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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6 21:45 欢乐九色鹿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法学不是科学?第一次听说?

[size=4][color=blue]科学是可以被严格重复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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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tvZ/Aa 社会科学的验证则笼统的多。2lt F*b M*PKjn c#T

J5B lak _OU J 所以社会科学中的科学二字与自然科学不是相对应的概念。y3gx8|4D2a(K

"@p8iS%X0| U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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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sM z"|g/}xJJh [size=5][color=red]一宽:你愿意嫁给我吗?)~,? \QSx(M#H

p*_#^bT.P\^?(l 女孩儿:你有车吗?}7BzT"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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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宽:车?我有,我有,三辆呢![/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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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PT+E yIX [size=5][color=red]女孩儿:这样啊,那我考虑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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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宽:你不能现在答复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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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儿:我得回家问妈妈。Mo+g+~.`u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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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宽:额??[/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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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5W)B)\8`.X*HM [size=5][color=red]一宽:我很心急,等不了啦!Yh&I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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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儿:那你现在载我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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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宽:好啊,你想坐26的,还是28的?[/color][/size]G \ E%RXwt"|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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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5][color=red]女孩儿:?![/color][/size]%A c~'G qO5b8}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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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J?&Sw%D!Po [size=5][color=red]一宽:选择余地很大嘛,我有三辆[qq:20][/color][/size] KIA~ C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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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http://product.pinsou.com/show.asp?picid=107496][img]http://www.pinsou.com/pic/bike/2006/5/200652310101183577.jpg[/img][/url] Si-F%CV'e+[
[size=5][color=blue]社会科学与科学,就像车[/color][/size]5?(xj*O(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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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6 21:58 lying0701
你进YY吧,替我的花心儿鄙视你!!

2008-7-6 23:33 guoshao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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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 t0?!u0e"k6R\ 现在法学界有一帮人,整天在论述法学是不是科学,我们为什么要管它是不是科学呢?画家从来没说画画是科学,不也挺好的吗?7[j;k!| o]Z
                          ——by  我们一位老师  
\Z NC"NY 哈哈

2008-7-6 23:36 zlu8377335
自残吗????????????

2008-7-7 07:49 欢乐九色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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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q~ 自残吗???????????? [/quote]
jZ*~.z(G [color=blue][size=4]就是用意大利式的场剧说明一个小原理嘛??[em:18] C!@(rc7C7O:k ?kr

Dka@;Td(z9Ou$e1a)w 太严肃了  放松下哈[qq:20]l/}${V\9hh
{gV"CKj0jT

#nX?AR]5q 下面是几篇论文供大家欣赏
E.\R@w [6f(U"b%Zq O#~;\
法学应当是科学!
DS$zz!a2Bo 梁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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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No m TcYM r
“不应当在变了质的事物里而应当在合乎自然法则的事物里来观察自然。”
2k4Ia0r'Amd
t{,y4p+?a @ ——亚里士多德9`'T M^;X

]T nc/JJ 4z"MhhF
自1840年以来,在中国普通民众的心目中,所谓科学,究竟是什么呢?最近,了望时代周刊对此问题给出了一个较好的答复:v+shmE'g YfH
/e n]9{5A&O?GO
“先说科学。中国人真正弄明白科学,来自于对西方坚船利炮的忧患。此正如今天,人们访问美国的硅谷或德国的鲁尔工业区,仍能感受到的同样心情。科学还使中国人体味到了陌生化,因为它表达的是逻辑理性,而不是个人意志;它崇尚的是自然规律,而不是人际关系。但越是陌生,越是可怕,则越要去克服。从红旗渠的人定胜天到万吨水压机的精工演绎,从磁浮列车的创世纪传奇到巨型计算机的跨越式突破,无不循此脉络,中国人顽强地超越自我设限。到了今天,科学意味着缜密的计划或者规划,意味着建构一种在可行性基础上的未来,从而摆脱命定与随意。”①
p,P2{ \+I$_w!u_2F
K$b@h:~0P
(JM*V/bh,sj F:KHF 我注意到,在这段不长的文字中,有几个重要的关键词是与理论法学研究的基本学术意蕴相契合的,它们犹如灰色天幕中的耀眼闪电,撕开了中国理论法学的隐晦和幼稚,照亮了我们前行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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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几个关键词的法学联想与分析/X$pX Y0W[1|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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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的文章中,“陌生化”、“逻辑理性”、“超越自我设限”、“计划可行性”等名词是明显与理论法学研究相沟连的。它们不仅集合性地代表了中国人一百多年来对“科学”一词所包含意义的理解和阐明,而且也恰巧与我国理论法学研究的某些特征和学术缺陷有清晰的对应关系,因此使我得到了下面的联想和分析。 ]_*s O0Q0|(` b%h
A)k W_J} \v5g f

7p4{,F1t~%?Jzjm 首先,第一个关键词,是陌生化。我国自古以来,有技术而无科学,所以科学对我们来说是陌生的。我们发明了指南针,西方人学了去,用来航海,发现了新大陆,指南针即成为西方人的科学工具。而我们中国人却用指南针来看风水掩埋自己的祖先并荫庇自己。如果说科学是发现外部客观世界的活动,那么,所谓的科学,我们应当承认确实是起源自对陌生的探求和追索的。反观法学研究,其实也是如此。大体上来说,我国自古以来,有法律也有法制,甚至在清末民初的二十余年间出现了连西方社会也罕见的法治景观。例如,在专制皇权之下,资政院数度弹劾摄政王;在袁世凯独裁之际,上海地方法院竟然可以传讯在任国务总理到庭应诉,那是何等光辉灿烂的法治记录啊!但是,遗憾的是,有法律却无法学。“读书万卷不读律”,因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②学者们只研究儒家的伦理学说,却对法律和法制/法治是完全陌生的。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之学,无不以探索和发现西方的和/或从西方移植而来的和/或被遗忘的本土传统中的法治资源为使命。这种学术的努力,充分地体现着对陌生的研究、克服和上下求索。 广义地说,中国理论法学曾经面临的、和正在面临的问题都是中国社会中的法治外部性问题。前者是或许已经消除的外部性,后者是尚未消除的外部性。cj _"}XDjC {T/|

