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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申论] 【资料下载】法律知识5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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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2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301建立劳动关系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合法吗?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企业不能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和抵押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主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302外派员工应当和谁签订合同?
一些外派人员,如派到合资公司、参股单位的员工如果和原来所在的工作单位一直保持着劳动关系,就应该和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在与外派单位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职工在外派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参考法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303被外单位借用的员工和谁签订合同?
被外单位借用的员工,虽然是在其他单位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还是保留在自己原先的单位。因此,这些人应当和其本单位签订合同。

304企业改制后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吗?
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性质如果发生了变化,应当由改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因企业改制导致以前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法更改劳动合同。

305用人单位有权控制毕业生的户籍吗?
除了“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条款之外,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是学校所在地的“户籍条款”。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无权对此作出约定,北京市公安部门也还没有员工辞职就将其户籍转回原籍贯地的先例。因此,合同中对于“户籍”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

306集体合同在什么范围内生效?
无论集体合同由谁签订,都是代表企业全体职工的,因此,它对企业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容易混淆的一点是,虽然有时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协议,但是不管是对加入工会的职工,还是没有加入工会的职工,集体合同都有效。

307集体合同的期限有限制吗?
集体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及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日为集体合同的期限起始日。
参考法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

308普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什么区别?
普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集体合同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加班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女职工特殊保护等等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基本标准;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时,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各方面的规定不能低于集体合同中的基本标准。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标准高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以个人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309试用期内“走人”,要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吗?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赔偿违约金、培训费等。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招用劳动者直接支出了费用,那么,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该费用。

310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解聘?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对比较自由,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任意解聘劳动者。只有当用人单位有确切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因无故解聘而给劳动者带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补偿。
参考法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311试用期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规定,对应聘者先试用3个月再签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只有保底工资,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通常以不太符合需要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先试用后招用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312  能以实物作为工资代发吗?
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一些现象:很多企业由于仓库存货滞销,就将这些存货发放给职工作为工资。因此,这些企业职工为了生计,只好走街串巷推销企业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做法实际是以实物支付工资,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此,任何劳动者都可以拒绝接受企业以产品代发工资的做法,并要求企业按时支付其工资。

31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扣劳动者工资吗?
因为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对于该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
参考法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314扣工资时,一个月的工资全扣光可以吗?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时,不能一次性扣光,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时,每个月扣除后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扣除后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额度发放工资。

315包吃包住,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工资是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因此包吃包住应当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包吃包住工人的工资时,不应当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工资之内。因此,即使是包吃包住,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16试用期内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虽然试用期内的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是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因此,试用期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除试用期之外,见习期间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17  竞业禁止条款可以限制终身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一般竞业禁止条款规定的竞业禁止时间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超过的部分自动失效。因此,劳动者不必担心与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后,不能再进入同一行业工作。
参考法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

318  可以约定用人单位为竞业禁止条款支付补偿金吗?
可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的就业自由进行了限制,劳动者因此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所以,用人单位必须对此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约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如果用人单位停止支付补偿金,则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的约束也随之终止。
参考法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


319 竞业限制期与提前通知期可以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吗?
竞业限制期是指竞业禁止的时间,而提前通知期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和提前通知期。例如,若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离开公司,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公司,公司将采取调离其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的防泄密措施,则合同中就不能再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即劳动合同就不得规定劳动者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应在离开后几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320 何为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一般劳动者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法定标准工作日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21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对延长劳动时间有何限制?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22  哪些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23哪些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24 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但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不得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325  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的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
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公休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同。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原工资3倍的工资报酬。而在公休日加班,而且又不能补休的,要支付不低于原工资2倍的工资报酬。但是,如果公休日加班后进行了补休,就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了。参考法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326  在部分公民享有的节假日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在我国,除了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之外,部分公民还享有以下节假日:
(1)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2)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 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那些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公休日的加班工资。
参考法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327  所有补休都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公休日加班,如果单位给予补休,就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了。但是并不是所有休息时间加班,通过补休都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之后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同样还要支付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

328 哪些劳动者享有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参考法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329 父母和配偶在同一地区,可以同时享受两种探亲假吗?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30  探亲假期间发工资吗?       
由于探亲假是给予职工的福利,因此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参考法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五条

331 探亲假的路费都由本人承担吗?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参考法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六条


332  合同期内不许结婚的约定合法吗?
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完全自愿,就有权结婚,确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预。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内不能结婚是对婚姻自由权的干涉和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此外,劳动合同中类似约定还有“不准生孩子”等,这些约定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是无效约定。

333 高薪或商业保险能替代社会保险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中约定以高薪或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实际上是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这样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条款。

334  劳动合同可以不规定期限吗?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都规定合同期限。但是,在下面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335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其它劳动合同只是期限上有所不同,在其它方面仍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当出现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因此,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也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种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36  用人单位是否能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合同?
出于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其怀孕、产假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怀孕期间,即使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后才能解除合同。

337  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能否按出勤对待?
为了保证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女职工应及时进行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338 女职工的产假为多长时间?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参考法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339  妻子生孩子,老公能休产假吗?
产假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利益而针对女职工制定的。法律在男职工是否能享有产假照顾妻子这方面没有作出规定。因此,男职工是否享有产假,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权。但是,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于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340  非婚生育可以享受产假吗?
女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所以,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可以不发给工资。
参考法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341  劳动者因违规操作而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1) 犯罪或违法;(2) 自杀或自残;(3) 斗殴;(4) 酗酒;(5) 蓄意违章。
根据上述第(5)点,如果劳动者蓄意违章而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要注意一点,“蓄意违章”是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因此,劳动者在非蓄意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而受伤属于工伤的范围。

342  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视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依法享受伤残待遇;劳动者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为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43  劳动者应当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
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344  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末位淘汰是指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每年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打分和排名来辞退排在末位的几名员工,以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效果。
这种末位淘汰制度实际使得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之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制度是否合法,要看淘汰员工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而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虽然比起其他员工来说工作效率较低,能力较差,但是并未达到不能胜任工作的程度,则用人单位就不能与之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末位淘汰制就是一种非法解除合同的制度。

345  解决劳动纠纷非得上法院吗?
劳动纠纷出现了,不一定非得上法院,因为打官司是一个既费钱又费时费力的苦差事,到最后结果也不一定理想,最惨的是连诉讼成本都收不回来。所以,遇到劳动纠纷后,有以下几种方法处理:
第一种解决途径:向劳动监察机关匿名举报(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时)。
第二种解决途径:请工会出面与工作单位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种解决途径: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最终的解决途径: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346  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吗?
就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发生纠纷之后,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有一个前置程序——劳动仲裁。请注意,向监察部门举报和到调解委员会调解都不是必经过程,但是劳动仲裁却是起诉的必经过程。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首先要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就是在劳动纠纷发生后的60日内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时,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47 已经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上签字,还能反悔吗?
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对双方争议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结果,就会在开庭记录上签字。之后,仲裁机构会制作一个正式文本,并送达当事人,从送达之日起,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书虽然已经签字了,但在送达当事人之前,还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仲裁庭应当对此及时仲裁解决
参考法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48 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也有限制吗?
劳动仲裁和劳动调解一样,都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参考法条:《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49 发生劳动纠纷的,法院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的?
劳动纠纷必须先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之后才能告到法院。因此,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机构以其他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凭该书面裁决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条:《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350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路”的范围有哪些?
“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公路。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路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口。
(2)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提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3)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如港区公路、机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路。
(4)广场。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5)公共停车场。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内的甬道等。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

351 汽车在小区内的道路上撞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小区内的路不属于“道路”的范围,因此在此路面上发生的事故就不应归属为交通事故,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

352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在道路上相撞,谁来管?
找交警。凡是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都属于交通事故。而“车辆”一词就包括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类,所以,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在道路上相撞同样是交通事故,其处理与一般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

353 办理汽车登记要带哪些文件?
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先交验机动车,在登记时要提供以下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也就是车主)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场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4)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这是新法施行后的新增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其他证明、凭证。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354 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带好哪些凭证?
首先是悬挂机动车号牌。号牌的悬挂应当按照规定,并保持号牌的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还要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及保险标志,并切记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件齐全方可上路行驶。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355 哪些机动车不能办理登记?
并非所有机动车都能办理登记手续,具体来看,以下几种情况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2)无法提供车辆来历证明(如购车发票等)的机动车,例如走私车辆。
(3)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又未能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
(4)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翻新车辆。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356 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学员在学习驾驶技能的过程中,还没有取得驾驶证,练习驾驶时,都有教练员随车指导,就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尚在学习中的学员还不能按照驾驶人的标准来要求,只能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驾驶,因此,如果驾驶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或者造成了交通事故,都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57 机动车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仅可以给予其行政处罚,还对其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1)记分周期为12个月,即每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行为予以罚分,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将罚分进行累计。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并且驾驶人已经将其违规所处罚款缴清,记分将会被清除。如果没有缴清罚款,记分会自动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罚分总数达到或超过12分,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驾驶人需要重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可以清除记分并发还驾驶证,不合格则继续参加学习、考试。
(4)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不仅重新参加法律法规学习,还要参加驾驶技能学习及考试。考试合格,可以清除记分并发还驾驶证,否则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5)记分达到12分,又拒不参加法规学习及考试的,其驾驶证将被停止使用。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58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来说,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在这6年的有效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在每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都没达到过12分,就可以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如果在10年有效期内,仍然每个记分周期都未达到12分,可以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能再使用,持有过期驾驶证的人员不能驾驶机动车,需要重新考取驾驶证方可再上路行驶。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359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驾车时有什么限制?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的一年内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以下几种车辆不能驾驶:
(1)公共汽车、营运客车。
(2)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3)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4)带有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60 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有何不同的行驶规定?
同一方向上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上行车应按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达不到该速度的应在慢速车道上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超车。另外,摩托车要在最右侧的车道内行驶。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361 机动车任何时候都可以超车吗?
机动车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超车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就不行:
(1)前车正在左转弯、调头、超车的。因为超车时,后车都是从左侧超越的,遇有上述情况,后车再想超车就可能与前车相撞。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决不能逞一时之快,以免发生车祸。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普通车辆遇到这些车辆应当让其先行,这些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时不得超车。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362哪些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而且,这些车辆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车辆的行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行人和车辆应当让行,这就是车辆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但要注意确保安全。不过,这些享有道路优先权的车辆如果不执行紧急任务,就不能使用报警器及标志灯具,也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363信号灯与交警指示不一致时,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车辆行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但在某些交通繁忙时段或遇有特殊情况,交警会到现场指挥交通。出于对具体情况的考虑,交警的指挥有可能与信号灯指示不一致,这时车辆行人应当以交警的指挥为准。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364骑自行车时可以载人吗?
鉴于自行车载人载各地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不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例如,《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月1日)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1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八)

