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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贸大土著学姐,法学学硕60页精华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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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7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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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7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补课:民法典担保物权&九民纪要担保纠纷重难点讲解】
随着每年考研人数的不断增加,考题难度及灵活度也在不断加大,出题老师越来越倾向于在以往没有考过的重难点处做文章。而担保物权&担保纠纷一直是民法中最难理解且多出复杂案例的部分,且近两年九民纪要及民法典陆续出台,对原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担保部分的内容变动较大;目测很容易落入今年考研题目的热点范围。对此,我们决定以【补课】的形式,请我们的特邀讲师瑞瑞学姐来给大家进行系统讲解;内容涉及《民法典》《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九民纪要》,会结合实务案例逐条分析哦,PPT有60页左右、干货满满,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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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7 17: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姐,这个是课程吗?怎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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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7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代凯恩斯 发表于 2020-8-7 17:55
学姐,这个是课程吗?怎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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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7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提示 : 一定要参加直播哦,直播上将会告诉大家获取课件的方式,录播课将不再提供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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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来讲一下民法典担保物权&九民纪要担保纠纷重难点讲解这两块内容为什么单独讲。
老师这两年他会看说以前没怎么考过的,以及说出题能够比较复杂,然后设置比较多的问题,说白了就是说怎么着以前没怎么考过,现在能够难住大家,这个题目出来,大家做出来答案能够有一定的筛选度,这样的一个方向。因为我已经大家带大家三年了,所以我看了一下以前考过的题目,以及结合今年的民法典,我发现我刚才讲的担保物权确实是一片蓝海一样的存在,就是说他很难,然后他也能出比较复杂的案例,或者而且他能出民法中最难的问题。而且在我们贸大老师上课的过程当中也一直都强调说担保法是比较难的,然后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容。
但是看考研的题目,以往考过的,我觉得不是说没有考过,但是考的相对来讲比较浅,而且尤其是在案例方面,好像以前出现的也不是特别多,但今年不一样了,今年这一块算是我认为这一块是民法典中变化最大的一部分,因为物权法它本身就比较怎么说比较乱,大家都知道关于担保的规定,它规定在两部法律中,一部是担保法,一部是物权法。按道理说物权法是一个更加就是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物权法是一般法,担保法是特别法,一般说是一般法出来之后,特别法再进行细化这样。但是物权这一块它不太一样,是担保法先出来,然后物权法07年才出来,所以就会他们两个之间本身就有一些条款,说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后面又出了单担保司法解释,让司法解释又对担保法有有的一些也不一样,然后这三个就是说司法解释担保法物权法,它又有不一样的地方。

在以前的话他不好考,为什么就是说这都不一样,你说学生按照哪个去答对不对?你说按照担保法答的给给分,不知道按照物权法答的给不给分。所以有一些这种困境,但是今年不一样的是什么呢?民法典物权编出来了,然后九民纪要出来了,基本上是把前面我说那三个给整合了就是说把原本说有冲突的不一致的,现在基本上都给统一化了。所以这个时候咱们的答案就统一了,这个时候老师去改这个题目的话,它也有一个标准了,是这么一个情况,而且变动也比较大。
另外一点就是民法典和九民纪要,关于制度设计,它基本上是统一的。民法典和九民纪要它并没有出现物权法和担保法那样一个冲突的。所以说现在你能看到,在大一统的前提之下,这块很容易出内容了,而且因为它变得很多,又是很新的地方,又是民法中比较重要的内容,以前又没怎么考过,这几点加权在一起的话,我认为这一块很容易落入咱们今年民法考试的重难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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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4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居住权,这个是一个完全新增的内容。居住权是什么意思?专门规定专门专章规定的从366~371条,然后规定的这么一个就是说他也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在咱们学居住权之前,大家知道用益物权有一个叫地役权对吧?然后居住权就是跟原来的地域权相对应的属于人役权。

在讲具体法条之前,我给大家举个例子,什么叫居住权?比如说有一对夫妻男的叫铁柱,女的叫如花,然后有一天铁路出轨被如花当场抓包,然后如花就跟铁柱说协议离婚,然后如花对铁柱讲,说作为对你出轨的惩罚,孩子俩你背走,然后这个房子留下,铁柱也觉得李逵表示同意,但现实情况是什么?铁柱除了现有的夫妻共有的这套房子之外,他并没有别的房子。你说这俩孩子他背哪去被大街上去吗?这个时候如花就觉得夫妻一场也不想看你露宿街头这样。

在现在我所有的房子上给你设立一个居住权,咱俩签一个居住协议。居住协议中规定说你张铁柱在娶到下一个老婆或者买到下一套房子之前,都可以在我的房子里继续居住,而且他们就凭书面协议对吧,把居住权这个事给敲定了,然后当天就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把这个事儿给登记下来了。就是说居住权做了一个登记,这时张铁柱在李如花他的房子上设立的居住权就已经成立了。

咱们再回过头来看这个条文,就是说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我刚才说他们两个是签了一个书面的协议,对吧?这个就是说居住权设立的方式,它是一种要式的,就是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签一个书面的东西,而且它是登记设立,咱们在登记上有两种讲法对吧?一种是登记设立,一种是登记对抗。因为它本身是涉及到不动产对吧?不动产上面设置一个物权用益物权,所以它是一个登记设立。所以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对第一种就是书面加登记的方式,然后还有另外一种小众就是在刚才是对下面一条说遗嘱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的,参照本条适用,所以从这一条提炼出来,还可以有另外一种设立方式,就是以遗嘱的方式,然后这是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另外一点的话就是说居住权应当是无偿设立,但是当然也可以约定有偿,比如说如花根铁柱说你可以在你娶到老婆或者买到新的房子之前,你都可以在这住,他并没有说说你要给我钱,所以这种是无偿的,当然了如花也可以约定说你象征性的一个月给我300块钱,这就是约定有偿。