Y/Q%n7iyM d+F JO7Y!iA5g8J
第二个关键词,是逻辑理性。近代以来的西方科学,其精神实质就是理性主义,而意义的证实理论(Verification Theory of Meaning)又是逻辑实证主义科学哲学的理论基础。石里克提出了证实理论的基本信条:“陈述一个句子的意义,就等于陈述使用这个句子的规则,这也就是陈述证实(或证伪)这个句子的方式。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③任何现代国家中,法律制度的基本生命都是理性,那么,法学研究也必然是理性的而不是感情的或者献媚政治的。例如,自同态复仇向国家刑罚的制度转移就鲜明地反映了人类法律对政治权威的理性承认而不是盲目依附。除非,我们能够否认上述制度转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有效论说和建立私刑背景下的无政府社会,我们就必须承认法学研究的理性主义精神是其真正的学术品格。另外,因为法律文本的规则特性是天然存在和不证自明的,所以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就直接地扫描和分析着法律命题和规则句子的意义和所指。因此,法学的经验研究固然是大量的,但是对法律经验与现象的研究只能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只有在严格的制度分析和法哲学思辩的逻辑指引下,法学才成为历经数千年而长盛不衰的显学,这已经为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所证明。 gNj?"K{*A(J\
SVU8FL%j
g4riE6tn5G&o
第三个关键词,是设限与超限。这似乎是两个词,其实是一个词。人的自由本性往往导致追求边际效用的最大化,但是边际本身就是对人的超限之设限。在西方科学思维中,设限和超限是其基本的思维方式。记得美国著名历史作家约翰·托兰在其名著《日本帝国的衰亡》中很形象地将西方文明比做皮箱,而将东方文明比做包袱皮。他说,西方文明对客观事物的理解如同一只皮箱,可以容纳多少东西是准确而有限的,但是他们力求把这只皮箱做的足够大。④这很形象地描述了西方科学的思维方式。我假设这种思维方式也就是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基本思维方式,那么,总体上的西方法学,其实都是在思考人类应当如何对自己设限和超限的“法学皮箱”。恰如卢梭所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再来看我们中国。传统的中国人,思想上的自由程度远超过西方人的自由程度(中国书法和写意国画就是这种东方思想自由的明确证据),但是言辞与行为的设限却是内在的和单边主义的,这极大地压缩了思想和意志外化与显露的空间。现实中,无论是单独的个人和庞大的组织甚至党派,都自己给自己设置了传统意义上的多种自我限制,这往往直接导致学术研究的品格分裂,甚至使国人的虚伪成为习惯。例如,官大一级压死人,只是用级别这一利器向下进行制度压迫,却从来不容许下级探讨上级命令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那么,在上级命令之为优良命令的情况下、或者从历史的角度看,总体性命令中的大多数为优良命令的情况下,社会与民众是有福的,这时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往往也是兼容的。但是,当上级命令之多数为劣质或者针对特定相对人为劣质的时候,传统单边形式理性的设限往往就演化成了悲剧乃至政治灾难。目前,我们所提倡的依法治国理论,其实主要是一种“中国人顽强地超越自我设限”的新制度设限。我高兴地看到,这种设限与超限的努力,在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得到了一个最好的注解:“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⑤6uBL1QH
K,Khw#l+~4Uw3p

^)n2fpeCV 第四个关键词,计划的可行性。一位网名叫“心香”的美国某著名高校高能物理专业研究生在《致法家梁剑兵先生》的网络文章中写过这样一段话“坦白的说,现代科学是建立在数理基础上的,除了在经济学中被胡用滥用以外,数学工具一直是各个学科进步的工具,这就是说现代科学理论研究是在严格数理逻辑上不断推演的,即使GEZER和ROSELL多次努力企图颠覆数理王国的大厦基石,可是今日数学,物理学乃至吉林大学化学系理论化学最为突出的量子化学的理论都是牢牢把握着数理逻辑的根基,不曾动摇。现代科学中,除去实验学科以外,其他学科的理论建设都是逻辑清晰,推导严格,一事一问一结论,不断去伪存真,接近颠扑不破的科学真理。”⑤从这段话中,我们不难发现西方科学中所谓的计划性或者可行性来自何方,那就是建立在严格数理推导基础上的历史或者程序意义上的可预期性,这种可预期性导致了所谓科学的计划性或者可行性。那么,从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来看,尤其是西方的理论法学,研究法律制度的可预期性一直是整个西方法学的中心任务。因为法治与人治最重大的本质区别就是在法治国家中,法律和制度是决定一切的,这就坚决地消除了个人意志尤其是长官意志的任意性所导致的随意性,制度的可预期性决定着人际关系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在一个没有制度可预期性的社会中,混乱、矛盾、动乱、政变乃至内战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已经为自由资本主义以来的各国政治实践所充分证明。因此,现代中国的理论法学研究,所要做的最重大的研究工作,就是对如何实现法律制度的可预期性进行深入并且持久不歇的研究。 C_IA)x \1i+E
B I{Whx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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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国内关于法学科学性问题研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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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Zp'o)_ 目前,在国内的有关法学科学性问题的讨论和研究上,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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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6JUi
"eI,lb9{k!v.p 首先,用英美法系的眼光考量中国的法学研究。固然,各国法律专业学生和教师对法律的研究和学习在相当的程度上往往体现为技术性而不是科学性,甚至有相当多的国外法学家,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法学家,往往从本国所处的法系和法治文化与历史传统出发,认为法学是一门关于如何应用法律的“手艺之学”。这种比较特定化的学术认识在美国或者英国是适用的,在中国则不一定适用。但是,这种主要是来自美国的学术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的海归派法学研究者或者有英美法系论著翻译和学习背景的法学家以及学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怀疑着中国法学研究的科学性。这种怀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却实在是一种学术研究方法上的误解。因为英美法系学者的研究风格从来都是经验主义而不是理性主义的。他们善于法官造法,他们善于在事实中寻找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他们善于法律经济学或者法律社会学,但是,他们的基本学术逻辑是归纳的而不是演绎的。如果我们反过来看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传统之下的法学研究,我们就会发现他们的法哲学在放射着灿烂的光辉,他们反对法官造法,他们善于运用既定的法律原则或者法律规则来指导事实裁判,他们强调精密的和科学化的法学思维和法律适用技术的运用,他们的基本学术逻辑是演绎的而不是归纳的。记得我在上大学的时候看到过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罗里奥的《错案》,至今记忆犹新。在这本著作中,他提出了著名的“弗罗里奥系列假设”:假设一个案件只能有唯一的一个正确判决;假设任何法官判决错误的概率为50%;凡是实际判决错误比例低于50%的法官都是可以理解的;判决错误比例低于25%的法官就称得上是最优秀的法官,等等。我们是不难从这种未必能被中国人接受的假设中发现大陆法系学术研究中那种根深蒂固的理性主义或者科学主义精神。再看我国的法制/法治实践,所谓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或者法制建设,其实已经成为古今中外各种法律制度混杂的实验室。我在一篇《目前中国最短的法学论文》中曾经探讨了“中国司法改革四不象”问题,我写道“肖大法官的司法改革,在程序上生吞活剥英美法系;在实体上囫囵吞枣大陆法系;在理论上羊头狗肉社会主义法系;在法官颅骨里面的观念却是根深蒂固的中华法系!”⑥现在看来,我们中国目前的法制/法治实践,其实何尝也不是如此呢?我们的法律体系,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已经在法系的意义上演变成了一盆杂芜混乱的“东北乱炖”。在这种情况下,用英美法系的学术逻辑分析整个中国的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肯定是方枘圆凿的。
c,|#e:Hs3S$n o&\u$eE!p 2t~ }3C6u&y+R