365机动车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时该怎样做?
机动车一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时,司机应当立即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然后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进行故障排除工作。如果无法移动故障车辆,司机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同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必要时迅速报警。如果是在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以突出其提示来往车辆的作用。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366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车撞伤的责任谁来承担?
行人是绝对不允许进入高速公路的,所以这起事故完全是行人自己不遵守高速公路管理,擅自翻越所致。马建设正常行车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行人的过错导致此次交通事故,
因此马建设可以减轻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行人自己承担重要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367什么车不能进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开车,车速有什么限制?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内行驶最高车速规定有何不同?
首先是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于机动车而言,也并非都能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对于拖拉机、轮式专用机动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每小时70公里的机动车,都不能进入高速公路。
另外,即使非上述限制种类的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超过了每小时70公里,但其实际行驶速度没有达到每小时60公里的,也不得在高速公路内行驶。高速公路应当表明车道的行驶速度,虽然达不到每小时60公里车速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路,但并非在高速路上可以以任意的高速行驶。为确保安全,法律还是作出上限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但具体来说,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出于对机动车本身性能安全的考虑,对其最高车速作出不同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368在高速公路上开车的时速绝对不能低于60公里吗?
不是这样的。如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影响能见度的特殊天气,车速有时应以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行驶。必要时,车速甚至降至每小时低于20公里的速度。在这种情形下,车辆应选择在最近的出口尽快驶出高速公路。具体的规是应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以及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36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应该怎么办?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应当遵循机动车在普通道路上发生故障的做法进行操作,有一点区别之处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相对方向的150米以外——这个距离比在普通道路上的距离要大很多。另外,车内人员不得继续停留在故障车内,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如果故障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应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拽牵引,协助其移至安全地段。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370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责任都有哪些?
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程度来判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来说,分为当事人一方过错,两方或两方以上有过错,以及各方都没过错3类情况。
(1)事故发生是因一方过错导致的,则该方承担全部责任。不过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等恶意行为的,则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那么该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各方都没有责任,损失自负。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一律自负,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参考法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371因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就一定犯了交通肇事罪吗?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但是,并非所有事故的肇事司机都犯了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司机必然是其造成的事故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交通肇事罪有几个特征:
(1)肇事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机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有人员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肇事司机主观上有过失,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怀有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要注意的一点是,肇事人主观上一定不能有故意,如果开车故意撞人、轧人,那就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了,而是故意杀人罪。这一点必须认真区分!
参考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372肇事司机承担了刑事责任是否就不用赔偿了?
不是的。当事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时,受害人对于由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仍可以对肇事司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
另外,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一旦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373自杀撞车行为,司机要承担责任吗?
对于行人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行为,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限度的宽容。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再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本案中,该女子撞车自杀是故意行为,应由其自负损失,而马建设没有任何违章行为,还积极协助救助,不存在过错或过失,所以马建设不需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37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制定的。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基于这种考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机动车驾驶人需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这充分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而且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375因躲避饲养的动物造成交通事故,司机要承担责任吗?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马建设驶入逆行车道,对方司机完全没有过错。但是,马建设逆行是为了避闪突然出现的小狗造成的,这也不是马建设自身的过错。所以,对这起交通事故马建设不需承担责任。
这起事故的双方车辆都没有过错,都是受害方。有过错的是小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他任其饲养的动物到处乱跑才引起车祸。所以,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承担。在饲养的动物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加害方司机对于损害事实有过错的话,他就不能免除责任。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376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377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赔吗?
车辆被盗,车主就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其对该车辆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所有责任都由盗用车辆的交通肇事人来承担。实际中,如果是车主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车主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378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再小的或者是精神智力有障碍的人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这些人都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造成的交通事故需由其父母(没有父母的,则为其他合法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尽到了监护的责任,应当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379没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汽车买卖必须由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向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生效。如未履行该项手续,只是把车交付给买主,买卖并未完成。所以,尽管买主交了钱,也拿到了车,但是仍然没有取得车辆所有权,还不是车主。买主作为肇事司机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同时,卖主因车辆所有权还没有转移仍是车主,他也要依照具体情况承担车主应承担的责任。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380机动车因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
交通事故如果只是因为汽车质量原因造成的,驾驶人本身并没有操作上的失误,也没有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也就是说,驾驶人本人实际也是事故的受害人。他可以向两个单位要求损害赔偿:一个是汽车的制造者,也就是生产商;另一个是汽车的承销商,也就是经销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马建设作为消费者,可以向以上两个单位的任何一个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他们拒绝的话,马建设可以对其中之一或两个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如果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对马建设要求损害赔偿,马建设可以就此向生产商或销售商进行追偿。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381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
车辆修理厂修理车辆后,在车辆离场前应当对其进行检查,检验其性能安全与否。但是驾驶人在车辆修理后也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因修车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修理不合格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修车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是作为车辆驾驶人,未尽到认真检查车况的义务,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382客运车辆可否用于载货,货运车可否用于载人?
这两种情况都不允许,客运机动车不能违反规定载货,同时也禁止货运机动车载人。如果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这种特殊情况载人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383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是道路出现损毁,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未按规定操作,因此造成通行人员及车辆受损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相关施工负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公共场所、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果未能按规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384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道路施工或占用、挖掘道路?
首先要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如果该项施工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还要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单位只能是在经过批准的路段和时段内进行施工,并在距离施工地点的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尽量确保过往车辆的安全通行。施工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过施工道路必须由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验收,认为符合通行要求的方可恢复交通。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385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该怎么办?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有人身伤亡,要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以便于交通管理部门后续的责任认定工作。某些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事实清楚的、双方没有争议的事故,可以遵循快速处理办法,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386发生哪些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下列情形,一定要及时报警,请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绝对不可以“私了”。
(1)只要有人员伤亡的(不论是死亡还是重伤、轻伤)。
(2)事故尽管只是造成了人员轻微伤害,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3)尽管没有人身伤亡,但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协商规定)。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是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解决的,即使双方能达成共识也不允许“私了”。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87事故损失小,是否就可以不报警了?
不一定。一般来说,只有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如果对事故成因及事实没有什么争议,可以达成协议的,即可自行解决。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即使只有轻微财产损失还是需要报警,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机动车没有牌号、没有检验合格的标志及保险标志。
(2)驾驶人没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包括没有驾照,以及驾照过期的情形)。
(3)事故一方当事人在驾车前,喝过酒或是服用过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4)尽管没有人员伤亡但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388交通事故认定书会在何时作出?包括哪些内容?
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和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在10日内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需载明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具体来说,包括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证据及成因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引发事故的意外原因)。这些内容是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检验等程序来查清确定的。最后,还要在上面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在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时,还应告知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限,以及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389“私了”有什么讲究?“私了”应当如何赔偿?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下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法、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此后即可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把上述协议书中的“赔偿协议”填完,然后办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如果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就争议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390“私了”后,怎么保险理赔?
对法规允许“私了”的交通事故,双方填写自行解决协议书,该协议可以视为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可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索赔证明。但是,对于不属于
法规允许“私了”范围的交通事故进行“私了”的,双方的“私了”协议不能作为索赔的依
据。
参考法条:《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39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怎样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①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
解。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392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请求调解?
当事人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都不能走调解这条路。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天。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行赔偿。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393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情况不能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过程中下列情况则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
参考法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394调解过程中可以向法院起诉吗?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提起之时,调解即终止。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要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如果经过调解,并且当事人也已在调解书上签字,只是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予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就损害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95起诉后还可以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吗?
不行。对交通事故损害有争议的,当事人有调解和诉讼两条途径,调解不成可以进行诉讼。但反过来就不行了,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旦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再受理调解的申请了。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96调解应从什么时间开始?
调解开始的时间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员死亡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交通事故中有受伤的情况,调解应当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应当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397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可以上路驾驶吗?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也可以上路驾驶车辆,但前提是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许可条件,并要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398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什么时候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否则,人身侵害诉讼结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即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在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提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399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时要做哪些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也就是机动车的投保人)有权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节结案书、损失清单中有关费用的单据,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审查核实。被保险人要保证在索赔时提供的单据真实可靠,否则若存在任何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和追回已赔偿的款项。
切记,如果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起3个月内不按规定提供必要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保险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款的,则视其自动放弃索赔的权利。
参考法条:保监会《机动车保险条款》

400 什么是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都是未成年人。不论其是在校学习还是已经参加工作,仅以年龄为划分标准。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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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2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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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
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 《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3.
《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②房屋的建筑面积。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4.
什么是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参考法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
什么是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三个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6.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什么?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用墙体面积,一部分是非公用墙体面积。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7.
什么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幢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幢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未经全体共有人或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8.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是什么?
①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9.
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
整幢楼的以下公用面积可以分摊:①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②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③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参考法规: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0.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

11.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10日内通知购房者。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2.面积误差比的公式是什么?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参考法规: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3.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14.买房一般要交哪些税?
(1)
印花税。(2)契税。(3)证件印花税。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

15.买房一般要交哪些费?
(1)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2)公共维修基金。(3)综合地价款。(4)证件工本费。

16.买车库交契税吗?
购房者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可以减半征收契税,按照1.5%的税率征税;购房者随同非普通住宅(如别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依然要按照3%的税率征税。

17.继承和接受遗赠而取得的房产要交契税吗?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8.申请个人商业贷款的条件一般有哪些?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9.申请个人商业贷款一般要交哪些费用?
(1)
律师审查费。(2)公证费。(3)产权登记费。(4)保险费。

20.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1.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2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3.什么是转按揭?
“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个人住房款变更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变更借款人的简称“转按”,延长原借款期限的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称为“换按”。

24.什么样的房子要评估?
商品房、二手房和担保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房屋。
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25.什么是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银行运用商业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购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和,即在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外的贷款需求,由银行资金解决。银行资金部分利率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组合贷款综合利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二者之间。

26.什么是个人住房贴息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是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贷款担保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购房人可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贷款,无须再到管理中心、银行跑两套手续,交两笔手续费。这样,贷款时间,尤其是组合贷款的时间,可能由以前的几个月节省到只需几天。而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差,则由政府住房基金提供的利息返还给商业银行,最后的贴息实惠仍落在贷款人身上。

27.申请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截至申请日为止,申请人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当前为正常的缴存状态。(2)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3)夫妻双方只能申请一笔住房贷款贴息。(4)同时满足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28.什么是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单位停止实物分房后,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即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的具体数额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29.住房补贴随人走吗?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此外,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30.什么是一表?
一表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1.什么是两书?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2.收房时还查看哪些文件?
《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物业管理公约》。

33.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一般由开发商提供吗?
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开发商必须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2002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室内环境检测合格为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也要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34.开发商什么时候算交房?
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在进行交接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物业管理公约》。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

35.何种质量问题可以退房?
经有关机构检测后,确实发生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6.房屋损毁、灭失谁来赔?
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前,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开发商承担。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后,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购房者承担。购房者签了《房屋验收交接单》以后,房屋就算是交付使用了;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接收房子的,视为开发商已经交付。

37.“不交费就不给钥匙”合法吗?
有些购房者在收房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在领钥匙之前还要交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否则就不给办理入住手续。购房者要清楚,有些费用不是由开发商来收取的。①契税: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如果购房者没有委托开发商代办,开发商就不能代为收取。②公共维修基金:此项基金只能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但是开发商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③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38.办理了入住手续,房子就是你的了吗?
不是。只有经过登记以后,取得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才真正属于自己,而且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39.“乡产权房”能买吗?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如果没有对土地的性质进行转换,不能用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乡一级政府无权颁发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一旦购买了这种房屋,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不能买卖,而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

40.一般什么时间办房产证?
购房者可以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也可以自己办理。如果购买的是现房,购房者应该在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如果购买的是期房,购房者应该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41.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抵押、买卖吗?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买卖、置换、赠与、继承、转让。如果从事了上述的行为,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作抵押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双方因此诉至法院,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以前能够提供房产证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抵押还是有效的。

42.什么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别,上述规定的条件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还要参见各地的规定和政策。

43.预购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可以转让吗?
可以。预购人在经济适用房竣工前可以转让其预购的经济适用房,但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44.原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还以再买吗?
对于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北京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不高于经济适用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证明,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可凭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审核手续。

