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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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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父母在世时,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人的监护人吗?
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包括亲身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如果父母均在世或者有一方还在世,但是缺乏监护能力,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等,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
402 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时,哪些人有监护资格?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403 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商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吗?
可以,但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必须是上述有监护资格的人中之一,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可以一致同意由其他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经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可以同时有两个以上的监护人,但必须是位于同一顺序的,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一起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成年的兄、姐也可以同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祖父母和未成年人的兄、姐不可以同时担任监护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
404 父母必须抚养未成年子女吗?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推卸。
父母必须抚养子女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生活,则父母不再承担抚养的义务。而对于虽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还在上学或者没有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405 父母弃婴、溺婴,应受什么处罚?
父母遗弃婴儿,情节不是很恶劣的,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根据不同的情节构成不同的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可以被他人及时发现的地方,如车站、他人的住房旁边,其本意是希望婴儿被及时发现并被别人带走,则构成遗弃罪;
第二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野、树林,其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溺婴泛指一切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不仅仅是用水溺死,还包括用绳子勒死,用被子闷死等等。溺婴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406 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如果未成年人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学,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获得批准以后,未成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迟接受义务教育。
参考法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407 如何保护离开户籍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在北京指的是7至15周岁的未成年人。
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现在暂时居住地的人民政府的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以在暂时居住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以进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参考法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二、六、七条
408 怎样才是完成了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获得由学校发给的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就是完成了义务教育。未成年人接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也为完成了义务教育。一些儿童、少年虽然年龄与一般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相同,但是因为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了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也是完成了义务教育。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
409 赠送给未成年人的财物是未成人个人的财产吗?
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拥有个人的财产。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个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自己的个人财产,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的财物收归自己所有。
410 未成年人可以购买贵重物品吗?
不可以。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购买一些和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东西,如学习用品、零食之类价格不高、平时又需要的东西,购买贵重的物品必须征得父母同意。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因此,购买贵重物品只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购买。同样,未成年也不可以未经父母同意,就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出售或赠送他人。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47条
411 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吗?
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但在实践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给子女的零花钱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生活消费也越来越高。有些未成年人购买的东西的价格即使对于成年人来说也是比较昂贵的,但是对他们来说却很稀松平常。因此,什么是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47条
412 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不可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钱养活自己,而逃避其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保管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其使用或处分该财产必须对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随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更不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赠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对未成年人不利的处分。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413父母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如果是他人造成了未成年人财产的损失,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向侵害人主张权利,并在必要的时候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的财产恢复原状或者得到赔偿。如果是父母造成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损失,同样要承担责任。虽然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利替未成年人保管其财产。但是,财产毕竟是未成年人的,而非监护人所有。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因为疏忽大意才损坏了未成年人的财物的,则应该进行赔偿;
第二、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故意造成未成年人财产的损失的,则除了要进行赔偿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
414父母可以拆看孩子的信件吗?
不可以。信件是个人的隐私,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成年人年纪虽小,生活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任何人都不可以拆看、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包括父母、老师。一些家长根本没有隐私权的概念,也不知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往往未经允许就随意翻动孩子的东西,“审查”孩子的日记,拆阅孩子的信件,没收孩子喜欢的书籍。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未成年人的同意而拆看其信件:
第一种情况: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第二种情况: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人,他们一般没有阅读信件的能力,其信件可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拆看。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15 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谁来管?
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多是出于对子女的关心,怕子女交友不慎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一般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只有情节严重的,如多次拆开或毁弃,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父子女可以和父母进行沟通,要求父母下次不可以再拆看自己的信件。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父母作出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款
416 父母可以随意打骂孩子吗?
不可以。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生命、人格尊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包括父母。父母有不可推卸的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教育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采用打、骂这样的暴力手段,往往只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更可能激起他们的叛逆心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参考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417 父母打伤、打死孩子是犯罪吗?
虽然父母打子女多半是为了教育子女,希望他们学好,改正不良行为。打伤、打死孩子并不是他们的本意,多数情况下是无意中造成的后果。但是,不管父母的本意如何,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事实上受到了侵犯,必须予以惩罚。父母将孩子打成轻伤、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将孩子打成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孩子打死的,构成过失杀人罪,都要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二百二十五条
418 父母可以和未成年子女断绝关系、“一刀两断”吗?