|%|F%L w@m 其次,忽略了理论法学和法律应用技术研究的区别。李永红副教授说“说法学是一门科学,因为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比如法律制度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存,法律生活及其生活其中的人的行为也是一种客观的现象,对这些现象可以进行逻辑学的或者社会学的实证研究,研究对象的确定性和研究方法的实证性,决定了研究结论的真理性,因而法学具有科学性。即法学能够‘求真’,所以它是科学。历史学者黄仁宇的大历史观认为,人类社会最终可以实现数目字管理,他认为中国社会也不例外,并且社会生活中各成员的利益可以精确地界定为能够实行数目字管理的权利,并且以此为基础最终能够建成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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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RXN b 说法学不是一门科学,因为法现象不限于客观的社会现象,它还包括了人们的价值判断,即法观念。在此,人既是研究主体,而研究的对象中也包括了人自身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此时无法进行价值无涉的科学研究,在此人都是有机的,不可能置身事外地客观中立,研究的视角因人而异,研究的方法更是具有鲜明的主观色彩,研究的结论则只能以人的价值取向来确定‘善恶’。此时,研究者本人亦深陷研究对象之中,此种法学便成为一门以人文关怀为追求的学科,而非传统的科学。即法学还能‘求善’,所以它不是科学。但是正象艺术不是科学,它却对人具有价值那样,这种法学不是科学,但是它仍然能够成为大学研究或者传授的重要学科。”⑦
mZ:BY ub$Ls U{b,U y)hf W8n
剖析上述话语的背后之理,我们可以发现:理论法学研究和法律应用技术研究,虽然有极大的相关性,但是在科学区分的意义上,一个属于科学领域而另一个却属于技术领域,是不可以盲目混同的。比如,研究棍子的质地、长度、质量、规格、制造工艺的问题,大体类比为理论研究。至于如何使用棍子、打狗还是打人、或者这棍子应该掌握在谁的手里、实际上被掌握在谁的手里、是维护正义的武器还是行凶做恶的凶器等等问题的研究,纯属实践问题,大体类比为技术研究。而我们目前关于法学是否为科学的讨论或者争论,不是建立在划分理论法学和法律应用技术研究的基础上的,而是泾渭不分地乱吵架,当然无法形成共同一致的认识了。我们必须将理论法学和法律应用技术划分开来,我们必须明确:法律应用技术研究直接涉及公平正义自由等法律价值,而理论法学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要较少关注具体的社会公平、案件正义和个人自由的。虽然法律技术应用研究在目前中国的法制/法治实践中非常重要,如同一个高烧病人对降低体温需求一般的重要,但是,我们应当知道,单纯的降低体温是无法祛除病根的。正义虽我所欲也,正义之道更为欲中之欲。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区别应当是衡量法学研究科学性的基本语境。如果我们不注意这种区别,是有可能重蹈古代中国有技术无科学的覆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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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忽略了社会大众的心理感受。如果我们简单地和笼统地否认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往往与社会大众的法治期待相抵牾。“从起源上说,社会心理是人们对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现状较为直接的主观反映。其基本形式,在个体层面主要表现为社会认知、社会感情、行动意向,在群体层面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成见等等。社会心理从独特的角度勾勒了社会精神氛围的风貌,透视出社会运行机制的效能,反映着社会凝聚力的状况。作为社会结构与社会意识的中介,社会心理可以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提供动力和导向。”⑧上述的社会心理学的基本常识告诉我们,在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中,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应用技术研究,都必须考虑和照顾我国社会大众的心理感受。因为,法学研究具有和自然科学研究不同的社会效应,自然科学研究与社会公平无涉,与社会正义无关,数据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天然平等,病毒面前谁也无法凭身份和地位躲过劫难。但是,社会大众可能对于医学家的职业形象无所评价,却对法学家的研究有所评价,因为法学研究直接与社会公平和正义挂钩,人民是无法从不科学的法学家那里接受他们自以为正确的“法学论断”的,这是早已经被康有为和梁启超等近代思想家所证明了的历史经验教训。因此,我衷心希望中国的法学家,尤其是理论法学研究者,轻言法学不是科学的论调的。一个法治中国的建立,首先在社会心理学的意义上是要求中国理论法学研究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确实是科学的。[@5C9y%`m8L
-K%KqN B
第四,忽略了法哲学方法的运用。也许是受到“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影响和社会生活经济化的沁润,最近十多年来(以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为起点)中国的法学研究,逐步走向功利主义和侧重法经济学与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这本身没有什么不对,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和积极的影响。但是,我们往往在注重一种倾向的时候就忽略了其他的方面,好象一个根本不关心棍子用途的棍子研究者一样,理论法学在强调法学的经济分析研究和社会实证研究的情况下有可能忽视了法哲学方法的运用,这可能导致学术理论方向的片面和偏颇。其中的原因其实很简单: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数学模型方法运用其实往往是不周延的,根本不能穷尽社会经济关系和人际关系的种种可能性以及偶然性。所以,在经济学领域,经过不全面和不完善的理论模型分析所得到的经济学判断或者结论,在某个社会关系的侧面可能是适用的而在另一个侧面恰巧就不适用了。比如,微观经济学的自私人性假设就与人的社会属性中的善良本性是冲突的,从这个假设出发所得到的结论就必然是反道德的甚至是反法制/法治精神的,如果我们以这样的结论作为法学研究的前提假设,就可能出现抽象正确具象谬误或者具象正确抽象谬误的学术尴尬。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建立在社会调查和统计的基础上的,因此是客观的,也是科学的。但是社会学在本质上是不承认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这样一来,法律社会学往往只能描述法制/法治现实却无力改造现实,无法为国家的法制建设提供计划的可行性。因此,我认为,中国的法学研究,无论是理论法学研究还是法律技术应用研究,都应该侧重法哲学的方法和制度具体分析方法的辨证运用,同时运用法律经济学以及法律社会学的方法,才能获致真正的科学地位。;X%SV K|b