45.哪些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
(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
参考法条:《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46.已购公房上市价格由谁定?
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买卖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评估价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复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参考法条:《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7.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何处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如果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在房屋租赁中,以下两类承租人如果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就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一是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许可证》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二是对于租房用于居住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许可证》是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如果要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您应该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如果是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县,就要在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办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8.夫妻一方可以做主出租共有房屋吗?
如果承租人在房产证上看到有其他人的名字,就表明该房屋是共有房屋,这个时候一定要看到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租房,因为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如果妻子不同意出租,承租人就不能租住该房屋了。

49.被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如果房东得到了抵押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出租,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就不能出租。所以,承租人一定要仔细检查房产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如果看到房产证上说明该房屋已被抵押的,承租人就必须在看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以租房。

50.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没有房屋租赁的法律基础;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也不能出租;另外,如果该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已经设置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那么就不能出租。如果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的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同样不能出租。
此外,还有需要注意的问题,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安全造成威胁。对于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继承人应当按《继承法》的规定,办妥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后,方可出租该私有房屋。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51.如果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怎么办?
租用了这样的房子,就有可能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也因此无法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但这个时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房租,如果出租人有过错的话,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是因为受到出租人的欺诈而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承租人即使在租赁的时候知道这种情况,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52.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吗?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尽量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房管部门推出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虽然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被视为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是不是存在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从而就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53.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4.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去哪些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同时让大家知道该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虽然没有登记备案,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5.承租人能装修承租房屋吗?装修后财产归谁所有?
承租人必须在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而且在装修的时候也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拆除承重墙。如果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就装修了,承租人不仅要恢复原来的状态,还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谁所有。可以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装修后的财产折价转让给出租人。
参考法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

56.承租人可以随便改变房屋的用途吗?
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倘若需要改变的话,也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法律对该出租房屋有特别要求的话,还要征得主管机关的批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7.在出租期间由谁负责维修房屋?承租人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8.在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不负责任?
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能免责,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故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59.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
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法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60.承租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
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这一规定,我国各地的情况都不太一样。在北京,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这个被拆迁人就包括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必须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规定的租金正式承租房屋,而且必须是长期居住才能获得拆迁补偿。
参考法条: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61.承租人可以购买承租的房子吗?

如果出租人要卖掉房子,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如果想购买房子的人给出的条件和承租人的条件相同,那么出租人应当把房子卖给承租人,这就叫作“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承租人出的价格比别人低,出租人就可以把房子卖给别人了。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62.承租人还能继续承租已被转让的房屋吗?应当向谁支付租金呢?
如果承租人不想买下这套房子,那么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继续租用这套房子,新出租人没有权利让承租人搬走。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
因为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老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老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老房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给老房东。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63.出租人依法终止合同,被转租人应当怎么办?
如果出租人依法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和被转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
被转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转租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也参与了增值租金的分成,那么出租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4.转租期限可以比原租期长吗?
转租期限一般不能超过原租赁期。但是,如果出租人同意,并且和承租人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那么转租期限就可以比原租期长。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5.承租人能提前退租吗?如果提前退租,应当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出租人?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租赁期限,同时没有对提前退租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的话,承租人提前退租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提前退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以前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能找到新的房客。合理期限是多长,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来定,通常是一个月。

66.租房期满未签订新的租房合同会导致什么结果?
租赁期满双方未签新的合同,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如果承租人继续住在租赁房屋里,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的租赁期间为不定期,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67.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九十四、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条。

68.什么叫做廉租住房?谁能申请廉租住房?
城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为了照顾那些有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而向他们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现在大多数城市已经有了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街道办事处证明自己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经所在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公告登记后,才能轮候配租。收到房租补贴(或分配廉租住房)后,每年还要接受家庭人口与收入状况定期审核。符合最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可申请配租廉租住房,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北京市城近郊八区的标准是:
(1)连续享受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的家庭或者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平方米以下。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69.廉租住房的租金如何确定?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3种形式,即租金减免、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其中以租金补贴为主。以北京为例,配租标准按人均10平方米使用面积(包括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元。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70.在哪些情况下,政府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如果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在廉租房里居住,政府就会收回廉租房,或者停发租赁补贴。
参考法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71.什么叫做承租权转让?怎样办理承租权转让?
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这个第三人就叫作承租权的受让人。
承租人首先要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然后和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最后由承租人和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承租人,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原租赁合同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还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72.按揭房屋能出租吗?
以按揭方式付款就相当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贷款,房东拥有对房屋有限的产权,因此不能未经银行同意出售、出租或抵押该房屋。如果出租人想出租按揭房,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出租该房屋。

73.出租人能转租公房吗?如果将所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转租,需要经过单位同意吗?
对于出租人租住的公房,如果取得拥有该公房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出租人就有权转租公房,且单位有权按照规定或者协议分享转租公房的利益。
如果出租人将自己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出租,则无需经过单位同意,而单位也无权分享出租该公房获得的利益,但应向所在市区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申报。

74.如果租住公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了纠纷,出租人有权起诉吗?
对于出租人租住公房然后转租给承租人的情况,如果出租人事先征得了单位(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同意,那么出租人就有权起诉承租人,要求他支付房租、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果出租人没有征得单位的同意私自转租,那么出租人就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承租人搬出,并支付房屋的使用费了。
对于出租人已经购买的公房,因为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他当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且赔偿损失。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75.涉外出租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属于涉外出租房屋的,都应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在北京应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改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并加盖“涉外”印章;同时还要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此外,出租人也要仔细检查外国人有没有在中国居留的合法证件、身份证明等。
参考法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76.要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出租人应当办理什么证件?还应当注意什么?
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证》。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证》是经营场所合法的有效凭证,因此,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证》。
要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出租人应当检查承租人的证件,确保承租人进行的是合法经营。此外还需要经常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无照经营等活动,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

77.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了无照经营者,会产生什么后果?
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进行的经营活动是属于无照经营,仍然将房屋租给他们的,就会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参考法条: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78.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和用于居住有何不同?
两者的管理体制不同。用于生产经营的出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租金等条款有更多协商的自由,而住宅用房则需遵循政府有关的租赁政策。出租房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征:
①租金标准不同:双方可以自行商定租金,而不受住房租赁指导价格的约束。
②修缮责任不同:对于房屋的自然损坏,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由谁负责维修,而不一定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79.出租人应缴纳哪些税?所有的税都必须由出租人缴纳吗?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纳税。根据《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具有代征税费能力的单位作为代征人,负责出租房屋税款的征收。
应缴税费各地均有所不同。此处以北京为例,出租人应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现在除了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以外,其余只需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综合税费,就无需缴纳此外的其他税费了。
除了合同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承担50%以外,所有税费都应由出租人缴纳,而不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参考法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80.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吗?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吗?
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虽然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出去,但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出租人的,他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处置自己的房屋。
出租人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在卖出房屋之前,出租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通知承租人,因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承租的房屋。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81.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
有效。抵押行为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在那里,出租人也可以继续收取租金。一旦出租人不能偿还债务,而将房屋变卖或者拍卖了,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住在房子里。
参考法条:《担保法》第四十八条。

82.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
有效。在本情景中,虽然承租人是以一个人的名义租赁的房屋,但是因为承租人是与家人一起居住的,所以,承租人死亡后,其他一起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83.承租人死亡后,未和他一起居住的家人可以搬入出租房屋吗?
承租人死亡,如果该承租人的家人并没有和他共同居住,原租赁合同就失效了。在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未在一起居住的家人无权擅自搬入出租房屋。

84.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还有效吗?出租人的家人可以收回房屋吗?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的家人无权收回房屋。

85.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了。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二百二十七、二百二十四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6.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可以随时收回房屋吗?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就是不定期租赁了,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也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87.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该怎么讨租呢?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8.承租人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吗?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

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这个约定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这个约定也只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约束力,而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出租人必须对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89.合格的中介机构该有哪“两证”?有效证件应当挂在哪里?
合格的中介机构应当有“两证”,也就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此外,中介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还必须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合格中介机构的有效证件应当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同时还要张贴全部执业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如果没有在要求的地方悬挂,则很有可能存在问题,委托人就一定要小心了。
为了防止中介机构造假,一定要坚持查看“两证”原件,最好把注册号记下来,以防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复印件弄虚作假。如果和中介机构合作,就一定要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要查看签署合同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书。此外,还要检查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按照法律要求办理正规手续,如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等。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90.中介公司可以收哪些费用?
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双方达成合同,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一次性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发票。中介机构不得收取委托合同以外的任何财物,如押金、信息费、咨询费等。此外中介公司也不得事先收取看房费。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91.如果通过中介机构没有找到房子,还用交费吗?
不用。如果中介机构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即使合同中这样规定也是无效的,但是中介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92.中介机构可以收取多少中介费?中介机构应当向谁收取中介费?
中介机构可以收取相当于半个月到一个月房租的中介费。向谁收取国家没有规定。按照惯例,租赁普通住宅,则由承租人向中介公司缴纳中介费,而对于公寓、别墅租赁,则由出租人支付。
参考法条:《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六条。

93.什么是房屋出租代理?业务是什么?
房屋出租代理有时候也叫房屋租赁代理,它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种经营活动,也就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业务主要是出租人将房屋委托给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后,由代理机构负责寻找房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备案手续,通过银行收取、交付租金,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服务,从而使出租人能从繁杂的房屋租赁事务中脱身。

94.如果承租人没有缴付租金怎么办?
如果承租人没有缴付租金,银行也会从代理机构在银行的保证金中划拨出这么多的钱,付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无需承担承租人不交租金的风险。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第十条。

95.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可否不通过银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不可以。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必须与银行签订临时租金监管协议,承租人也必须将租金交给银行,由银行统一代收、代付租金,即使承租人委托房屋出租代理机构代交租金,代理机构也必须在3日之内将租金存入银行。所以,一旦有房屋经纪公司提出代收租金的要求,出租人就不应与这样的公司签约。因为这样做会产生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卷款逃跑的风险,而且也说明该房屋经纪机构不具有代理房屋出租的资质。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96.承租人绕过中介机构和出租人签约,也应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吗?
应该支付。因为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了房源信息,让供需双方见面,就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即使承租人绕过中介机构和出租人签约,合同的成立也是中介机构促成的,因此中介机构有权获得中介费。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97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能约束业主吗?
尽管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因为,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且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有前期物业管理的事项。所以业主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98 开发商是怎样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
早期的物业企业一般都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的裙带关系。

99怎样成为业主?
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另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也被视为业主。

100产权证没办,是否应交物业费?
虽然您在买房的时候还没有获得产权证书,并不拥有房屋产权,但是由于您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已经入住,对该房屋有相当的控制权,并且从物业管理中获益,因此应该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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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2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101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怎么确定?业主大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居委会。
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02 业主大会是怎样成立的?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就北京而言,在满足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业主首先应致信给区县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请求他们来小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在街道办事处、区县建委指导监督下,组建由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负责业主大会的成立召开事宜。

103没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对我有效吗?
有效。业主大会决议生效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要大会是在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一般决定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经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04如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应当由业主大会以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的决议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该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服务的项目和物业收费标准、收费方法等。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2)选择管理规模较大的物业管理公司。
(3)选择经营意识强的物业管理公司。
105居委会能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吗?
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由居委会为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现象,但实际上,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政府或者政府的派出机构的指导、支持下开展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不必承担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发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106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桥梁,履行下列职责:①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②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③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④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⑤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07同一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不同的业主委员会?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般只有一个业主大会,因此也就应该只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业主委员会,在
行使职能时就会产生纷争。同一小区内后建立的楼盘的业主,可以通过增选或者补选的方式
加入到业主委员会中。

108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吗?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该“身份”不得转让或委托。因此,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109   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
有资格。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
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欠费业主也是
业主,有资格参加选举。
具不具有选举资格与能不能当选委员,是两个问题。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务,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但这并不是等于是剥夺了欠费业主的被选举权。