不可以。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解除的,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行为不良、品行不端,父母应该好好教育,帮助他们改正。把子女赶出家门、将他们推向社会,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管教,只会让他们越学越坏。这是一种不负责任、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行为。父母放弃其监护职责,不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参考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419 父母可以让未成年子女一个人单独居住吗?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相对都比较成熟,而且有些已经接受完义务教育,有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有能力自己照顾自己。因此,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离开父母一个人单独居住。但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没有成熟,还需要父母的照顾和教育,没有能力独立生活,父母不可以让其一个人单独居住。
参考法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420 父母可以用子女的财产来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吗?
可以。 未成年人损坏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原则上应该由未成年人进行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比如别人赠送的钱,那么父母就可以用未成年人的钱来支付赔偿的费用;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不够进行赔偿的,那么父母就应当用自己的钱来赔偿。
但如果是单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那么即使未成年人闯祸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他人也不能要求这些单位进行赔偿,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421 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照顾未成年人,比如将未成年人寄养在别人家里一段时间。在他人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期间,因为未成年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受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如果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早就约定了在此类情况下由受托人来赔偿的,那么就由受托人来赔偿。
第二,如果受托人有疏忽,他本来应该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会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会危及到别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为大意没有发现;或者受托人故意让未成年人去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伤害别人的人身的,则受托人需要和监护人一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422 未成年人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岁,需要对之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吗?
未成年人在实施损坏他人财产或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时还不到十八周岁,但在受害人到法院告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要求他们进行赔偿的时候,未成年人已经满十八周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就由未成年人来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则仍然由其原来的监护人来赔偿。监护人不可以以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应当自己承担责任而拒绝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
423 监护人不明确时,应由谁来赔偿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未成年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需要由监护人进行赔偿,但没有办法确定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互相推脱,谁也不肯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就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24 夫妻离婚后,应由谁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经济能力不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为未与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绝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425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教唆或者帮助10周岁以下、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全部的赔偿。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人及其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教唆或帮助10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则应当和未成年人一起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
426 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未成年人只有未满14周岁,并且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之一的,才可以被收养:
(一) 没有父母的孤儿
(二) 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未成年子女,或者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等。
有两个例外:
第一,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生父母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 外祖 ) 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的,也可以不受这个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四、七、十四条
427 什么情况下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五、十、十一、十八条
428父母送养孩子以后,还可以生育孩子吗?
送养不可以成为逃避计划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确实是因为送养当时没有能力抚养,但后来父母身体康复或者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抚养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养一个孩子,则可以再生养一个。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九条
429 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 有子女;
(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满30周岁。
如果收养人已经结婚,则必须夫妻共同收养。如果一方不同意的,不可以收养。
单身男性收养人和被收养的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否则不能收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九、十条
430 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公证吗?
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明。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五、二十一条
431 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是什么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应当和养父母一起生活,而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432 抚养是收养吗?
不是。孤儿或者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未成年子女。但是,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并不形成收养关系,子女仍然是生父母的子女。
433 收养关系成立后,怎样才能解除?
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以免未成年人处于无人抚养的境况。但是,收养人可以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0周岁以上,那么送养人和收养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其同意。如果收养人不抚养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可以先和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同意,送养人可以到法院去和收养人打官司。如果不存在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合理理由,且收养人不同意的,送养人不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434 收养关系解除后,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生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了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435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如何解决?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但双方也可以协议由父亲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均要求子女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跟随父亲还是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有争议时,父母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继父或继母在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期间抚养继子女,但在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未成年子女应当由生父母抚养。父母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只要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一般会允许。但如果双方不一起提出此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只会让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育费,而不会主动或因一方的要求而判决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
436 原抚养关系对子女不利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吗?
可以。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
在下面几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
(一) 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为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参考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437 非婚生子女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有。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而被剥夺。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条
438 父母可以立遗嘱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吗?
除了年满16周岁、已经参加工作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外,其他的未成年人除了父母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父母对其有抚养义务,应当在遗嘱中为他们保留一定的份额。如果遗嘱中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先为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才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439 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吗?