y md M*jSF#ErP 简短的结论:所谓科学,其实在根本上就是一个动词而不是一个名词,是人类探索未知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所有活动的一种简称。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繁荣的主要条件是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而稳定和有序的西方社会,首先是来源于法制/法治的可预期特性,他们算是抓住了社会发展和运行的人类普遍规律——一个没有动乱和后退的国家必定是走在其他国家前面的。因此,这个普遍规律也是完全适用于中国社会的。对照我们中国,无论从历史的角度看还是从现实的角度看,建制重于得人、法治本位而人治辅位、法主德辅无疑是中国社会现在和将来稳定繁荣的堂奥所在。虽然转型时期的中国,无序和紊乱似乎是普遍的社会表象,但是,面对一团乱麻一般混沌的法治实践,我们中国的理论法学研究者必须高屋建瓴、始终保持清醒的学术理智和独立的科学品格,用自由而设限的理念进行法学研究和教学活动,高举科学主义的大旗,弘扬法学研究中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相结合的科学态度和方法,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研究方法进行真正独立自主的法学研究活动。既然,对法律制度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论说和设计建构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我们就必须坚定不移地相信和宣称:法学应当是科学,法学也必须是科学!v }oy!Mi+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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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8日初稿于大连黄河路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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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iD;xDD.m5W ① 了望时代周刊社评《四关键词影响中国百年:忧患-中国人座右铭》,见[ur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4004177.htm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4004177.html[/url],访问日期:2006年1月7日。+\F `5eoa$S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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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纪晓览:《四库全书总目·史部·政书类二》。从某种意义上说,纪先生的这句话和英国梅因先生的“落后社会刑法发达,文明社会民法发达”的论断有异曲同工之妙。6@h4u v(\]f#L
{;GC0` e0E4Y!]2D
③ [德]M.石里克:《意义与证实》,载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39页。
L*K5G"L|{v_
0qfmv4DE ④ 大意如此。
qW(x3Z5V y)n5e.@I
"z3gs-y2?cE*`wY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但愿它被锩刻在中国社会的政治灵魂中,阿门!EN)h$y7^ W$n
b`vG)F1d.]*Y
⑤见 [url=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6793]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6793[/url],访问日期:2006年1月8日
FUD!mg ?/X7P,F4q-Lu &s {!eo9o)_3KM!GO$f
⑥ 梁剑兵:《目前中国最短的法学论文——司法改革四不象》,发表于2004年5月27日[url=http://www.acla.org.cn/forum/showthreaded.php?Cat=&Number=495252&page=&view=&sb=5&o=4]http://www.acla.org.cn/forum/sho ... age=&view=&sb=5&o=4[/url]。访问日期:2006年1月8日。
D nJ2i N4H~&pV
a9n{8fH8t8M ⑦ 见[url=http://www.lee.zj001.net/misc.php?xname=T83HCV0&dname=8VMPCV0&xpos=307&op=print]http://www.lee.zj001.net/misc.ph ... 0&xpos=307&op=print[/url],访问日期:2006年1月8日。4L+r_1g9\Q\!E{;~E
