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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ee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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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刑法,我以前会做,现在有点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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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00:13 |
妻子欲杀丈夫,在丈夫经常喝咖啡的杯子里放了毒药,等丈夫下班后给他喝,然后上超市买菜了。
丈夫提前下班回来,把那个常用的杯子里的咖啡喝了,挂了。

各方结论:1、故意杀人 2、过失致人死亡  争论焦点: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基本概念:
1、直接故意:追求或者明知必然发生
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不追求,放任
3、过于自信的过失:有采取措施或者有经验、技术等现实根据,相信结果不会发生
4、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
5、意外事件:不能预见

分析:
1、过失杀人观点:客观方面妻子只有预备行为,没有实行行为。主观方面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丈夫提前回家,或者根据平时经验生活经验相信丈夫不会提前回家,所以是过失杀人。
2、故意杀人观点:主观方面妻子追求丈夫死亡结果,客观方面实施了投毒品行为,所以是故意杀人

置疑:
1、过失杀人观点: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是违背犯罪人本意的,犯罪人没有预见到并且也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案显然不符合。
2、故意杀人观点:在犯罪构成了四个方面中,严格根据题干描述分析,此案中的妻子的投毒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而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所以故意杀人不能成立。

个人观点:
本人正在备考法硕,刑事诉讼中,具体怎么举证怎么推定,我不太清楚,但这道题仅从考题的方面来看,最大的问题在他的题干给的条件根本就不全,个人认为讨论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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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00:17 |
我觉得,这个案例可以发散出很多种情况!
怎么定性还要再具体一点的细节~~
      问题中:1. “等丈夫下班回来给他喝”是指妻子预备犯罪的一个过程,这是不是讨论的一个重点呢?
   如果主观上是肯定的,纯粹是为了杀丈夫而定他下班回来给他喝!已经有犯罪的预谋了,而后再去买菜,是否为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呢?
           2.“提前下班了” 也是一个讨论点吧~!提前下班了虽然是不可预见的事实,但是作为他已经作手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上是在放任!
           3.   “那个常用的杯子” 可以明显看出妻子是知道丈夫有用这个杯子喝水的习惯,在这个杯子里下毒不管是否提前下班,丈夫都会习惯性的去拿这个杯子喝水! 这是不是不可预见呢??
    个人觉得应该属于   故意杀人既遂     而且从道德伦理上讲,这种案件如果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话。那不是对于任何有杀人动机的情况下,我以不可预见为前提定为过失?  
       说的不对不要鄙视我!!探讨 ,谈谈个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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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01:40 |
受教了。[em:18] 。你们都好专业。我还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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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6:31 |
原帖由 leelon 于 2009-8-19 22:01 发表
明天我要是换个头像,学女人说话,你说能有小伙子上钩么?

鄙人认为你不用换头像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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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23:02 |
如果妻子把药放到其他地方,因有急事出门。丈夫回家以为那是咖啡,喝了。这就没必然因果联系了。
可是,我还是觉得应该是故意。
考的不是法硕,是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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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23:32 |
如果投毒不是实行阶段而是准备阶段,就没有过失这一说了。这个如果毒死的是她的孩子肯定就是个意外事件(因为丈夫专用杯)。可是毒死的是丈夫,主客观统一,追求的结果也发生了,鄙人认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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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0:10 |
一个个都说鄙人认为鄙人认为。。。
鄙人认为鄙人没得这么专业来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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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1:56 |
原帖由 淘米爱米兰 于 2009-8-19 09:49 发表
这个东西在理论上叫做“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判断到底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在于妻子往咖啡杯里下毒是否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

鄙人以为这样的下毒行为不是实行行为,因为有个关键词是“丈夫提前下 ...


今年司考里各个讲刑法的老师给的观点是 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明楷的典型观点之一
这里还处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投毒罪的着手点是——投毒 就进入了实行阶段,
这里妻子下毒的着手点是——将下毒的咖啡递于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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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8:37 |
原帖由 苗苗林 于 2009-8-21 01:56 发表


今年司考里各个讲刑法的老师给的观点是 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明楷的典型观点之一
这里还处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投毒罪的着手点是——投毒 就进入了实行阶段,
这里妻子下毒的着手点是——将下毒的咖啡递于丈夫。 ...

妻子投毒的是丈夫经常喝咖啡的杯子,就算她不递,丈夫也会自己去喝的
这题出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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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9:00 |
原帖由 苗苗林 于 2009-8-21 01:56 发表


今年司考里各个讲刑法的老师给的观点是 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明楷的典型观点之一
这里还处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投毒罪的着手点是——投毒 就进入了实行阶段,
这里妻子下毒的着手点是——将下毒的咖啡递于丈夫。 ...

您与我的观点相同,我很荣幸~~[qq:13]
万事皆规律,有法天下和。

本人撰文,仅代表本人观点,切勿牵连联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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