110  业主委员会如何进行换届选举?任期未满,业主有权撤换委员吗?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在任期中,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11物业管理公司能罚款吗?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而没有罚款的权利。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处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不具有约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设立处罚权。

112开发商与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是什么关系?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主要是购房合同关系,如果开发商未将其房屋全部卖出,那么开发商也是业主,与普通业主承担相同的权利义务。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通常是两种关系:①从属关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②合同关系,开发商以原始业主的身份订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113物业管理公司能进行“转委托”吗?如何进行“转委托”?
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或任何其他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进行“转委托”时,首先,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公司来承担专业服务项目;其次,物业管理公司要与专业性服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质量和水平不得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相关专业性服务质量和要求的约定;同时还要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达不到服务质量和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114 “转委托”后,责任谁来承担?
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5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
无权。
向业主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业主已经付了房款,则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是代开发商履行义务,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拒签业主公约或其他原因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将自己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附加到了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中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16业主公约对于承租人是否有效?承租人违反了业主公约,业主承担责任吗?
业主公约对承租人同样有效。虽然马建设是真正的业主,王先生作为承租人只是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王先生的权利义务由他和马建设进行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物业的使用人也要受业主公约约束。
尽管业主并没有违反业主公约,但为了督促业主约束非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业主对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没有物业的所有权,但是对物业享有使用权,并且按照合同、法律规定能够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的人。非业主使用人主要是承租人。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只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或者一定条件的收益权,而没有处分的权利。

117物业管理费应向谁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哪个面积收取?包括哪些费用?
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来自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严格来说,物业管理费应依据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又包括两部分:①套内建筑面积;②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物业管理费通常按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收取:现房通常按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合同约定面积与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不符,以实测报告为准;期房通常按照房屋建成交付时,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的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报告为准,购房人依据该报告提供的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

118承租人是否应交物业管理费?什么情况下承租人要支付物业管理费?
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混同。
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当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119小区里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应向谁收取?设备应由谁负责维修?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代收前面这些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毫无疑问享受这些服务的业主要支付费用。
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这些单位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但相关费用要由这些单位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这些费用。
    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20业主在入住时是否应当缴纳水、电、气等入户费?
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含在房价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不得收取的费用。因此,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没有明示在交房时
要另行收取水、电、气等入户费,业主可以拒交此费用。

121开发商可以在售楼合同中对物业管理费进行规定吗?
房屋预售前,开发商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协商,但不能将包括物业管理费在内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具体条款规定在售楼合同中。
即使开发商与物业是同一公司,开发商也不能在售楼合同中对物业费作出规定。

122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能支付物业管理费吗?       
不可以。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互抵销,因为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并且由于通常情况下,开发商都会要求抵销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而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是不合法的。
业主有权拒绝开发商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相抵销的行为;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达成了“债务转移协议”,违约金最多也只能折抵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其余部分仍应要求开发商支付。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

123房屋买了还没住,要交物业管理费吗?
要交。业主没有入住因此水电费可能很少,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整个小区的管理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也包括对该空房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居住就停止,所以业主无论是否入住,只要办理了入住手续,均应从办理入住手续后按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

124  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管理费还要交吗?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还不构成违约,业主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如果在物业管理公司曾书面允诺过的前提下,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业主可以拒交管理费。

125房屋质量差,管理费还要交吗?
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而物业管理费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责任,而与物业管理公司并无直接联系,业主不能以此为借口拖欠管理费。

126物业管理费“涨价”怎么办?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单方要求增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以物业管理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除因政府调整价格外,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不得单方提价。如果确有必要增加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征得业主同意后方能增加。如果物业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业主可以要求物价部门进行协调,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127不交水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缴交水费电费,而供水供电人有义务依约供水供电。根据合同履行的抗辨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缴交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人当然享有停水停电的权利。
如果供电供水部门委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那么在业主拖欠水电费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业主停水停电。

128 不交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设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29不交购房款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业主拖欠房款违反了他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追究业主的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由物业管理合同调整,如果业主按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听从开发商的指使,擅自停水停电的行为,是违法的,受损业主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30 买了车位,还要交车位管理费吗?
购买车位与缴纳车位管理费并不矛盾。购买车位后,业主获得了车位的所有权,但是车位的保洁、保安、照明等等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买了车位的业主仍要缴纳车位管理费。

131  楼顶广告牌的设置权归谁所有?
楼顶广告牌的设置权归谁主要应看楼顶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就有关于外墙面及楼顶使用权的约定,不同的约定内容,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要想在屋顶或其他的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就必须要经过全体业主及与业主委员会同意。第二,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安装广告牌就不需要经过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
不管是上述哪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都对楼顶及外墙面不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擅自允许他人进行利用。

132  楼顶广告牌的设置收益权归谁所有?
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要想在屋顶或其他的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就必须要经过业委会同意,安装的广告牌不能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并且所收取的广告费的主要部分归业委会所有,由业委会统一保管、使用,开发商只能收取小部分的管理费。 但如果开发商是为本小区做宣传用的广告牌,只要征得业委会同意,在不影响业主生活的前提下,是不需要向业委会交广告费的,因为该广告的受益者是业主和开发商双方;另一种情况,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安装广告牌就不需要经过业委会同意,只要做到不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广告的内容不会降低小区的整体形象,开发商就可以安装广告牌,并且所收取的广告费就全部归开发商所有了。

133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将管理用房挪作他用吗?
为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方便,业主们通常会允许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一些公用房屋,但这些房屋的使用应仅限于为业主提供服务。未经业主的许可,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这些公用房屋挪作他用。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34 不交专项维修基金就不能办房产证吗?
是的。根据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的规定,不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房地局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此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住宅维修基金的落实到位,以保障房屋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购房者在交纳专项维修基金后,应妥善保管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以备办理房产证时提交。

135  同时收取物业管理费与公共维修基金合法吗?
合法。公共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除正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的基金。而物业管理费收取的只是公共设
施设备小修和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二者的使用目的不同。

136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后还要交纳中修费吗?
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因此,业主在交纳了公共维修基金后不必再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中修费。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取。

137  公共设施被损坏谁来修?公共设施被损坏找不到责任人时,损失谁来赔?
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害不在公共维修基金的范围之内,应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设施被损害找不到责任人时,一般情况下按受益人原则分摊,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内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住宅楼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栋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
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层内全体产权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层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138业主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该赔吗?
一般来说不能让物业管理公司直接进行赔偿。但如果盗窃是由于物业保安措施的严重失职造成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如何赔偿需要双方协商。
还存在一种情况,即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火灾、财物丢失等情况由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作为对价业主在平时要支付相应的费用,那么如果发生财物被盗事件,物业管理公司要承担责任。

139业主在小区内受到歹徒的伤害,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吗?
如果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完整履行了保安义务,并且没有失职行为,则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存在过失,则要根据过失承担责任。
保安的服务内容是负责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门户以外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保安费不是财产保险,也不是人身保险。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工作不是保镖,也不是保管工作。如果履行了保安义务仍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保安服务的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140未及时清理障碍物导致业主受到伤害,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吗?
物业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负有义务对小区内的设施、绿化、交通、安全进行管理。因此,如果物业已经预见到障碍物会对业主的安全造成威胁,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物业管理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141业主能禁止物业管理公司进入自家房屋维修公共设施吗?
如果对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必须进入业主的房屋,那么业主必须提供便利,以免影响整栋楼居民的正常使用。

142哪些公用面积不计取物业管理费?
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不计取物业管理费。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楼外用作公共休息的设施或架空层。以及凡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经营性用房的会所、储蓄所、娱乐会所等,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也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

143什么是小区会所?小区会所的收益该归谁?
会所是指在小区中为人们提供全面的休闲娱乐活动的场所。种类有咖啡馆、运动场、阅览室、音乐厅、超市等设施。
小区会所是由开发商建设的,并且会所的面积不列入业主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会所的所有权在开发商的名下。开发商可以行使经营的权利,会所的收益也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对于会所不享有经营的权利,也无权要求分享会所经营的收益。

144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利用公共用房开设娱乐设施吗?
小区内的公共用房的所有权为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擅自改变其用途。即使为了所有业主的利益要开办娱乐设施,也要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会议批准后方可实行,否则,即为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145业主使用会所设施要付费吗?
根据相关规定,小区内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因而上述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非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利用会所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理应收取相应费用,并无不妥。

146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收取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吗?
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有些业主在装修时不按要求行事,对小区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一定的装修押金是合理的,它可以提醒业主按规定装修。由于该押金是可以退还的,所以对按要求装修的业主没有损害。
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147未婚同居违法吗?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吗?
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他们的同居行为,因此未婚同居不违法。
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
为了得到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还是应当尽早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即使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开始同居的那个时候算起,这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148未婚子女谁来抚养?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如果已经超过10周岁,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另外,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

149.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当然,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150.什么叫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哪些近亲属之间不能结婚?
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
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等都是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自己与伯叔、姑母、舅父、姨母之间等,都是旁系血亲。
众所周知,近亲结婚会导致遗传质量下降。为了优生优育的目的,国家禁止近亲结婚,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
哪些关系的近亲属属于这个范围之内呢?
(一)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
能结婚。      (二)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
(三)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至于老百姓常说的“远房亲戚”,一般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七条。

151.哪些情况算重婚?哪些情况不属于重婚?
重婚,不但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重婚结成的婚姻必然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二)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三)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四)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152.包办婚姻所得的彩礼算谁的?
由于包办婚姻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法律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应当依法收缴,是不返还给当事人的。
但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153.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是一回事吗?
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相比,虽然都涉及索要财物,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最多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根本的违法行为。
借婚姻索要财物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的成立是完全自愿的,因此婚姻关系完全合法有效;而买卖婚姻是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属于包办婚姻的一种,法律严格加以禁止。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财物,在双方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全部或部分财物。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8)。

15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会受到什么处罚?
拐卖妇女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同样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最多会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如果与被拐卖妇女“结婚”后,由于该妇女不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对其有伤害等行为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将不单单按照“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一个罪名进行处理,而是要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数罪并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收买了被拐卖妇女后,尊重该妇女意愿,不阻碍甚至协助她返还老家的,法律将不会再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情的变通。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155.复婚还需重新办理结婚手续吗?
复婚是指双方离婚后又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
复婚也必须按照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如果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就进行同居生活的,双方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承认,仍属于未婚同居行为。
参考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156.法定“蜜月”有多长?
如果是私营企业或者外企的员工,婚假的问题可以和老板或者人事部门协商确定。如果单位内部对此有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
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一般最多给3天婚假,如果属于晚婚的情况,假期会适当放长一些,各地规定不太一致。
参考法条:《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157多大年龄结婚算是晚婚?晚婚有什么奖励?
为了尽可能地避开生育高峰,控制我国日益膨胀的总人口数,国家提倡晚婚晚育。但关于晚婚的具体年龄,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太一致。如果是北京市的居民,男的年满25周岁,女的年满23周岁以后才结婚的,就属于晚婚。
但是要注意,“晚婚”仅指第一次结婚,如果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不属于晚婚的范围。
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
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
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158.不办喜事就不算正式结婚吗?
受传统婚俗影响,在我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人们普遍认为,必须要经过“办事”(结婚典礼),也就是亲戚朋友聚在一起吃顿饭,热闹一下,两人才算正式结婚。
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的确立从取得结婚证时算起,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而是否办理结婚典礼,对夫妻关系的存在没有任何影响。
如果“办事”后直接进行同居生活,而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等同于未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双方应当尽快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八条。