5v W*lM%\.t2Q8},c9Q
⑧ 见[url=http://www.37c.com.cn/a1/200601/a171155060105115008.shtml]http://www.37c.com.cn/a1/200601/a171155060105115008.shtml[/url],访问日期:2006年1月8日。GFTc V
T&m2{ ql3L-Su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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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7 08:03 欢乐九色鹿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color=Blue][size=4]法学的科学 X![;h1`6y^\ rj
李宗哲
W2f2[z:?7] e7CM#^ 一.前言 ;k `+D]1B]Kj0m
法学是不是科学 这是经常被人提及的问题.有人说,科学Vy2R*W] }su
〈尤指自然科学〉是历经数百年而不变的,而法学却会随著社会改变
vFjV,Dso
!Bz SfW*]+qo.n 二. 何谓科学 l5E1W5{9{`U z
三.法学是一种科学吗
F+n ICEm"? 1.赞成说
LAV5E2t!e7S 2.反对说
6Pn;_;d e 3.问题的提出 *u:au^)G9F0T$~
四.卡尔.波柏(Karl R. Popper)的答案
sP:i*Dzn)P ] 五.结论 8c-GE![D&kp(x c0@
而跟著改变,故法学不是科学;也有人说,法学的符号是逻辑,科学也是,P;br#dM-g3`;Uj&|
故法学是科学.这是本文的出发方向;本文的定位是阅读心得. [`0g f+eH)@
二.何谓科学 w.b iU-P1uni't
科学的动力是推理,所以科学必须对事物作客观的观察.科学家
'dW _?H\7HC 必须运用理智,它所观察到的或解释叙述的物体,必须是客观上真实存
wzk9\1\'RO(dQ 在的物体,不容有丝毫主观的因素参杂其间而有所差异,例如雕刻得栩gl"\4i I"N0?5P
栩如生的石像,不能凭主观认为它是个人.科学的目标在求真,科学的
0B-~'lAC T+rf?+c 真理只能有一个,最简单而最广泛的原则,即是最接近真理的原则,其
'V TDCl|@!y3i 所用的方法为观察与实验,将观察与实验所得予以归纳,於是就形成了
CBTS0N!k/}#x 假设,然后,经由再三的查验与测试,就成为科学理论,进一步再发展成
G7V|sV2P 定理.科学的型态是抽象型态的构成,科学必须是普遍的抽象的.一
;c muG.Bw a.M 件真正的科学发明,必须是既存真实的发现,科学的发现如有缺漏,任
r5Z1RI7f#jy 何人得补上一笔1.科学的重心在探求原因,科学能发现事物现象的原
%{J-^ u4~o'V#V:V 因,已是尽了科学的能事,至其后果如何,则非所问.科学的方法是逻辑,#K9C:N4?aW
科学既要追求普遍的真理,发现事物之因果,其方法必须运用逻辑2.
-mM6]pzu0J2o 科学这种认识形式的特殊性使它对研究认识具有特别的重要性.通过t,A*L0p"~zp
1因此,从另一个角度看来,「发明」是不存在的,再怎0发明,只是找到人类未发现
Sh-`LB;gC 的事实而已,更证明了人类的无知)`&R~ `y2EEk2YY
L}8Co;lb(p
2参阅王伯琦,王伯琦法学论著集,台北,民88初版,第13至14页
F)g;b6P2Ds 了解科学,可以更好地揭示认识的性质及其过程,科学作为知识,是一 ge d#mo6~!LW-z4N.r
种高级的,典型的认识作为知识.然而,科学并不仅仅是知识,在一定.iZ!l }xI(B%B [:G
条件下,不把科学看做知识就不能正确理解科学.同样,在另一些条件;a(^ hIm.IM,K.ylv-xF
下,不把科学放在整个社会背景上就不能正确理解科学.
xk+PN;?6?tD(K| h 三. 法学是一种科学吗 !pYM#P7TbCv
1.赞成说
c#e9}ik+Ma 我们翻开六法全书一看,所有法条,无不是极抽象而有普遍性的原则.
c:GU4j:d 此种原则,就是就许多同种同类的事物在追求社会事物真理的目标下,4^,dV$S6n-foI3j
加以观察,摄取其共通因素,构成抽象的概念,而於各个概念及各个原HO"F+REbax RjS*A
则之间,加以严密的逻辑组织,而成为极有系统的规律.将这种规律适
gJ [1U3]O4B4|(_ 用於同种同类的个别事例时,就获得了普遍一致的结论.这也是注重khWe#}"II
法典的大陆法系特色之一.对於万分复杂的个别现象,能把他们的特
+I9T^Xr| _ 殊因素提去,把他们的共通因素综合起来建立一个抽象的规则,乃是人
e3Vt;N9_(Y*WJ2J7r 类文化进步的成果.这种抽象概念的构成,乃是人类文化的特徵.人W5LF`,@Js
类虽能做抽象的思维,但其综合的范围还要随文化进步而扩大,然而综#{ h%hB q&k Qk\ c#f
合的范畴越广,接近真理的可能性越大,其所立的原则越抽象,他的内
3iN'OP [7UO2Bj 涵越丰富,其所能适应的事例亦越多.这就是科学文明,亦就是西洋的;g| E*_o,YW
现代文明.我们今天的法律,没有一条不是极抽象的原则,这是经过了(Q:rSq7\q L z
数千年人类心血的成果.西洋的法律科学,从十九世纪开始,随一般
6R@_8_G)i0~ 科学的发达,已到了成熟的阶段.不论在思想方面,学理方面,即实务方
Q]Md9v,h? 面,无不把法律当作数学的公式,机械的运用逻辑的方法来推演.法学
