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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ULMY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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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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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9 12:31 | 只看该作者
汗 原来这么多人留言了哈 谢谢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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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09:0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比较难理解,我是以分析上说的为准!
司法解释确实比较晦涩难懂!
过去的过去了!面对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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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23: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比较难理解,我是以分析上说的为准!
司法解释确实比较晦涩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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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01:33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情况如下
1:交通肇事后,带离现场,受害人由于无法接受救治而死亡,罪刑法定,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直接定故意杀人
2:交通肇事后,故意拖带,碾压,致使受害人死亡,以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神即道,道法自然,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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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 11:16 |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楼上的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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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想起沈阳,不禁黯然神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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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01: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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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10: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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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全面说法是分三种:第一,行为人肇事后逃离,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定交通肇事罪一罪;第二,行为人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车挂带住仍然故意拖拽被害人致死或者肇事后又故意撞死被害人的,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第三,行为人肇事后为了毁灭证据,将被害人带离现场抛弃他处由此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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