159.婚姻可以被撤销吗?
婚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意志自由。一方以任何理由威胁对方结婚,被威胁一方被迫同意结婚的情况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宗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销该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是否可以被撤销,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如果一方在婚后完全愿意接受这段“被胁迫而成的婚姻”,那么,任何人也不能强迫他们去撤销婚姻,这和后面将要提到的“无效婚姻”有本质的不同。
只有存在胁迫,婚姻才可以被撤销。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婚姻都不可以被撤销。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160.如何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另外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之所以要规定这样一个时间限制,是为了尽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如果婚姻登记已经过了1年,受胁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缔结时间只要超过1年,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一条。

161.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对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非常简单:只要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问题的,就可以立即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只能找法院解决。
参考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162.什么样的婚姻无效?后果如何?
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前面提到的几种近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疾病名称,所以此项规定意义不大;
(4)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被解除后,后果与可撤销婚姻完全相同,都视为未存在婚姻关系。
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
(1)前者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后者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
(2)前者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后者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条至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163.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包括当事人,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164.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其财产和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有许多特殊的规定,表现在:(1)如果申请的时候,法定婚姻无效的条件已经消失,例如未到婚龄就登记结婚的男女此时已过法定婚龄,则法院不会受理申请。(2)原告不能申请撤诉。(3)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不适用调解,而且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法院对无效婚姻导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处理,与可撤销婚姻的处理完全相同。
当法院在审理由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为了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准许其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之中。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二)第二条。

165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用的权利。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条。

166.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 ;
(五)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七)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的做法是:
(一)双方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决定。
(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
一致意见。
(三)即使夫或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理行为未经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
信该处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处理行为也是有效的,这是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二)第十一条。

167.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六)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168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合法吗?
为了充分体现婚姻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如果这种约定与法律规定的财产分配情况不相同,约定优先。
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的时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禁止任何欺诈、强迫行为;(2)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就是合法的。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169.财产约定对第三方有约束力吗?
如果该财产约定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该约定本身即属于无效合同,自然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约定并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是否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要看其是否已经知道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如果第三方已经知道该约定,就要受该约定的约束;如果不知道,则不受该约定约束。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170.在职孕妇有什么特殊待遇?产假有多少天?
法律上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上的规定比较详细,主要有:
(一)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三)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果单位对此还有具体内部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但是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参考法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171.法律允许用B超来检验胎儿性别吗?
法律规定,除非医学上确有需要,例如,医学研究和治疗需要,禁止任何人利用B超等超生设备和其他方法检验胎儿性别。
从事母婴保健的人员,如果被有关部门发现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取消执业资格。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172.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吗?哪些情况下允许生第二胎?
中国是个人口超级大国,过多的人口造成了很大的社会负担,因此国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来控制总人口。但计划生育并不等于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现实中有许多特殊情况。比如,再婚夫妇中,其中一方没有小孩等特殊情况,国家均有具体的政策。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并非十分死板。
关于再生育政策,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北京地区的规定比较有代表性,基本上涵盖了各种情况:
(一)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是非遗传性残疾,将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三)婚后5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双方有一方原来没有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夫妻双方可以到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二胎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此外,一胎和二胎之间生育间隔不能小于4年,但如果女性已经过了28周岁,则不受此限制。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73.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什么奖励?
在北京,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会得到如下的奖励: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
(2)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6)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7)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只要书面表示放弃二胎指标,每人可以得到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

17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会受到什么惩罚?
在北京,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了要缴纳数额很高的社会抚养费作为惩罚之外,还会得到其他很严厉的惩罚。
如果是城市居民,要受到所在单位给予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3年之内不得提职和被评为先进个人。如果是农村居民,福利待遇要受到限制,而身为干部违反政策的,会被立即解职。如果一方或双方是外地户口在北京居住的,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入京。
不光是个人,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

175.实施家庭暴力会受到什么处罚?
当家庭暴力到了非常恶劣的程度,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向行为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侦查,如果情况属实,行为人最多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这种情况,必须要受害人自己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进行惩罚。
当家庭暴力严重到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不需要任何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会主动进行侦查,进而通过司法机关制裁行为人。这种情况下,刑罚也会严厉得多,最多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176.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
虽然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往往是其父母不负责任的结果,但是孩子本身并没有任何错误。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仍然是由亲生父母尽抚养义务。
孩子跟随的一方(生父或生母)后来和他人结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可以酌情减少另一方的抚养义务,但绝不能不尽抚养义务,仍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177.继父母可以不抚养继子女吗?
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因此法律不强制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继父母可以不抚养继子女,但是绝不能虐待或者歧视继子女。
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178.如何惩处卖儿卖女的行为?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子女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该亲生子女不满14周岁,对于这种出卖行为,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父母应当领回被出卖的子女;如果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处罚会严厉得多。
(二)如果该亲生子女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情节严重的,出卖人甚至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179.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就能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项义务,而且,赡养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180 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吗?亲生父母谁来赡养?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法律规定,受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因此,子女即使已经赡养了继父母,对亲生父母也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181.子女被人收养后,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182.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收养多名子女吗?
法律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在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

183.送养或者收养子女,必须要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吗?
对于送养来说,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但如果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可以单方送养。如果在一方送养子女时,另一方虽然明知但未表示反对,视为默示同意,送养行为有效。
有配偶的一方收养子女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则只承认被收养的子女同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但如果不愿意的另一方后来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示愿意共同抚养被收养子女的,则夫妻双方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条。

184.独身男子收养女孩有什么特殊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法律之所以做此特别规定,是从社会公德角度出发,防止乱伦行为发生。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哥哥收养弟弟的女儿、舅舅收养外甥女,可以不受该年龄差距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七条、第九条。

182.继承方式多,谁的效力高?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五条。

186.哪些亲属享有法定优先继承权?哪些合法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这些人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七条、第十条。

187.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

188.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就能多拿遗产吗?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同样道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三条。

189.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什么特殊性?
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继承权最大的不同之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22.

190.遗嘱继承有哪几种形式?生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六至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

191.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怀孕期间;(二)分娩后1年之内;(三)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但是,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不受上述特殊期间的约束。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192.法律如何保护军婚?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
但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该婚姻就可以永久维持下去。法律规定,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婚也是可以离的。
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其他重大过错。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19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可以离婚吗?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如近亲结婚、重婚等。这种婚姻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自然也就无所谓离婚,因此,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但有一点除外,导致出现无效婚姻的原因是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如果离婚的时候双方都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已经属于完全合法的婚姻,法院可以按照正常离婚的程序来判决。
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则不同,双方结婚后,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离婚;如果结婚时间在1年以上的,可撤销婚姻就会自动转化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94.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离婚后怎么偿还?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195.离婚时判定子女抚养有什么原则?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区分不同情况,做了如下规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
(三)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四)对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3.

196.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当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如果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中止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主动不许对方探望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以判决暂时“中止”该方探望权,但不能彻底“终止”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因此,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197 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所有纠纷都能申请仲裁吗?
当然不是。仲裁主要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跟财产权益有关的纠纷。有些纠纷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如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都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合意,通常应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发生纠纷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参考法条:《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98 不服仲裁裁决还能去法院起诉吗?
不能。仲裁和法院诉讼是相互排斥的。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当事人再去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同时,案子经仲裁审理以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这就是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终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但要注意,仲裁是民间性质的,所以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另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也是由有关法院,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执行的。
参考法条:《仲裁法》第九条

199 仲裁裁决可能被法院撤销吗?
如果仲裁裁决存在下列问题之一,仲裁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对此,当事人无权上诉。但是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参考法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200 委托代理协议怎么签?如何委托、变更诉讼代理人?
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协议通常须包括: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内容,律师工作方式、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后果承担、争议处理等方面。要注意,应避免在任何实质问题上出现模糊不清的措辞。如果聘请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则要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受聘请和自行收取费用。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也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从国外寄交或委托递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如果我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就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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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2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授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另一种情况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由于这些行为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关,这时当事人就必须作出相应的特别授权。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202 有了诉讼代理人,本人还需要出庭吗?
一般情况下,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但在离婚案件中,即使有诉讼代理人,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本人也应亲自到庭。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203 个体工商户能作为被告吗?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字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的经营活动。但在诉讼中,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也就是户主为原告或被告。如果经营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同的话,应当将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204 和分公司发生纠纷,能告总公司吗?
这要依情况而定。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是我们所说的分公司,如银行的分行、支行等即是。分支机构能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该分支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而且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它可以单独作为当事人,也可以与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该分支机构没有依法设立,或是未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应当以其总公司为诉讼当事人。但需注意,如果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等的分行、支行,或是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则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当事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

205 起诉状该向哪个法院提交?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也就是在打官司确定管辖法院时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206 解决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约定打官司的法院吗?
可以。为了方便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于在与合同有关联的地方的法院起诉,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还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约定法院管辖的做法只适用于合同纠纷,而不适用于其他的民事纠纷。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07 官司的“保质期”是多久?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是,还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或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就是1年;但如果身体伤害是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就应该适用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诉讼时效为3年的规定;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另外还需注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无论如何,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208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一回事吗?
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当事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209 起诉状中应写什么?
起诉状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对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法律文书,必须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打官司的目的,即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有关证据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一般按照以下格式提交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务:
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务:
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210 起诉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收到诉状后,法院多久才能给答复?
只要原告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起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就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而不能以不能胜诉、诉讼无理等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以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11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还能再起诉吗?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就该裁定提起上诉;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说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变动以符合起诉的要求,再次起诉时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案件。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二条

212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还能再起诉吗?
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213 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用哪些方式送达文书?
送达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目的是便于他们更好地参加诉讼活动,因此受送达人应当积极配合。
法院通常会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以邮寄的方式来送达。如这样送达有困难,还可委托其他法院送达。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院可将诉讼文书放置在他的住所而视为已经送达,即留置送达。对于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则采取转交送达的方式。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以上方法都无法送达,法院还能以公告方式送达,即经过60天的公告期,推定诉讼文书已被送达。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相关的诉讼文书,如受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判决书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

214 提起反诉要满足什么条件?怎么提起反诉?
被告所提起的反诉必须针对本案的原告,一般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法律上或者事
实上的牵连,否则法院无法合并审理,反诉也就失去了其实际意义,被告就必须另行起诉。比如,承租人告出租人房屋漏雨要求其修理房屋,出租人可以反诉主张承租人支付所欠的租金,以对抗承租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起反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在针对原告起诉状的答辩状中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递交反诉状。如果书写的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反诉,由法院的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15 被告应在什么时间提起反诉?原告撤诉后,被告还可以提起反诉吗?
被告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以保障原告的答辩权利,并且便于法院在开庭之前确定案件的争议。
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依然可以继续,而不会因原告的撤诉而不成立或终止。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216 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实践中,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破产案件;(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217 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当事人不同意该怎么办?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218 法院审理案件要多久?
如果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在6个月内审理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就得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所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219 二审案件和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一样吗?
不一样。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当在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因此,审理上诉案件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而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最终裁定。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220 执行案件有期限吗?
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非诉讼的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完毕。当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须逐级报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221 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及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等等,都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因此,从立案到审理及执行完毕实际所花的时间通常会长于法律所规定的审理期限。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222 可以申请哪些人回避?哪些情况需要回避?
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仅限于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如果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当事人也可要求他们回避。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执行。
当上述可适用回避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时,必须回避。另外,如其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本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从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必须回避。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有仇嫌关系,从而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23 可以就已经放弃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吗?
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放弃自己提出的部分或全部的诉讼请求,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放弃了诉讼请求,就丧失了相应的实体权利,因此无权就已经放弃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224 如何申请撤诉?撤诉后能再起诉吗?
原告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接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以后,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其撤诉的目的是否正当、合法,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就准许撤诉;如果法院审查发现撤诉会导致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或者当事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
则会作出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
撤诉以后即视为自始没有起诉,原告当然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225 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有哪些?
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由法律明文规定,主要包括: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通知后仍没有预交或申请缓、减、免没有获得法院批准仍没有预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作原告时,其法定代理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26 证据应在什么时间提交?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227 **、偷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
证据不仅本身必须合法而且其取得的途径也必须合法,才能用以证明有关的事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窃听、偷照或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手段获得视听资料,就属于非法证据。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只能在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合法证据采纳,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认定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228 证人一定要出庭作证吗?
为了保证证人如实作证,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逃避。只有当证人由于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或由于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时,可以经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或录音录像或通过双向视听传播技术等手段作证。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29 同时存在的数个证据哪个更有效力?
有数个证据材料证明同一事实时,法院就要判定其证明力的强弱,一般遵循以下规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230 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调解书是由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经其签收以后即生效。如果在签收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不愿签收调解书,则调解书不生效。
调解书必须直接送达,如果当事人拒签,就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无效。法院应当将此种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进行审理判决。因此,调解书不得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否则就违背了调解自愿的原则。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十五条