"NS-wq2Q L"] 究其原则之建立,以及适用的方式而言,这是科学3. [*s"k Z,x@)B
2.反对说
GtgV \ B @9k 「如果法学像自然科学,直接走进客体面前,法学将会好很多.…太uw&\i3w
阳,月亮,星星今日如同几百年前一样闪烁;玫瑰花今日开放犹如日
\"u(_.D6ZN,j)xVm 后在天堂时;唯独法学从那时起变成了完全不同的面貌.」4考夫曼认
"D)Au9jf*OO p_ 为,法学方法并非完全理性的,它分享了大部分科学的命运:医学心理
(G0IVN;r.yY9^"QzU 学社会学人文科学等等.因而,它应该不是科学,这种说法只有在精确
+ejo-amk {G 的(自然)科学的科学概念才是全面而唯一的科学概念时,才是对的5.
Z P(]2vQ-j 法学的科学性只在於一种合理分析不是处处都合理的法律发现的过`Z2qI9E;f#e.]6W8P
程6.
&[hS9PY5@ 3. 问题的提出 2z ]4\ r+A,c
自然科学是否真的数百年不变 法学不具有必然性,因为它会随
r1l+iim)|+A jT 著社会变迁而改变;那0科学是否具有必然性 试想哥白尼时代人人
3\rI:h9Ln,z#\F\ 3参阅王伯琦,王伯琦法学论著集,台北民88初版,第14至18页 |1aw{ W6e+d
4参阅亚图 考夫曼(Arthur Kaufman)原著,刘幸义等合译,法律哲学K-S AA1A.k f#C@i
(Rechtsphilosophie),台北2000初版,第65页. *E5J n{W?+Q#J
5参阅 前揭书,第67页. F i)|xct%z|7c I4uK2_
6参阅 前揭书,第67页.
w q,jJC3S 坚信地动说,认为太阳绕著地球转.而身处现代的我们,人人皆知地球
K,e;yaMi1L 绕著太阳转,认为那个时代的人怎0会如此无知;殊不知如我们身处那
CB+~[9PSr;_ 个时代的话,也会「坚信」地动说,而斥哥白尼为异端邪说.或许数百#H"zo1`g%~W2P
年之后,科学家发现其实太阳是绕著地球转的,那0,当时的人又会怎
;[N S {S ? 样看待我们 所以,科学是否并不具有必然性
.S:|+G~#p%R 四.卡尔.波柏(Karl R. Popper)的答案
,xO Tu4Ms&\.~ 卡尔.波柏(Karl R. Popper)认为所有科学理论都是臆测性的, 永远有
z3G"_#^*f8Oz$chZ 被取代的可能.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人是容易犯错的,因;nm*_|+Qi)e'j#R
此,在一理论提出之后在一理论提出之后,就必须不断加以否证,必能
:q7F6G4\y:U.Oe [ 将所犯的错误减至最少,而能最逼近真理,也就是最能与事实相符.也
\&sg,?to7K 就是说,一个理论是否为一科学理论,其认定之判准在可否证性
`]W%dY$a&~H (refutability).一个理论只有在找得到可能将其否证之观察时,才称(M.L*B3D'yR
得上是可测试的(testable),而只有可测试的理论才可以算是科学理
"_2t;x-`cbf 论7. eA |lL7T\0| iC
五.结论 L?8Z&qz
本文认为,法学应该是具有科学性的,这是建立在科学不具有必然性的` v/N(u [ D]G
前提之下.在前面所提到的哥白尼之死例子,哥白尼是无辜的,但这是
!d!H k?LI:P 77参阅时代心灵之钥:当代哲学思想家,沈清松主编,台北民79,第101至105页 "Q J6Y)\V&D*T
从我们现代的角度而言,在现代视为理所当然的事,在那个时代却不被7[leYm?O:d:N*J
大多数人所接受;那0,在遇到一项自称为进步立法的法律,我们又该5H+uw*|5Z \ a9BK
如何看待它 甚至在界定是进步或退步立法都会产生问题.既然人是
|(];u*a g6n ]%E3j+C 如此易於犯错的,那0要免於被后来的人嘲笑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经qbHrF%J
由暂时性的解答,以及当此解答被证明有误时,将其错误予以消除的过
;CS1Qa'i3OO'P 程来学习8. GyH#piwU"}.[
8 后记: -vV/r:i'J8QV
期限是个很奇妙的东西,为了达成目标,而不知不觉的发挥出自己的潜力.在短短的日子里
;F%pT~v._,J{ ]9^ 熟悉许多的资料.阳明山正值东北季风旺盛的时候,每天总是下著绵绵细雨,加上日前台风来袭,
B0Y w Tut ?AU;e 宿舍紧邻山壁,因豪雨冲刷而产生土石流!除了大量的泥浆之外,还有巨石滚落,一度甚至想自行?hkN N7C qf
颁布『紧急命令』来阻却写报告的义务…不过终究还是屈服在一天一天逼近的期限之下,下定「只
3n S,g7l.Y2G)n d 要宿舍还是个不动产就要继续写下去」的决心,终於略有小成,若有任何疏误,定为不可抗力之事k6B}Ef?0O
由,不可归责於敝人矣![/size][/color]
*OrZ8T}^u 6Z7k(D;jl j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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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7 08:06 欢乐九色鹿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color=Blue][size=4]法学方法论讲课纲要2
_8}vg3?#?I 第二章法学、科学与法学方法
U)X*X9^s5|)@ n/v!I *~'` k-^\ So