另外一点就是说提醒大家居住权它是为特定的人的居住需求而设立的,所以转让不得继承。

刚才又说了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为什么又是不得继承,是啥意思呢?这以遗嘱的方式设立,遗嘱指的是这个房屋本身的所有权人,比如说还是如花这个房子,比如说登记在如花的名下,房子所有权归如花,比如说如花他自己就是提前设立一个遗嘱,说我死了之后把这个房子的所有钱给我的大儿子大毛,然后把我的房子上的居住权给我的小儿子小毛,这样的,所以遗嘱是说本身所有权人他可以通过这样的形式设立,然后下面的转让不得继承,针对的主体是铁柱,你知道吗?就是铁柱他自己不得说说我在如画的房子上有一个居住权,我再把它转让给我的小情人小柔对吧?

这样是不可以的,然后也不能说我把居住权然后设立让我的大儿子大毛继承,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你本身就是一个在别人的房屋上享有的一个很弱的用益物权,你这个是不能作为一个你不能翻身做主人去转让去继承的,而且原则上也不得出租,比如说张铁柱不得说说我居住权我再租给另外一个人,我比如说如花向我要了500块钱,我租出去二两千五我还挣一笔钱,这样是不可以的,原则上也是不可以出租的,这就是关于居住权,基本上该讲的点都讲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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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4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接着咱们就讲下一个说明确担保合同的开放范围。这条右边的民法典物权编跟左边的基本上没有变动变动的就是我画线的那一部分,它是说明确了说担保合同包括哪些类型,以及包括开放性的类型,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这是传统的吗?以及说其他担保功能的合同?因为咱们以前咱们同学学到担保法,就是说抵押质押、留置对吧?但是留置的话它本身是不以合同来存在的,留置当场就留滞了,一基本上是一种行为。所以说担保合同的话就是前两种抵押质押。
除此之外,就是现在商业社会它的商业运作为了方便,为了经济效率,它有发展出各种就是其他的具有担保功能,但本身又不归属于上述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一些东西。比如说下面我列举到的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等以及后面的让与担保等等这些它都是具有担保功能的。你不能说直接否定这种担保或者合同它存在的效力,所以现在就是民法典在法律层面对这些具有担保功能的其他的合同予以确认就是说这些也可以统一去适用担保合同的规则,这是这一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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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4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接着往下走,确认留置流押具有担保的优先效力。这个是什么意思呢?
大家可以先去看条文,就是说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他与债务人他约定说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话,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就直接归债务人所有。这样的话这种叫留置条款和留押条款,就是意思就是说白了你到期不还我钱,然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就直接归我所有了,这种是原本来讲的话是无效的,就叫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无效。但是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说无效了之后,抵押权人他本身的权利还是存在的,他怎么去获得救济,以前是没有解决的,以前就有一点一竿子打死了这种感觉。
现在的话就是说你说让他把财产直接归你所有,这个条款是跟你说还是跟以前一样无效,但是在这个基础上有一个变通,就是说虽然约定无效,但是你可以依法就是说依这里说的是依法,为什么?因为你不是依约就约定你是约的直接跟你所有就没有说关于优先受偿的约定,所以说说是依据法律的话,关于担保物权它本身就是说可以优先受偿,所以这就是说依法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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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4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给大家讲一下,为什么要这样就是说为什么说你规定说到期不还的话,就把财产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这个制度是被否定的。比如说我本身像小钱老师借了20万的贷款,然后我就拿了我的价值200万的房子进行了一个抵押,对吧?这个房子有点太贵了,去掉。然后另外一个比如说拿我的车,把拿我的宝马车,然后进行一个抵押,我的宝马车比如说它是价值30万,然后我借小钱老师本来就借了20万的贷款,不是贷款,就二借了20万的借款,因为去银行才是贷款,然后自然之间要借款,我认为就借了20万,然后我的车值30万,如果说这种条款有效的话,那就显然说小田老师就是他最终获得的价值,它是要高于一开始自己借出去的钱的,这显然是违背说合同公平正义这种这种精神的,所以这种是不允许的,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还有什么?就是说如果说这个人到了借钱那一步,可能他的财产上就不只设立一个抵押权了,比如说我给小田老师已经设立了在宝马车上设立了一个抵押权,但是你要我在我还借了姜老师10万块钱,我还在上还有姜老师的一个抵押权,比如说我还在银行里贷款贷了5万块钱,还有银行的一个抵押权,所以这个车上可能他不止有一个抵押权。
如果说小强老师他直接说用这种约定把我的车这个车给拿走了,人家的权利怎么办?人家的担保物权怎么去实现对不对?所以就是说留置条款流押条款就是说你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但是现在也是不能因为你这个约定不标准就一竿子把你打死,就是说你现在有这样这个权利的话,你还可以就这个车来受偿,比如说原来的情形我到期,这三个金主爸爸的钱我都没有还完,那就走这个财产拍卖和受偿的这样一个流程,就把我这个车给拍了,拍了剩了30万,然后剩430万该怎么还小钱,老师的姜老师的和银行的对吧?
他们三个之间的受偿顺序是这么的,就是登记的优先于没登记的对吧?先登记的优先后登记的,如果同时登记或者说都没登记的,那就按照比例去受偿,就按照这样一个顺序他们仨去分,而不是说这个车直接去给谁。这就是说关于留置条款和流押条款,这里有的时候是大家有可能会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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