231 不服调解书还能上诉、另行起诉和申诉吗?
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当事人仍然有机会考虑是否接受。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由法院继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所以不产生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问题,不允许当事人上诉。调解书生效以后,诉讼程序也就随之结束了,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也就确定下来,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次起诉。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书生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就必须按照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十五条

232 被告不到庭,法院怎么判?法院会强制被告到庭吗?
即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官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然会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叫“缺席判决”。其意义并不是要惩罚缺席的一方当事人,而是为了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使诉讼因一方当事人的随意缺席半途而废,并使案件争议依法得到解决。虽然有一方当事人缺席,但是法官在判案时依然要秉公执法,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文书和证据,并使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强制被告到庭,但对于必须出庭的被告,法院可能会强制其到庭。这样的被告主要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法院会在开庭三日前向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通知他们开庭的时间、地点,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会再次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还是不出庭的话,法院就会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拘传其到庭。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233 原告不到庭,法院怎么判?
经法院传票通知开庭的地点和时间以后,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一般会按撤诉处理,而不是继续审理案件,作出判决。但是,如果被告提出了反诉,那么法院依然可以就被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缺席判决。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234 哪些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呢?
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除了上述列出的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裁定,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诉的。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八十条

235 什么情况下能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这些事实和理由包括: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或者裁定;或者原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是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是法院审理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或是审判人员在审判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236 如何申请再审?
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可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向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写明原审法院及其判决或裁定的编号,申请再审的理由、根据以及内容。申请再审的范围包括: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而提出再审的,法院经查属实,应当再审;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也可以申请再审。 但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能提起再审的。还有,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及依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也是不能申请再审的。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零七条

237 再审程序应在何时提起?
法院依据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和检察院依据检察监督权提起的抗诉是不受时间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法院发现生效的裁判确实存在错误,或者检察院认为原生效判决或裁定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抗诉理由,法院和检察院就能随时提起再审程序。与之不同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有特定的时间限制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之内提出再审请求。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238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第二类是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第三类是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239 执行申请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如果是上面所说的第一类文书,即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应当向该案的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执行生效的支付令,则应向制作支付令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则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240 申请执行有期限限制吗?
有限制。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如果双方都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则期限为6个月。这一期限从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的是分期履行,那么就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算。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241 被执行人能通过提供担保要求暂缓执行吗?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此时如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此时应向法院提交保证书,也可以由具有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此时应提交担保书。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如暂缓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242 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和解吗?
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后,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才能结束执行程序。因此,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
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如果一方后来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
当事人的申请,再恢复原来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的,则期
限从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连续计算。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243 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怎么办?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他的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直接执行遗产。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如果其分立、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如果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撤销,又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那么法院可裁定该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如其他组织不能履行义务的,还可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财产。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244 执行完毕后,执行所依据的文书有错误该怎么办?
这时可以进行执行回转,它指的是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的原因将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这里的“法定的原因”有两种:第一,如果据以执行的裁定、判决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第二,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完毕后,该文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的,则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245 专属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必须由我国法院受理,任何外国法院都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向外国法院起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246 可以请外国律师代理诉讼吗?
目前,外国律师是禁止在我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他们不可以律师身份出庭应诉。因此,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需要委托律师,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理诉讼,但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国的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247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外国的判决、裁定要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的裁判。
(二) 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三) 要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必须首先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书,并附有相关文件。我国法院接到申请或请求书后,予以立案,审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个要求,但不过问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承认其效力、予以执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请书或请求书。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白衣十九条

248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简易。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二)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三)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四)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五)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六)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七)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249 判决还没生效时能强制对方履行义务吗?
可以。案件的审判需要相当一段时间,如果必须等到判决生效才强制对方履行义务,可能会使某些当事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造成无法克服的严重影响,因此,确立了在判决生效之前强制对方履行义务的制度,即“先予执行”。
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主要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况紧急的,比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的等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250 哪些行政纠纷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得以解决,但只限于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产生的纠纷,具体包括以下诸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 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

251  应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应向有复议权的机关提出,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直接领导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垂直领导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12、13、14、15条

252申请复议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
申请复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处理。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

253申请复议应如何提出?
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11条

254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对于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相对人如不服,还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法律也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相对人不得起诉。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就属于最终裁决。
参考法条:行政复议法第30条

255哪些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意,下列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

256行政诉讼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
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对于先申请复议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的,应在复议期(2个月)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对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8、39、40、58条

257、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中,原告只承担起诉责任,即仅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而被告则承担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即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但下列两点需要原告注意:
(1)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除非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5条

258、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3、4条

259、申请行政赔偿应遵守哪些程序?
申请行政赔偿有3种程序:
(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侵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3)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受害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的时间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9、12、13条

260、受害人可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行政机关的违法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可提出以下赔偿要求:
(1)财产权受侵犯的,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等。
(2)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要求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受害人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要求赔偿: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②、③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26、27、28条

261、司法纠纷有哪些具体类型?
司法纠纷的类型,按照涉及的国家机关来划分,可分为侦查纠纷、检察纠纷、审判纠纷、执行纠纷。按照产生的原因来划分,可分为行为侵权纠纷和不服决定纠纷。按照具体的形态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1)相对人对作出的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
(2)相对人对作出的立案或不立案、起诉或不起诉等决定不服。
(3)相对人对法院的裁定、判决不服。
(4)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而侵犯了相对人的人身权。
(5)相关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侵犯了相对人的财产权。
(6)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的行为或决定被确认为违法而应对受损害人给予赔偿。

262、面对司法纠纷,百姓可以采取哪些维权途径?
面对司法纠纷,公民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而采取不同的维权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依法定程序上诉、申请再审。(2)申请检察院监督。(3)申请人大监督。(4)申请司法赔偿等。

26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侦查、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侵犯时,有权向侵权的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具体而言,违法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8)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15、16、31条

264、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为:
(1)违法行为得到确认。违法行为得到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确认可以是由侵权机关主动地或依申请作出,也可以是其他有权机关作出。
(2)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作出错误决定或违法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
(3)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20、21、22条

265、申请司法赔偿有时效限制吗?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32条

266、哪些事项可以信访?
信访是国家设定的下情上达的渠道,原则上百姓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具体说来,对下列4类事项,百姓可以提出信访: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4)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百姓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起申诉,还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5)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14、15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第12、13、14、15、16条

267、信访应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
我国信访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因此,信访应向对信访事项直接负责的机关或部门提出。
(1)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
(2)属于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
(3)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法院信访。
(4)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检察院信访。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15条

268、信访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提出?
信访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多种渠道提出。而在现代网络资源和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信访人更是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提出信访要求。
根据新的《信访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国家和地方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和地方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2条


269、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登记后会怎样处理?
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在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转送”的处理决定。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的机关信访。
对于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采取法定途径解决。
对于属于本级机关或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机关决定。
对于涉及下级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受转送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机关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受转送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21、22条

270、国家机关或部门接到信访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会怎样处理?
国家机关直接收到信访请求的,应当登记,对于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也应区别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可以当场作出,也可以在15日内作出,但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22条

271、国家机关或部门如何办理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受理信访后,应当积极办理。
(1)应当了解情况,查明事实。为此,信访办理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必要时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2)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3)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信访办理人员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决定。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不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国家机关应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1条

272、国家机关或部门对信访事项会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1、32条

273、不服信访处理决定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4条

274、不服复查决定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复核意见属于终局决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5条

27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1)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访,如来访、书信、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等。
(2)有要求获得书面答复意见的权利。
(3)有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满要求复查的权利。
(4)有对复查决定不满要求复核的权利。

276、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百姓享有信访的权利,但在信访过程中也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具体如下:
(1)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2)遵守信访程序,依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信访。
(3)遵守接待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4)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27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哪些秩序?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20条

278、信访人采用走访的方式信访应注意哪些规定?
信访人可以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但必须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场所内提出。直接向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反映情况的,应在确定的负责人接待日到指定场所内提出。走访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

279、集体信访的情况下,应遵守哪些规定?
集体信访是指多人因共同的事项反映共同的意愿。集体信访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当面反映。但如果采取当面反映的形式,必须推选代表进行,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之所以作出如此限制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更清楚明白地了解到信访人的意愿,并有利于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18条

280、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解决?
对于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采取合法的方式加以解决。具体如下:
(1)对于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通过参加听证、信访等途径发表意见、反映呼声。
(2)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许可,可以申请听证、提起复议或诉讼。
(3)对于行政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事项作出的裁决,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因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281、补偿安置问题应怎样解决?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约定。被拆迁的房屋已经出租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拆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16条

282、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1)实行货币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原则上,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但下列两种情况例外: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25、27条

283、拆迁人除了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以外,还须支付哪些费用?
拆迁人除了应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外,还须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3条。

284、拆迁已经出租的房屋,应怎样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拆迁已经出租的房屋,除了应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以外,还应解决承租人的安置问题。为此,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之间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安置事宜作出约定。
拆迁人应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提供周转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31条

285、拆迁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应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拆迁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应注意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
抵押权人对被拆迁人所得的拆迁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抵押权人可以和被拆迁人协商,以拆迁补偿金提前偿还债权人,或将补偿金向公证处提存。抵押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对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
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的,用于调换的房屋应作为抵押物。债权人和被拆迁人可以重新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 担保法第58条

286、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赔偿哪些损失?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赔偿被拆迁人的多项损失。(1)支付拆迁补偿金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2)如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还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即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3)支付搬迁补助费;(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

287、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对方不履行的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

288、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强制拆迁吗?
不可以。拆迁人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迁行为。
对于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经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有权根据裁决实施强制拆迁或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对于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或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

289、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审批。
(3)征地公告。(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经过上述程序后,建设项目才能开工进行。

290、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4条

291、对农村土地征收应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我国对农村土地征收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国务院审批:①对基本农田的征收。②对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35公顷的耕地征收。③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负责审批之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
因此,对农村土地征收,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5条
292、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知情权和听证权?
征地是对被征地农民直接权益的处分。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听证权。
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方案得到批准后,被征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①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报批前应当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上述公告应在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发布;被征收的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8、49条

293、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被侵犯了,该怎么办?
实践中,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得不到保障,从而增加了纠纷的产生。根据有关规定:(1)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2)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3)征地决定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或未依法公告,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对相关事项不知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时效期限自被征地农民知道征地事宜之日起计算。
参考法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

294、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哪些补偿?
国家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应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一方面规定了征地补偿的一般标准,另一方面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可达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