8jK-?L%c9k#}
:h4s {a R{     一、法学是科学吗?~V`ERA

[ h+_ZW7|f9BMq cv v    (一)法学作为科学的几个假设
%J(T.lB` y;w
#ly7L k3g4I+S1F     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是逻辑推理,它更强调建立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的实证解释。[X D'qMI`
#^ ~8d`wjL/E$QX,T
    假设1:凡是自然科学解答不了的问题,人类必然发明另一种科学去解答。自然科学无法解答社会现象,所以社会科学就是科学;推论一下,自然科学无法解答社会法律现象,所以法学就是科学。7lU!o%^)Q

u2u@rO1rJB     假设2:任何科学方法都必须有自己独具的解释方法,法学的独具解释方法有法哲学方法:例如对继父子关系的解释,是自然科学无法达到的。 O5h3Oe$G"g#?1V:`
OWJ#u,aY)A G
    假设3:一种理论有自己独自的哲学基础,那么,它就不但是自己的科学了,甚至可以成为指导其他科学的科学的。比如,可以成为指导经济学研究的科学,因为经济学没有自己独自的哲学基础。
1B vu_ t Dg/P$s+LGp^
   (二)法学与经济学的差距:Aq)G%e&u"t7p:["a)K

%J t3u4ZI \c/^1@*o     经济学在引进数学方法后实现了量化研究,这使得它确实成为一种科学。经济学强有力的研究方法。比如建立理论模型的研究方法。经济学的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是法经济学建立的基础。
;vm:P4C_bem B-r2|/y1nip
    经济学帝国主义。经济学研究向法学传统研究领域的扩张——用制度经济学解释和预测法制;用信息不对称理论证明契约自由和交易平等原则是不切实际的乌托邦;用产权经济学占领了民法学和商法学的不少研究课题。
V ~n:im c j|1n OC
而中国的法学研究,孤立主义和自言自语的倾向比较严重:
pK[6pN}6Lk
/y Yb[ImM9s?     1、中国的法学研究尚未克服法治本土资源与移植法的有效契合问题。例如要法治不要人治的极化理论。3\A5gd+osN
.q,S6j%lq.M z8Cb
    2、部门法学研究的法条主义倾向比较严重,对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社会学和经济学方法使用不够。l%s(? ]Q.m

5KH!w#R~c     3、以程序正义为旗帜的司法改革没有达到司法公正的社会预期,导致法学研究中的失败感和沮丧。
*nDx y7c)i'z$I1O m5@(_G&B)];z
    4、法律人的信念、方法、知识产品在社会传播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过于专业化和术语化,造成大众传播媒体尤其是电视媒体和大众化媒体在使用法律术语解释社会现象上的困难和阻碍。
h j'o Rz0z:C h|.@#f}v bo:X1`9I.I
    5、法学对社会政治思潮和重大时间参与的程度严重不足。
l O:T+fX/g _$q(F!a0ST gG:]U2M
    (三)关于法学是科学的论证
n x|-w&l
j:hZ7lm/H,{     前提:无论是那种科学,都由四个基本的环节性要素所构成,分别是问题(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结论(知识)、对结论的验证。无论是整体意义上的两大科学门派还是分支学科意义上的物理学或者法学,都应该在具备以上四要素的情况下被承认为科学。
v S@o&ttI
~Q:~E \     论证:
QH i;J}l6m ~FA;Gj x *G]AP&V$L?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全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精神发明——法律(法学不以人本身为研究对象;胡玉鸿副教授将法学的研究对象归结为人,是不合乎逻辑的。)
}D9g4P9WH[5B?K I["s
"bf,bM2C g+A&X     2、法哲学构成法学方法基础。
%Vfu |&?Zbi
|$z F2k)|WL\ ~     3、古代法学,尤其是古代西方法学,在长期的科学实践中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学术流派,为社会贡献了大量的法学产品。这些产品大致可以划分为四大类:(X!e8Q.lnR](V(~

RW"BuC/@tc"\     (1)法律价值:主要包括正义、公平、自由、平等、人权、和平、财产保护、信用、契约自由等等。
,O,H9GBat 'mf+S-D!xBob;a
    (2)社会制度:例如惩罚犯罪制度、宪法政治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产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诉讼制度等等。Wl3v'B GS%m y

K.gML_     (3)法律机构和这些机构的办事方式。 z*G2Jyn

,?3^{0C|&T     (4)法律观念——随着法学知识产品的传播,人们逐渐形成了遵守和使用法律保护自己或管理社会、参与政治的观念。
3\K}6q"A SK
])gj-MS*S$V     4、法学知识产品具有可验证性——从不证自明出发的验证。法律命题公理化;社会作为法学实验场所;法学实验的评价标准:人类共识;理性评价的量化。'Cg#ehV

]Td)d7a&{/w 0w9F e:BPd x R
x l%Tb-_@J
    二、法学的科学化与法学方法
A p:_#d0X
A i{ qBf,q,u9P*t'z    (一)法学为什么不是科学?(以下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页18—23):R,a2ZD,vmY1q
wp!}3i4O:[y
    1、科学以对客体的观察、测量、计算为基础,立足于经验的角度观察问题,而法学要发现行为与文本的意义。
:|/k5U$`1Q4e -X*Gk*q?O:IG
    2、科学反映事物的因果律,法学只能反映准因果律(我质疑!)
;V1t!yI4g'a c(NS
{S+z)|b6s1lu     3、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法学则难以排斥价值判断。
0Y9o8Y6f C5b*qX(W .n]+@n%QP!V1}5g
    4、科学的方法是通过实验或者资料的收集来进行的,而法学只能采用抽象演绎的方法进行,无法保证结论的准确性。
.r5c%n `r X3]
n4] jU)B5YnnW     (二)法学应该是科学
oQ@ m.{m
i\ WCm @%K%R     1、陌生化:移植西方法律的困惑——法治外部性问题:已经消除的和尚未消除的。n+Y#EQ8N:Q7VK

*Mt(\'}w9s(W*] D-yq     2、逻辑理性:意义证实或者证伪。法学研究的理性主义精神是其真正的学术品格。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就直接地扫描和分析着法律命题和规则句子的意义和所指。
Fwtbz$Q'p
1UwQY$fT+Tf%n     3、设限与超限:在科学思维中,设限和超限是其基本的思维方式。
d&F$l,\9v +Uw%U~1P^ik
    4、计划可行性:建立在严格数理推导基础上的历史或者程序意义上的可预期性。f a;?*x(sPR*K
g+P @:Jw&JLs
(特别注意:理论法学研究与法学应用技术研究的区别!)
)zf3N&_*L8K.X1_3Ll
*RV9A:F6{?.B|)q     (三)法学理论与法学方法)o+I7f+~L\Z

"u"^'HY-p!\6lD%|e     所谓法学方法,是对法学原理和学说进行抉择、解释和阐释的方式。法学方法的基本分类是以理想主义和实证主义两相对比的。理想主义法学常用自己熟悉的现实绘制出他的图象,希望改造规律;而实证主义法学却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现实规律对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理想目标的限制。
W6X"Z6j l&O~5t
K5I5[0M8Vk |,I3N MW     法学理论的特质:
6]dKA F hy9M
]"C5C,FP2g!|&AD4G     1、抽象性:独立于实践,抽出特点与结构——事物背后之理。w)vI&ex+~IZ