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因此,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其他的未成年人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立遗嘱,即使立下遗嘱,也是无效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40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哪些人?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十七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工读学校的学习年限,根据学生原有文化程度和接受教育的表现,一般可确定为二至三年。工读学生入学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当地区、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共同审批。就读学校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的,家长应当支持,不得阻拦。经审批应当入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又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使他们入学。
参考法条:《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441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有一定的监护管理职责。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监管的职责。如果学校工作中存在疏忽,没有尽到其监管职责,则学校存在过错,需要对学生受伤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和学生自己都有一定的过错,共同造成了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一方过错大,则承担的责任就大。在确定学校和学生个人的过错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442 学生在学校内突发疾病,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早已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是没有告诉学校,那么学生在校内突然发病,学校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发现学生发病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学校没有采取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应当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款
443 学生在学校里自杀,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444 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不需要。学校只对自己的学生负有监管责任,对于私自来到校内的其他学校的学生,学校没有保护管理的责任,也就不需要对其在校内受伤承担责任。
445 学生在危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是普遍存在的,是进行此类体育活动的学生理应知道并且自愿承担的。因此,只要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就不需要对学生意外受伤承担责任。造成该学生受伤的其他学生,如果没有故意或严重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446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活动,相关服务的经营者造成学生受伤,谁应承担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为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受伤,如果学校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无需承担责任。有过错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447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需经未成年子女同意吗?
不需要。一般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个限制,无需经未成年子女同意。
参考法条:《保险法》第五十三、五十五条
448 学校可以随意开除学生吗?
不可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四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449 未成年人可以代替过世的父或母继承遗产吗?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先过世,未成年人可以代替父亲或母亲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继承的份额一般仅限于父亲或母亲有权利继承的部分。
对于已经过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其他亲属的遗产,未成年的子女不可以代替父亲或母亲继承。例如,未成年人的叔叔过世了,没有妻子和儿女,本来未成年人的父亲有权利继承叔叔的遗产,但是,父亲比叔叔先过世,那么未成年人就没有权利继承叔叔的遗产。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一条
450、何谓《奥林匹克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总汇。它指导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和运行,并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条件。不论以何种身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员或者组织,都必须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
第一部《奥林匹克宪章》是由皮埃尔.德.顾拜旦倡议和起草的,在1894年6月巴黎国际体育会上正式通过。目前最新一版的《奥林匹克宪章》是由2001年7月在莫斯科举行的第112届国际奥委会全会上批准并通过的。
451、《奥林匹克宪章》包括哪些内容?
《奥林匹克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宪章具体包括了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运动会、说明与备注几方面的内容。
452、奥林匹克及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什么?
奥林匹克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社会。为达到这一目的,奥林匹克运动独自或者与其他组织合作,在其职能范围内从事促进和平的活动。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
453、国际奥委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国际奥委会(IOC),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无期限的组织,以协会的形式具有法人地位,得到瑞士联邦会议的承认。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其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国际奥委会的使命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条款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涉及这些决定的执行或者解释的任何争议,只能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解决,在某些情况下,由体育运动仲裁庭裁决。
454、国际奥委会有哪些组织机构?
国际奥委会由下列机构组成:
1)全会。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称为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决定是最终决定。全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特别全会由主席提议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委员的书面要求召开。
2)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国际奥委会事务。执行全会赋予的一切职责,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主席提议或执行委员会多数委员的要求由主席召开。
3)主席。主席主持国际奥委会的全部活动并且始终代表国际奥委会;主席在必要时建立常设或临时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确定其工作范围并指定成员。
值得指出,在确定国际奥委会某一机构的权限方面发生疑问时,国际奥委会一词如未加其他说明或附加词,应被理解为“全会”,但不影响已授予执行委员会的权利。
455、中国奥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属于《奥林匹克宪章》中所指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值得指出,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456、中国奥委会是如何组成的?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2)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3)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457、对奥林匹克的宣传可以随意进行吗?
《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在奥林匹克区域内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示威或者政治、宗教或种族性的宣传在体育场所和其他被视为奥林匹克场所一部分的比赛区域及其上空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在体育场或其他运动场地不准有商业装置和广告牌。只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有全确定准许进行任何形式宣传的原则和条件。
458、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发生的争议该如何解决?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须按照《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提起体育仲裁法庭独家仲裁。
459、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成立于何时?有哪些职能?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在国际奥委会第七任主席胡安•安东尼奥•萨马兰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 1920.7.17)的提议下,于1984年6月正式成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国际体育领域内,主要有以下职能:
1)解决普通的争议案件;
2)解决根据体育组织的章程上诉至法庭的案件 ;
3)调解社会体育团体之间的纠纷;
4)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5)调解体育范畴内的一般性纠纷。
460、我国哪些行政机关主管体育工作?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家体育总局为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四条。
461、随便侵占、破坏奥运体育设施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占、破坏奥运体育设施的,除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外,该行为人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还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462、在奥运会中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或在竞技体育中的弄虚作假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在奥运会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或在奥运会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463、利用奥运会从事赌博活动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利用奥运会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需要注意,如果在奥运会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五十一条。
464、在奥运会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奥运会举办过程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首先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上;如果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五十三条。
465、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是中国奥委会下属的独立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受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在中国组织和实施反兴奋剂工作。其工作宗旨是通过法定程序和手段,打击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工作。
466、哪些人员负有反兴奋剂义务?