295、征地补偿款应归谁所有?
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青苗补偿款、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款等。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①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②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③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参考法条: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296、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其他权利人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采取信访、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
国务院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批准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其他权利人可以向国务院信访部门反映不同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批准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其他权利人可以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7、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同意该怎么办?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8、如何处理非法批地和非法占地行为?
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非法行为,即非法批地和非法占地。
(1)非法批地行为包括:①无权批地;②超越权限批地;③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地;④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等。
非法批地的法律后果为:① 批准文件无效;②收回被占用土地并赔偿相关人损失;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究。
(2)非法占地行为包括:①未经批准擅自占地;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③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等。
非法占地的法律后果为: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②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③罚款;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究。
百姓发现非法批地或非法占地行为的,可以采取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检举等法定途径维护权益。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76、78条

299、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吗?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所以,这些单位的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参考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300临时工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过去,中国的劳动者有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分。但是,根据中国现行劳动法,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都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区分临时工和正式工,每个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与所有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使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聘者也可以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是,这种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期限上与正式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有所区别。
参考法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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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2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401 父母在世时,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人的监护人吗?
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包括亲身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如果父母均在世或者有一方还在世,但是缺乏监护能力,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等,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

402 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时,哪些人有监护资格?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403 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商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吗?
可以,但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必须是上述有监护资格的人中之一,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可以一致同意由其他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经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可以同时有两个以上的监护人,但必须是位于同一顺序的,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一起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成年的兄、姐也可以同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祖父母和未成年人的兄、姐不可以同时担任监护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

404 父母必须抚养未成年子女吗?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推卸。
父母必须抚养子女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生活,则父母不再承担抚养的义务。而对于虽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还在上学或者没有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405 父母弃婴、溺婴,应受什么处罚?
父母遗弃婴儿,情节不是很恶劣的,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根据不同的情节构成不同的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可以被他人及时发现的地方,如车站、他人的住房旁边,其本意是希望婴儿被及时发现并被别人带走,则构成遗弃罪;
第二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野、树林,其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溺婴泛指一切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不仅仅是用水溺死,还包括用绳子勒死,用被子闷死等等。溺婴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406 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如果未成年人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学,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获得批准以后,未成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迟接受义务教育。
参考法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407 如何保护离开户籍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在北京指的是7至15周岁的未成年人。
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现在暂时居住地的人民政府的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以在暂时居住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以进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参考法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二、六、七条

408 怎样才是完成了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获得由学校发给的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就是完成了义务教育。未成年人接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也为完成了义务教育。一些儿童、少年虽然年龄与一般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相同,但是因为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了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也是完成了义务教育。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

409 赠送给未成年人的财物是未成人个人的财产吗?
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拥有个人的财产。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个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自己的个人财产,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的财物收归自己所有。

410 未成年人可以购买贵重物品吗?
不可以。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购买一些和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东西,如学习用品、零食之类价格不高、平时又需要的东西,购买贵重的物品必须征得父母同意。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因此,购买贵重物品只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购买。同样,未成年也不可以未经父母同意,就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出售或赠送他人。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47条

411 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吗?
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但在实践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给子女的零花钱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生活消费也越来越高。有些未成年人购买的东西的价格即使对于成年人来说也是比较昂贵的,但是对他们来说却很稀松平常。因此,什么是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47条

412 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不可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钱养活自己,而逃避其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保管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其使用或处分该财产必须对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随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更不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赠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对未成年人不利的处分。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413父母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如果是他人造成了未成年人财产的损失,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向侵害人主张权利,并在必要的时候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的财产恢复原状或者得到赔偿。如果是父母造成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损失,同样要承担责任。虽然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利替未成年人保管其财产。但是,财产毕竟是未成年人的,而非监护人所有。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因为疏忽大意才损坏了未成年人的财物的,则应该进行赔偿;
第二、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故意造成未成年人财产的损失的,则除了要进行赔偿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

414父母可以拆看孩子的信件吗?
不可以。信件是个人的隐私,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成年人年纪虽小,生活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任何人都不可以拆看、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包括父母、老师。一些家长根本没有隐私权的概念,也不知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往往未经允许就随意翻动孩子的东西,“审查”孩子的日记,拆阅孩子的信件,没收孩子喜欢的书籍。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未成年人的同意而拆看其信件:
第一种情况: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第二种情况: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人,他们一般没有阅读信件的能力,其信件可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拆看。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15 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谁来管?
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多是出于对子女的关心,怕子女交友不慎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一般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只有情节严重的,如多次拆开或毁弃,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父子女可以和父母进行沟通,要求父母下次不可以再拆看自己的信件。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父母作出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款

416 父母可以随意打骂孩子吗?
不可以。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生命、人格尊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包括父母。父母有不可推卸的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教育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采用打、骂这样的暴力手段,往往只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更可能激起他们的叛逆心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参考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417 父母打伤、打死孩子是犯罪吗?
虽然父母打子女多半是为了教育子女,希望他们学好,改正不良行为。打伤、打死孩子并不是他们的本意,多数情况下是无意中造成的后果。但是,不管父母的本意如何,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事实上受到了侵犯,必须予以惩罚。父母将孩子打成轻伤、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将孩子打成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孩子打死的,构成过失杀人罪,都要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二百二十五条

418 父母可以和未成年子女断绝关系、“一刀两断”吗?
不可以。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解除的,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行为不良、品行不端,父母应该好好教育,帮助他们改正。把子女赶出家门、将他们推向社会,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管教,只会让他们越学越坏。这是一种不负责任、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行为。父母放弃其监护职责,不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参考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419 父母可以让未成年子女一个人单独居住吗?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相对都比较成熟,而且有些已经接受完义务教育,有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有能力自己照顾自己。因此,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离开父母一个人单独居住。但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没有成熟,还需要父母的照顾和教育,没有能力独立生活,父母不可以让其一个人单独居住。
参考法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420 父母可以用子女的财产来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吗?
可以。 未成年人损坏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原则上应该由未成年人进行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比如别人赠送的钱,那么父母就可以用未成年人的钱来支付赔偿的费用;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不够进行赔偿的,那么父母就应当用自己的钱来赔偿。
但如果是单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那么即使未成年人闯祸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他人也不能要求这些单位进行赔偿,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421 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照顾未成年人,比如将未成年人寄养在别人家里一段时间。在他人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期间,因为未成年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受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如果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早就约定了在此类情况下由受托人来赔偿的,那么就由受托人来赔偿。
第二,如果受托人有疏忽,他本来应该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会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会危及到别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为大意没有发现;或者受托人故意让未成年人去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伤害别人的人身的,则受托人需要和监护人一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422 未成年人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岁,需要对之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吗?
未成年人在实施损坏他人财产或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时还不到十八周岁,但在受害人到法院告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要求他们进行赔偿的时候,未成年人已经满十八周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就由未成年人来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则仍然由其原来的监护人来赔偿。监护人不可以以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应当自己承担责任而拒绝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

423 监护人不明确时,应由谁来赔偿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未成年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需要由监护人进行赔偿,但没有办法确定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互相推脱,谁也不肯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就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24 夫妻离婚后,应由谁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经济能力不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为未与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绝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425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教唆或者帮助10周岁以下、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全部的赔偿。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人及其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教唆或帮助10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则应当和未成年人一起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

426 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未成年人只有未满14周岁,并且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之一的,才可以被收养:
(一)        没有父母的孤儿
(二)        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未成年子女,或者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等。
有两个例外:
第一,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生父母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 外祖 ) 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的,也可以不受这个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四、七、十四条

427 什么情况下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五、十、十一、十八条

428父母送养孩子以后,还可以生育孩子吗?
送养不可以成为逃避计划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确实是因为送养当时没有能力抚养,但后来父母身体康复或者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抚养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养一个孩子,则可以再生养一个。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九条

429 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        有子女;
(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满30周岁。
如果收养人已经结婚,则必须夫妻共同收养。如果一方不同意的,不可以收养。
单身男性收养人和被收养的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否则不能收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九、十条

430 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公证吗?
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明。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五、二十一条

431 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是什么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应当和养父母一起生活,而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432 抚养是收养吗?
不是。孤儿或者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未成年子女。但是,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并不形成收养关系,子女仍然是生父母的子女。

433 收养关系成立后,怎样才能解除?
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以免未成年人处于无人抚养的境况。但是,收养人可以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0周岁以上,那么送养人和收养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其同意。如果收养人不抚养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可以先和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同意,送养人可以到法院去和收养人打官司。如果不存在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合理理由,且收养人不同意的,送养人不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434 收养关系解除后,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生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了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435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如何解决?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但双方也可以协议由父亲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均要求子女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跟随父亲还是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有争议时,父母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继父或继母在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期间抚养继子女,但在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未成年子女应当由生父母抚养。父母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只要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一般会允许。但如果双方不一起提出此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只会让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育费,而不会主动或因一方的要求而判决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


436 原抚养关系对子女不利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吗?
可以。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
在下面几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
(一)        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为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参考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437 非婚生子女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有。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而被剥夺。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条

438 父母可以立遗嘱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吗?
除了年满16周岁、已经参加工作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外,其他的未成年人除了父母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父母对其有抚养义务,应当在遗嘱中为他们保留一定的份额。如果遗嘱中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先为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才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439 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吗?
        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因此,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其他的未成年人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立遗嘱,即使立下遗嘱,也是无效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40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哪些人?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十七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工读学校的学习年限,根据学生原有文化程度和接受教育的表现,一般可确定为二至三年。工读学生入学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当地区、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共同审批。就读学校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的,家长应当支持,不得阻拦。经审批应当入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又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使他们入学。
参考法条:《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441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有一定的监护管理职责。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监管的职责。如果学校工作中存在疏忽,没有尽到其监管职责,则学校存在过错,需要对学生受伤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和学生自己都有一定的过错,共同造成了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一方过错大,则承担的责任就大。在确定学校和学生个人的过错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442 学生在学校内突发疾病,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早已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是没有告诉学校,那么学生在校内突然发病,学校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发现学生发病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学校没有采取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应当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款

443 学生在学校里自杀,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444 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不需要。学校只对自己的学生负有监管责任,对于私自来到校内的其他学校的学生,学校没有保护管理的责任,也就不需要对其在校内受伤承担责任。

445 学生在危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是普遍存在的,是进行此类体育活动的学生理应知道并且自愿承担的。因此,只要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就不需要对学生意外受伤承担责任。造成该学生受伤的其他学生,如果没有故意或严重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446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活动,相关服务的经营者造成学生受伤,谁应承担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为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受伤,如果学校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无需承担责任。有过错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447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需经未成年子女同意吗?
不需要。一般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个限制,无需经未成年子女同意。
参考法条:《保险法》第五十三、五十五条

448 学校可以随意开除学生吗?
不可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四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449 未成年人可以代替过世的父或母继承遗产吗?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先过世,未成年人可以代替父亲或母亲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继承的份额一般仅限于父亲或母亲有权利继承的部分。
对于已经过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其他亲属的遗产,未成年的子女不可以代替父亲或母亲继承。例如,未成年人的叔叔过世了,没有妻子和儿女,本来未成年人的父亲有权利继承叔叔的遗产,但是,父亲比叔叔先过世,那么未成年人就没有权利继承叔叔的遗产。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一条


450、何谓《奥林匹克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总汇。它指导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和运行,并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条件。不论以何种身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员或者组织,都必须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
    第一部《奥林匹克宪章》是由皮埃尔.德.顾拜旦倡议和起草的,在1894年6月巴黎国际体育会上正式通过。目前最新一版的《奥林匹克宪章》是由2001年7月在莫斯科举行的第112届国际奥委会全会上批准并通过的。

