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论坛 » 法学 » 200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A卷真题(回忆版)

2008-1-21 12:19 波斯纳3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200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A卷真题(回忆版)

[size=3][size=5][/size]3n pE.H-QY
200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A卷真题
E.z#fQX l0}` Z*M;h a
宪法学:Q}$R_j1['gl/O
1、某作家出版某书对某宗教团体的所做所为予以批评,该宗教团体不满该书,到政府门前静坐示威,要求政府“给个说法”并禁止该书的出版发行。现你为政府法制局的工作人员,利用中外宪法学的知识进行分析,并给领导讲讲该如何处理此事。 O+Pd5P+UPd%J

6q%\k-E0L-kqMp6N!O 行政法
m4n4eG2y wk$f 1、简述行政法上“比例原则”及其基本要求。2IB w7f9[7A%S*Y8?
2、简述行政许可法上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规定。
BK3K"s? \s,t|
c*]-})iiwG#w4X/c 刑事诉讼法C#Y E O6c Y c1r
1、一个德国法学家的一段论述,考察直接言辞原则,题目涉及直接言辞原则的含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践和规定在这方面的违背?
_'Y/so5qn:d 2、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上的具体规定、不足以及该如何完善?
?ge$p4q cH%sY
Me4U._$[7N 刑法
-ppq!LO6^h g 1、简述犯罪未遂(k+lb)K JM
2、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F/PD-M7d Sv&}
3、案例分析:
q|s,pO.s.E#n     甲乙六人,高中毕业,待业两年,某日,通谋,携钢丝鞭往木场偷木。甲乙门外放风,余四人入内偷盗。为门卫丙丁发现,甲乙在门外以巨木顶门,使丙丁无法外出,并剪段断电话线,使丙丁无法报警。丙丁眼睁睁看原木(价值4000元)为余四人推出门外窃走,问:甲乙六人的刑事责任如何?
$aR-V*qmL;q#W`
6z+`0W-B~ ~I 国际法:z9?/z p l"G
1、简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如何?C}GEne(L
2、简述自卫权。
2@ ~-fH!c%q]j@
ep X d C [[i] 本帖最后由 波斯纳3 于 2008-1-31 08:50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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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 13:31 peterhsu
我来坐沙发,谢谢楼主,愿你考研成功。
G"BRCbLQ 考上了,请我吃饭,如何?

2008-1-21 16:18 fangbeiqing
第一题可见张千帆《宪政国家的言论自由》演讲
"q9W$Kfx1`A'p1_i 其他的都很基础

2008-1-22 11:49 飘云^^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考上的人回过头来看,自然觉得容易咯。
%I3I6I+k J-n9]8YmH 其实,北大的题无论难易,得好分数都很不容易。nyX[V7G0vle-bT
k7k5i)~.K}/eb
另外,楼上的说的那个案例题。应当是抢劫罪,与电话线这样的“财物”无关的

2008-1-23 09:21 波斯纳3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飘云,这个刑法案例我考虑到了转化犯~~~,但是我对于钢丝鞭是否是一般理解上的致命性的凶器表示怀疑,毕竟它不是尖刀、猎枪,从伤害性角度来讲,它和带了一块砖去偷东西没有什么区别(当然砖头也可以砸死人,但这样的话人的拳头也可以打死人),所以我以为应该不构成转化犯。这里我没有具体展开转化犯的构成要件和材料中的一些具体情形,希望你不会误解。
v H0g;KX$D 以上意见,定有纰漏,还请指正:)

2008-1-23 12:25 飘云^^
不是属于转化犯啊,就是”足以排除反抗的其他手段"呢.#Rh7Y$~V'Ob
呵呵,因为我今年复习过司考,有种情况可以比较:A在深夜闯入某饭馆谎称要用餐,结果将饭店老板反锁在厨房里,直接在收银台取钞票了",也是抢劫罪的.

