关船上货物的清除、毁坏或使之变为无害的请求列入限制性债权。

    (二)非限制性债权: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7、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p319)
     《海商法》第209条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8、责任限制基金:(p323)
    1)、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海商法》第213条: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210条、第211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可以”:责任限制基金是否设立,不影响责任限制的权利;
         1976 LLMC: 缔约国可以对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作出强制性规定  
    2)、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效力:
      《海商法》第214条: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9、关于责任限制额的特别规定: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994年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于3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或者作业的船舶 :
           人身伤亡 :
               20 – 21总吨:54000 SDR
               超过21总吨:每吨增加1000 SDR
               例子:299总吨船舶的人身伤亡:54000 +(299–21)×1000 = 332000
           非人身伤亡:
               20 – 21总吨:27500 SDR
               超过21总吨:每吨增加500 SDR
    第四条: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
           不满300总吨:第三条规定限额的50%
           300总吨以上:《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限额的50%

    10、“先抵销、后限制”原则
        在同一事故中如果船舶所有人有权向对他提出索赔的一方提出反索赔,双方的索赔应予以抵销,责任限制仅适用于其中的差数。

    10、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p327)

    第十二章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民事责任

    1、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责任限制的船舶:
       实际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
       不适用于军舰和执行非商业活动的公务船,但如果公务船一旦从事商业活动,则适用公约。
       
       (2)责任限制的主体:
    “所有人”(Owner):
    (1)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
    (2)如果船舶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是指拥有(owning)该船的人;
    (3)如果船舶为国家所有,并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是指这种公司。
       
      (3)限制性债权(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4)、责任原则与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5)、责任限制方法

    2、1984年议定书对《责任公约》所作的修改:
      1)、船  舶:扩大到空载油轮或空载兼用船(油矿两用船)
      2)、油  类:从油类定义中删去了“鲸油”;
      3)、地域范围:扩展到专属经济区以内, 或领海基线以外200海里以内
      4)、油污定义:扩展到包括“产生会导致这种损害的严重而紧迫的威胁”;
      5)、责任限额:5,000吨总吨油轮,限额为300万SDR;
                     超过5,000总吨的,每总吨增加420SDR,
                           最高不超过5,970万S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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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4-10 11: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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