451、《奥林匹克宪章》包括哪些内容?
   《奥林匹克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宪章具体包括了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运动会、说明与备注几方面的内容。

452、奥林匹克及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什么?
   奥林匹克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社会。为达到这一目的,奥林匹克运动独自或者与其他组织合作,在其职能范围内从事促进和平的活动。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

453、国际奥委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国际奥委会(IOC),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无期限的组织,以协会的形式具有法人地位,得到瑞士联邦会议的承认。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其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国际奥委会的使命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条款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涉及这些决定的执行或者解释的任何争议,只能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解决,在某些情况下,由体育运动仲裁庭裁决。

454、国际奥委会有哪些组织机构?
   国际奥委会由下列机构组成:
1)全会。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称为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决定是最终决定。全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特别全会由主席提议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委员的书面要求召开。
2)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国际奥委会事务。执行全会赋予的一切职责,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主席提议或执行委员会多数委员的要求由主席召开。
3)主席。主席主持国际奥委会的全部活动并且始终代表国际奥委会;主席在必要时建立常设或临时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确定其工作范围并指定成员。
值得指出,在确定国际奥委会某一机构的权限方面发生疑问时,国际奥委会一词如未加其他说明或附加词,应被理解为“全会”,但不影响已授予执行委员会的权利。

455、中国奥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属于《奥林匹克宪章》中所指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值得指出,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456、中国奥委会是如何组成的?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2)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3)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457、对奥林匹克的宣传可以随意进行吗?
   《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在奥林匹克区域内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示威或者政治、宗教或种族性的宣传在体育场所和其他被视为奥林匹克场所一部分的比赛区域及其上空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在体育场或其他运动场地不准有商业装置和广告牌。只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有全确定准许进行任何形式宣传的原则和条件。

458、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发生的争议该如何解决?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须按照《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提起体育仲裁法庭独家仲裁。

459、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成立于何时?有哪些职能?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在国际奥委会第七任主席胡安•安东尼奥•萨马兰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 1920.7.17)的提议下,于1984年6月正式成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国际体育领域内,主要有以下职能:
1)解决普通的争议案件;
2)解决根据体育组织的章程上诉至法庭的案件 ;
3)调解社会体育团体之间的纠纷;
4)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5)调解体育范畴内的一般性纠纷。

460、我国哪些行政机关主管体育工作?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家体育总局为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四条。

461、随便侵占、破坏奥运体育设施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占、破坏奥运体育设施的,除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外,该行为人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还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462、在奥运会中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或在竞技体育中的弄虚作假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在奥运会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或在奥运会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463、利用奥运会从事赌博活动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利用奥运会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需要注意,如果在奥运会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五十一条。

464、在奥运会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奥运会举办过程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首先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上;如果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五十三条。

465、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是中国奥委会下属的独立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受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在中国组织和实施反兴奋剂工作。其工作宗旨是通过法定程序和手段,打击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工作。

466、哪些人员负有反兴奋剂义务?
负有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义务的人员应当不仅包括所有运动员,还应当包括教练、教官、指导员、职员以及所有随队或为参加奥林匹克活动筹办之运动竞赛选手整复治疗的医疗和医护人员。

467、何谓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类:
一类为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类为奥运会组委会继承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标志,奥运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的口号,奥运会吉祥物,“城市+年份”的奥运会标识,奥林匹克火炬、徽章、奖牌和纪念章等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各种奥林匹克出版物、音乐作品、图像作品,与奥运有关的各种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
三类为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产权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四类为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前三类知识产权是以规定和合同形式确定的,无论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何规定,都必须遵守。它们主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来行使,还须由国际奥委会授权,具有无限期性和强制性和许可使用性。第四类知识产权主要依据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保护。

468、当前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4月1日实施),该条例作为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专门行政法规,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最重要的措施、最积极的步骤。此外,作为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北京也与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地方规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除了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体育法》等也都有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即《内罗毕条约》。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469、我国法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有哪些?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
6)《奥林匹克宪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

470、我国法律对奥林匹克权利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法律上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三条。

471、奥林匹克标志应如何使用?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法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里“潜在商业目的”表述实际上是对国际奥委会严厉查禁的隐性市场行为的一种中国化的表述。所谓“隐形市场”就是未经授权或根本无法取得授权,但仍巧立名目地变相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自己的经营活动(如产品促销)创造市场机会。
需要注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472、哪些情况属于以商业为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1)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2)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3)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5)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6)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

473、为商业目的使用奥克匹克标志时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不仅应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还应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在签订许可合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或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
2)使用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
3)使用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奥林匹克宪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
需要注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依照上述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八条。

474、哪些行为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这些行为主要有哪几类?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目前,社会上针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有四类:
第一类基本上是属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观上是违法的,如有的网站在向其用户传送擅用奥运五环标志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内容的图片;
第二类是“打擦边球”,即存在一定程度的故意,使用形式多较为隐蔽,但有时规模和社会影响却很大。如有的餐馆直接以“五环”、“奥运”作为菜名,厂家则利用奥运主题进行产品促销或命名房地产的开发项目。这两类都属于国际奥委会近年严厉打击的“隐形市场”。
第三类则是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有组织的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益,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四类较为特殊,主要是仿造在中国以外举办的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外国或地区奥委会的特许纪念品,保护超期(如目前然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1996年奥运会吉祥物)使用上述特许纪念品的外观设计和相关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此外,还需要注意,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在宣传奥运会的同时宣传自身形象,擅自在“新北京、新奥运”的后面加上“新X X(地方)”,也是属于违规行为。

475、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主体有哪几类?
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主体,目前大致有三类:第一类是企业,涉及到房地产、食品、饮料、电子等许多行业;第二类是新闻媒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其中包括以奥运为题目和名称组织各类会议、论坛、展览、演出等,这些活动不同程度地进行征集广告、赞助行为,有些还借助中介机构组织商业运作乃至炒作;第三类是机关、团体,主要是其自身在宣传中随意对标志、口号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直接或变形使用。

476、如何解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477、在处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哪些职权?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需要注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478、如何确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479、不知情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需要承担责任吗?
企业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时,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该企业能否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如企业能够证明则上述事实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480、对于妨害奥运安保工作的行为如何处罚?
妨害奥运安保工作的行为一般都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如果上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值得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该条例。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48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具体有哪几种?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1)警告;2)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3)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

482、扰乱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公共秩序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公安机关对扰乱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二)。

483、倒卖体育比赛门票会受到何种处罚?
公安机关对倒卖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二)。

484、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应如何处理?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485、已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该处罚可以中止执行吗?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但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

486、我国实施“四大工程”来保证“人文奥运”目标的实现,这“四大工程”分别指什么?
(一)市民素质提升工程。(二)文化建设推进工程
(三)城市景观营造工程(四)社会动员志愿培训工程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二条

487、我们实施的“文化建设推进工程”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1)心组织策划好奥运会开幕式和闭幕式。(2)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3)拓展对外文化交流领域。(4)开展有特色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
(5)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发挥文化设施作用。(6)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二条(二)

488、“四大工程”中的“城市景观营造工程”主要有哪几项工作?
(1)美化城市景观。(2)展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3)完善城市公共标识和户外宣传设施。(4)优化无障碍环境。(5)大力整治城市环境。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二条(三)

489、“社会动员志愿培训工程”由哪几项具体工作组成?其内容是什么?
(1)开展群众性奥林匹克知识学习教育活动。动员广大群众学习奥林匹克知识,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是办好奥运会的基础工程。
(2)深入做好奥运会会歌、吉祥物、宣传口号的征集和圣火传递工作。
(3)做好对内对外舆论引导工作。要按照“把握导向、畅通渠道,抓住重点、宣传亮点,重在建设、提高素质,平稳适度、控制期望值”的原则,牢牢把握宣传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4)搞好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培训工作。吸取历届奥运会的成功经验,组织一支高素质的志愿者队伍,是举办高水平奥运会的重要条件。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奥运会的志愿服务工作,营造“志愿北京”的社会氛围。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二条(四)

490、“人文奥运”的实施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月―2005年12月,广泛动员、重点实施阶段。第二阶段:2006年1月―2007年12月,深入推进、全面落实阶段。第三阶段:2008年1月―2008年8月,巩固提高、展示成果阶段。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三条

491、怎样通过法律来保障“人文奥运”的顺利实施?
要认真落实《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要制定法规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落实,在“四五”普法规划中增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有关社会公共秩序等法规内容,广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把人文奥运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指标纳入到“十一五”规划中,确保落实完成。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广开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人文奥运,投资建设人文奥运。同时各级政府也要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四条

492、2008年奥运会赞助的销售原则是什么?销售方式有又哪些?
  2008年奥运会赞助的销售,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原则,根据行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销售方式:
  (1)公开销售: 公告销售通知或公开征集企业赞助意向。
  (2)定向销售: 向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发出征集赞助邀请。
  (3)个案销售: 直接与符合技术条件的企业进行销售洽谈。
参考法条:《2008奥运市场开发计划启动书》第一部分  第四条(一)

493、“奥运会特许经营”是什么?“奥运会特许计划”又是什么?
“奥运会特许经营”是指奥组委授权合格企业生产或销售带有奥组委标志、吉祥物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产品。为享有这一权利,特许企业将向奥组委交纳一定的特许权费,以此对奥运会做出贡献。
“奥运会特许计划”旨在推广奥林匹克理念和奥运品牌,为公众提供接触奥运的机会,激发奥运热情。历届传统的特许产品有纪念章、T-恤衫、棒球帽等具有庆祝和纪念意义的产品。如今的特许经营计划已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设计统一、品种丰富、品质优秀的商品计划,更好地宣传和推广奥运会的整体形象。
参考法条:《2008奥运市场开发计划启动书》第二部分  第一条

494、奥林匹克精神是什么?
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
首先,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 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观众,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种族的和文化的差异,又常常由于各国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而强化。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精神氛围下,人们才可以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学会尊敬其他民族,虚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不断丰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应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
所以说,奥林匹克精神更多的是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以及对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

495、奥林匹克格言是什么?
奥林匹克格言(Olympic Motto)亦称奥林匹克口号——"更快、更高、更强" 。它充分表达了奥林匹克运动所倡导的不断进取、永不满足的奋斗精神。它不仅表示在竞技运动中要不畏强手,敢于斗争, 敢于胜利, 而且鼓励人们在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不甘于平庸, 要朝气蓬勃, 永远进取,超越自我 , 将自己的潜能发挥到极限。
这六个字于1920年被国际奥委会正式确认为奥林匹克格言,并在安特卫普奥运会上首次使用。此后, 国际奥委会的各种出版物上均印有其拉丁语的 "Citius,Altius,Fortius"字样。

496、什么是奥运会徽 ?
奥运会会徽是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徽记,亦称奥运会会标。历届现代奥运会(包括冬季奥运会)的组委会都要为所举办的奥运会设计会徽。会徽的图样不仅要体现奥林匹克精神,而且还要反映出东道国和奥运会主办城市的特征。
为保证奥运会会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奥林匹克宪章》的保护,未经奥运会组委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将其用于广告和为商业服务。

497、售房许可证上一般有哪些内容?
①建设项目名称、坐落、结构、批准立项单位和文号。②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和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③拟外销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幢、号。④工程进度和交付使用时间等情况。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98、  买房时要看的“五证”是什么?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参考法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

499、什么是“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有的叫认购金或者预付款)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的订钱,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参考法条:《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500事实婚姻是什么?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会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与合法的正式婚姻没有任何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才会被认定为构成事实婚姻。
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是普通的未婚同居关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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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LZ辛苦了
公务员不是就考申论和行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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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8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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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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