负有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义务的人员应当不仅包括所有运动员,还应当包括教练、教官、指导员、职员以及所有随队或为参加奥林匹克活动筹办之运动竞赛选手整复治疗的医疗和医护人员。
467、何谓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类:
一类为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类为奥运会组委会继承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标志,奥运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的口号,奥运会吉祥物,“城市+年份”的奥运会标识,奥林匹克火炬、徽章、奖牌和纪念章等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各种奥林匹克出版物、音乐作品、图像作品,与奥运有关的各种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
三类为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产权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四类为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前三类知识产权是以规定和合同形式确定的,无论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何规定,都必须遵守。它们主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来行使,还须由国际奥委会授权,具有无限期性和强制性和许可使用性。第四类知识产权主要依据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保护。
468、当前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4月1日实施),该条例作为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专门行政法规,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最重要的措施、最积极的步骤。此外,作为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北京也与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地方规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除了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体育法》等也都有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即《内罗毕条约》。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469、我国法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有哪些?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
6)《奥林匹克宪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
470、我国法律对奥林匹克权利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法律上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三条。
471、奥林匹克标志应如何使用?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法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里“潜在商业目的”表述实际上是对国际奥委会严厉查禁的隐性市场行为的一种中国化的表述。所谓“隐形市场”就是未经授权或根本无法取得授权,但仍巧立名目地变相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自己的经营活动(如产品促销)创造市场机会。
需要注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472、哪些情况属于以商业为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1)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2)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3)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5)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6)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
473、为商业目的使用奥克匹克标志时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不仅应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还应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在签订许可合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或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
2)使用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
3)使用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奥林匹克宪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
需要注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依照上述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八条。
474、哪些行为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这些行为主要有哪几类?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目前,社会上针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有四类:
第一类基本上是属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观上是违法的,如有的网站在向其用户传送擅用奥运五环标志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内容的图片;
第二类是“打擦边球”,即存在一定程度的故意,使用形式多较为隐蔽,但有时规模和社会影响却很大。如有的餐馆直接以“五环”、“奥运”作为菜名,厂家则利用奥运主题进行产品促销或命名房地产的开发项目。这两类都属于国际奥委会近年严厉打击的“隐形市场”。
第三类则是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有组织的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益,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四类较为特殊,主要是仿造在中国以外举办的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外国或地区奥委会的特许纪念品,保护超期(如目前然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1996年奥运会吉祥物)使用上述特许纪念品的外观设计和相关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此外,还需要注意,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在宣传奥运会的同时宣传自身形象,擅自在“新北京、新奥运”的后面加上“新X X(地方)”,也是属于违规行为。
475、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主体有哪几类?
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主体,目前大致有三类:第一类是企业,涉及到房地产、食品、饮料、电子等许多行业;第二类是新闻媒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其中包括以奥运为题目和名称组织各类会议、论坛、展览、演出等,这些活动不同程度地进行征集广告、赞助行为,有些还借助中介机构组织商业运作乃至炒作;第三类是机关、团体,主要是其自身在宣传中随意对标志、口号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直接或变形使用。
476、如何解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477、在处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哪些职权?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需要注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478、如何确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479、不知情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需要承担责任吗?
企业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时,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该企业能否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如企业能够证明则上述事实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480、对于妨害奥运安保工作的行为如何处罚?
妨害奥运安保工作的行为一般都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如果上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值得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该条例。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48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具体有哪几种?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1)警告;2)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3)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
482、扰乱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公共秩序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公安机关对扰乱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二)。
483、倒卖体育比赛门票会受到何种处罚?
公安机关对倒卖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二)。
484、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应如何处理?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485、已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该处罚可以中止执行吗?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但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
486、我国实施“四大工程”来保证“人文奥运”目标的实现,这“四大工程”分别指什么?
(一)市民素质提升工程。(二)文化建设推进工程
(三)城市景观营造工程(四)社会动员志愿培训工程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二条
487、我们实施的“文化建设推进工程”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1)心组织策划好奥运会开幕式和闭幕式。(2)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3)拓展对外文化交流领域。(4)开展有特色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
(5)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发挥文化设施作用。(6)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二条(二)
488、“四大工程”中的“城市景观营造工程”主要有哪几项工作?
