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2008 2008-5-23 17:04
对于“辽宁女恶毒攻击四川地震灾民事件”涉及法律问题之思考
[size=3] 首先,对汶川大地震遇难者深表哀悼!
5月21日,一辽宁女现身视频恶毒攻击四川地震灾民,导致被民众口诛笔伐,随后据说其被当地警方抓获。在笔者看来,该案涉及之法律问题如下:
一 此女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之言论自由范畴;
二 此女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关系;
三 此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四 此女行为若构成侮辱罪所涉及之刑事诉讼问题。
笔者偏重刑事法,谨以客观立场从学术角度探讨第二、三、四问题。
对于此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争议意见有三:一,不构成犯罪;二,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三,构成侮辱罪。笔者看来,其行为应定性为侮辱罪。理由如下:
首先,认为此女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者认为,侮辱罪对象须为特定自然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即《刑法》第246条未将“他人”具体化为“特定自然人”。
其次,将侮辱罪对象之“他人”解释为“特定自然人”有碍保护法益,且违背立法原意。侵犯“不特定自然人”人身权利相比侵犯“特定自然人”人身权利,法益侵害性更大。既如此,上述解释背离刑法法益保护之立场。同时,立法者设立该罪旨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若以侵犯对象不特定为由拒绝适用该法条,致公民人身权无得保护,自有违立法者意图。
再次,将侮辱罪对象之“他人”解释为“不特定自然人”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此解释未超出《刑法》第246条文义射程,并非类推解释。另一方面,若以普通国民观念,该解释亦未致使《刑法》第246条丧失预测可能性,无侵害人权之忧。
最后,此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备法律依据。[/size]
[size=3] [/size][size=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侮辱罪乃告诉才处理之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有人据此认为该女行为并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属告诉才处理之罪,由法院直接受理,因此超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认为当地警方将此女移交法办于法无据。笔者认为此言谬矣,该案为公诉案件,当地警方拘留此女乃合法行使其刑事侦查权之行为。理由如下:[/size]
[size=3] 首先,认为此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符合普通国民之观念,有合理依据。[/size]
[size=3] 其次,即便认为对此女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认定权最终归于法院,也仅表明判决结果,无碍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在法律无具体规定下,若完全剥夺侦查人员对于法律术语之解释权,有违程序正义和诉讼规律,造成诉讼瘫痪。[/size]
[size=3] 最后,若将此女行为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其当然属于公诉案件,当地警方依法立案侦查,乃合法行为。[/size]
[size=3] 各位朋友若有兴趣探讨本案法律问题,可留言探讨,欢迎批评指正![/size]
[[i] 本帖最后由 幸福2008 于 2008-5-23 18:38 编辑 [/i]]
若月寒 2008-5-23 17:36
支持
虽然不是很懂法,但是对法律一直都很感兴趣。先不说这位女子的行为有没有触犯法律,她在道德方面就应该受到所有人的谴责。另外你的专业知识真的很强,希望你以后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