6q bKWeOuC     2、一般性: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的差异。前者跨越地域、民族和时间,后者立足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u0WQnm4b;Y[P
#w`q&@;u J(_d/|uD
    3、客观性:降低自我介入,寻找共同经验范围
jcC)Y,SAa
L7[*T tB:J!Lb     4、可检验性:规范检验合乎人情——以人情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为例。
7ZZqU,Gz|'Y^t zyJ O%xV2Lo[p
    5、开放性:向政府、民众、社会舆论、其他学科的开放。'm8LL$re
h*i5t"x#V0l ru
:M_n]F b,Z f]

4c)rN ]8u]\     三、法学的社会人文追求(略)5k#}VwK&A

3D f"d _ye2Io     (一)法学的人文价值——人本主义还是生命本位CxM;Mv
-mM,]d:^
    (二)法学的人文内容——观念;情感关怀。)_$y_Wys'M,y)j

9h2gu)p'e(b?S/pG     (三)法学的人文功能——抵抗强权不法侵害;弥补道德真空地带。[/size][/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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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7 08:16 欢乐九色鹿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color=red][size=4]这是复试必须准备的题目额,
'S3A KhjJcU #O5Pk2?2x.BN&Q1F
分析上法理第一章加了法学方法论,是热点额。[/size][/color]XI/WyuY-M
4c k4[(A6mzi
多看论文面试的时候让考官们笑哈哈的就肯定过了。3i5u? s fNWR
z$~]o:}9]K(Q/{
我会总结20个面试专题论文的。押题谁能押中?就是开阔下思维。法学很多部分是西学,建议读读圣经,欣赏点西式幽默。人家总统就职,证人做证都是要手按圣经的。这又牵出了法与宗教了
*RF1XJi6@!|
R ^:Gh ~1@,k$H 有些同学复试被刷就说学校不公。可您复试的回答一点趣味都没有。考官看你的苦脸当然不给好分了[qq:20]
*eh"J)X [0p!q&g }A
rh&h.bN"vIg Dln~ 不过,幽默可不是一两个月能突击的:P我要用一年的时间,把法硕分析背后的文化翻出来。
Fc8@0CR7e U}\
$MO;zF*m P6@` 放在我的博客里,让大家看到一个鲜灵活现的法学。而不是司考的那些大叔[qq:20]
P Bb*w:q)a3\q ~
eH,x/q1W z [[i] 本帖最后由 欢乐九色鹿 于 2008-7-7 18:35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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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7 20:04 淘米不爱米兰
法学是不是科学,关键在于如何定义科学。

2008-7-7 20:05 淘米不爱米兰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quote]原帖由 [i]lying0701[/i] 于 2008-7-6 21:58 发表 [url=http://bbs.kaoyan.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2060639&ptid=2304610][img]http://bbs.kaoyan.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f]@3M7Z 你进YY吧,替我的花心儿鄙视你!! [/quote]
9?#B|+?v|x 花心儿是你的吗,据我了解不是

2008-7-7 20:07 guoshaoshe
世界上本没有科学,搞的人多了,就成了科学

2008-7-8 07:33 sephiroth18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对梁的文章不以为然

这个么,如果对 科学哲学 有了解就可以有一个答案了。'\9tF4e[{ h
简单的在结论中说上一句:“法学也 必须 是科学”,并且在论证中提出的所谓“现实国情”来支持,貌似本身就很“不科学”,说实话感觉就是事先早有一个价值判断然后找了些理由来论证这个判断是合理的罢了。*BI'R%la1m"J^.PR
法学是讲究理性,但是很可惜,它讲究的只是工具理性。
oc{/}Jf.}"k 不断的论证法学本身是科学或者只是一种对自然法的回归甚或是怀念,而已。
-QK7IN!y$@{f 规则和制度在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就其自身的性质和发展变换的规律而言都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以法律传统上的或者是研究进路上存在的差异来否定研究结果所具有的借鉴意义是不成立的,那么单单以 “那些是英美法” 为理由来否定英美法学的研究成果并不恰当。事实上我很怀疑作者是否真的对英美的法学尤其是它们的哲学基础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就论证来看其基础很薄弱。QL8] ^ u@)L o n
法学最终的研究对象是人,这是它与自然科学的本质差别。很遗憾,无论是牛顿还是爱因斯坦,他们都不认为自然科学可以解决人类的终极问题。
+l*Ub6Bt Oh 科学是人类用理性创造的一种工具,只是derivative而并非origin。除非人有一天可以创造出灵魂(如果灵魂存在的话),否则还是老实点儿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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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8 08:20 欢乐九色鹿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color=Blue][size=5]我很明确的认为人从受精卵开始就在创造灵魂(灵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灵魂就是生物电信号的排列。而这种排列一经建立就永不消失。只是我们尚无科学方法提取他们。唯物与唯心的区别应该在这种信号中的主体是否具有自主性。
B-A0C9Dx T [8Y*l&tngg
中国哲学已经很落伍了蔽视下[qq:20]
:Z1q5h"?0h!izm w5S
9Dm,GY:H"}XUP$\ 说法学是科学,是将要毁灭人类的!![/size][/color]

2008-7-8 08:29 好当家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size=4]前苏联的一个小笑话:      Vflq[/C*Mt6F
     A 社 会主 义可是科学? AOT'^I&}9O7WV
   B如果是的话,他们应该去拿小白鼠做实验[qq:13][/size]

2008-7-8 12:26 sephiroth18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quote]原帖由 [i]欢乐九色鹿[/i] 于 2008-7-8 08:20 发表 [url=http://bbs.kaoyan.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2068750&ptid=2304610][img]http://bbs.kaoyan.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i \ }3faucq]Y 我很明确的认为人从受精卵开始就在创造灵魂(灵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灵魂就是生物电信号的排列。而这种排列一经建立就永不消失。只是我们尚无科学方法提取他们。唯物与唯心的区别应该在这种信号中的主体 ... [/quote]RT diD
[color=blue][size=2]lk ]Q\4Zm
"The mystical is not how the world is, but that it is." - Ludwig Wittgenstein. [/size][/color]

2008-7-8 12:56 lying0701
回复 #10 淘米不爱米兰 的帖子

不信算了

2008-7-8 13:19 seraph01
[qq: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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