(1)美化城市景观。(2)展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3)完善城市公共标识和户外宣传设施。(4)优化无障碍环境。(5)大力整治城市环境。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二条(三)
489、“社会动员志愿培训工程”由哪几项具体工作组成?其内容是什么?
(1)开展群众性奥林匹克知识学习教育活动。动员广大群众学习奥林匹克知识,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是办好奥运会的基础工程。
(2)深入做好奥运会会歌、吉祥物、宣传口号的征集和圣火传递工作。
(3)做好对内对外舆论引导工作。要按照“把握导向、畅通渠道,抓住重点、宣传亮点,重在建设、提高素质,平稳适度、控制期望值”的原则,牢牢把握宣传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4)搞好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培训工作。吸取历届奥运会的成功经验,组织一支高素质的志愿者队伍,是举办高水平奥运会的重要条件。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奥运会的志愿服务工作,营造“志愿北京”的社会氛围。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二条(四)
490、“人文奥运”的实施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月―2005年12月,广泛动员、重点实施阶段。第二阶段:2006年1月―2007年12月,深入推进、全面落实阶段。第三阶段:2008年1月―2008年8月,巩固提高、展示成果阶段。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三条
491、怎样通过法律来保障“人文奥运”的顺利实施?
要认真落实《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要制定法规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落实,在“四五”普法规划中增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有关社会公共秩序等法规内容,广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把人文奥运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指标纳入到“十一五”规划中,确保落实完成。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广开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人文奥运,投资建设人文奥运。同时各级政府也要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四条
492、2008年奥运会赞助的销售原则是什么?销售方式有又哪些?
2008年奥运会赞助的销售,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原则,根据行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销售方式:
(1)公开销售: 公告销售通知或公开征集企业赞助意向。
(2)定向销售: 向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发出征集赞助邀请。
(3)个案销售: 直接与符合技术条件的企业进行销售洽谈。
参考法条:《2008奥运市场开发计划启动书》第一部分 第四条(一)
493、“奥运会特许经营”是什么?“奥运会特许计划”又是什么?
“奥运会特许经营”是指奥组委授权合格企业生产或销售带有奥组委标志、吉祥物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产品。为享有这一权利,特许企业将向奥组委交纳一定的特许权费,以此对奥运会做出贡献。
“奥运会特许计划”旨在推广奥林匹克理念和奥运品牌,为公众提供接触奥运的机会,激发奥运热情。历届传统的特许产品有纪念章、T-恤衫、棒球帽等具有庆祝和纪念意义的产品。如今的特许经营计划已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设计统一、品种丰富、品质优秀的商品计划,更好地宣传和推广奥运会的整体形象。
参考法条:《2008奥运市场开发计划启动书》第二部分 第一条
494、奥林匹克精神是什么?
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
首先,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 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观众,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种族的和文化的差异,又常常由于各国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而强化。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精神氛围下,人们才可以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学会尊敬其他民族,虚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不断丰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应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
所以说,奥林匹克精神更多的是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以及对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
495、奥林匹克格言是什么?
奥林匹克格言(Olympic Motto)亦称奥林匹克口号——"更快、更高、更强" 。它充分表达了奥林匹克运动所倡导的不断进取、永不满足的奋斗精神。它不仅表示在竞技运动中要不畏强手,敢于斗争, 敢于胜利, 而且鼓励人们在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不甘于平庸, 要朝气蓬勃, 永远进取,超越自我 , 将自己的潜能发挥到极限。
这六个字于1920年被国际奥委会正式确认为奥林匹克格言,并在安特卫普奥运会上首次使用。此后, 国际奥委会的各种出版物上均印有其拉丁语的 "Citius,Altius,Fortius"字样。
496、什么是奥运会徽 ?
奥运会会徽是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徽记,亦称奥运会会标。历届现代奥运会(包括冬季奥运会)的组委会都要为所举办的奥运会设计会徽。会徽的图样不仅要体现奥林匹克精神,而且还要反映出东道国和奥运会主办城市的特征。
为保证奥运会会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奥林匹克宪章》的保护,未经奥运会组委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将其用于广告和为商业服务。
497、售房许可证上一般有哪些内容?
①建设项目名称、坐落、结构、批准立项单位和文号。②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和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③拟外销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幢、号。④工程进度和交付使用时间等情况。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98、 买房时要看的“五证”是什么?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参考法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
499、什么是“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有的叫认购金或者预付款)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的订钱,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参考法条:《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500事实婚姻是什么?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会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与合法的正式婚姻没有任何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才会被认定为构成事实婚姻。
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是普通的未婚同居关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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