2008-1-23 15:37 波斯纳3
这个我倒是忘记了?W{;Z3H gt
_!v(b0k _%Y)xM
[[i] 本帖最后由 波斯纳3 于 2008-1-31 08:51 编辑 [/i]]

2008-1-23 15:54 0803一路向北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本来我也想发个回忆版的,,楼主动作比较快,呵呵8}l+u]4T,X
国际法第二题是
D6J'ig2rP`(m'Cg 简述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
y(d*^ V[zb`K-i"? 不知道楼主寒假如何准备,希望多多交流

2008-1-23 16:16 波斯纳3
一起加油!!
KRGNn9xV'q
N0k|V&L'][ [[i] 本帖最后由 波斯纳3 于 2008-1-31 08:51 编辑 [/i]]

2008-1-23 16:18 波斯纳3
fangbeiqing 去年已经考上了吧,呵,厉害!!谢谢,我看见张老师的那篇<<宪政国家的言论自由>>了

2008-1-23 16:31 波斯纳3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我发现

我发现今年刑法的题目,几乎就是199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刑法学专业卷的真题的翻版,哈:![0B!X-C7d

Cb:|l+H8J [,? 五、 案例分析
7N)j]0}C-oiD;h
7HSaA*xJ'r(S 1.被告人:金某,男,22岁,农民;
YH&F r e,R 6n/Kb&?0F;xP ap
赵某,男,19岁,农民;c+? VgX8M]8ee]6E
w:Y S Gf;zf5cz
申某,男,18岁,农民;RDx gX~!fz
8\(y1pGJC'``?%M~
关某,男,17岁,农民;)v I8i\ F.D _

TQ0nFn+y1E 沈某,男,20岁,农民;:~+YU*_o'OnM^q
jn{4L r0_
韩某,男,21岁,农民。
#R saf6T9oud
4pA3j x"ae 1989年1月某日,赵某去金某家议论要偷木头。后赵某又纠集了关某、韩某、申某、沈某于第二晚10时许,六被告骑三轮车到英山检查站。金某带着钢丝鞭,同申某去检查站听动静,见屋内亮着灯,没发现来人。金告诉说:现在可以装车了,其余四人在赵某的指挥下,用两辆三轮车各装数根红松,拉回村子卸在河边上。当第二趟去盗拉时,被检查站管林员孙某、蒋某发现,正要出屋制止,申某即拿圆木把门顶住,并用脚踩着,金某也找一圆木顶住门。孙、蒋二人出不来,用钎子撬门没撬开,便砸坏门心板向外泼水,申、金二人又用电话报警。金某即转到房后将电话线拉断,其他案犯抢拉四车圆木卸在河边。因已被人发现,不想再拉。金某告诉申某去叫其他案犯再来拉一趟。因房门被顶住,窗户上又安有钢筋护栏,孙、蒋二管林员眼看着价值5000多元的圆木被拉走。
VQ}3e2at
4{G ux w 对本案中的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判刑(判刑只答处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并说明理由。(20分)
0`)k7hhtz0k
)y|8o C)u4C(j~ [[i] 本帖最后由 波斯纳3 于 2008-1-31 08:52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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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 17:02 feelfire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宪法的题其实我是从下面几点来答的
fC1_"])d'BL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意义,言论自由对政府的意义。美国法院案例,“清楚于现实危险”理论这些东西8_A)l$afV Q!pV
2,集会自由,政府对于集会的调控权
~ CG|$Z/@&E e){ _H6z 3,宗教自由,在这个案例里面个人的言论自由能侵犯宗教自由么?这个涉及宪法效力范围问题。政府对于宗教自由的“政教分离”,虽然这个问题我觉得很多是伪问题,应为宗教自由不是重点。.gQJ?3Y(jF,?f7S
基本上就是这样了
`:__W$Z k 行政法“比例原则”很简单,书上有,第二题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许可法的适用,我自己感觉自己答的不好,很多没有深入谈。
@*W6h7FI4Q J 刑事诉讼法就是“直接言辞原则”和“证据交换”在《问题与主义之间》《前沿问题》都有写,虽然我其实答的不好
MEUi6p.F 刑法前两个是书上有,就不多说。案例我答的很烂啦,就不拿出来丢人了
yC/wl1Q*m 国际法书上有,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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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 20:16 sunnyyeyan2007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宪法那道题目:一、要答言论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政府公权力的来源(主要在于言论自由的论述:明白现实的威胁,禁止事先抑制等等+其优点)
r;M\8G3O:k9I5@ V|j               二、要答权力和权利、权利和权利之间的互动(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之间的冲突/政府制止公民权利的限度和政府行使权力的限度)$x2FhVC6Xl5e
              三、还有解决办法
0`4o7{K.kO0e@;o               其实本题的目的并不在于让我们紧紧论述什么是自由权,而是让我们了解权力权利的界限问题,这才是本题的重点 ^5C4aH}C Nh,fM

g st&o Q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15分,仅答课本上的东西是不够的……:@RE$w;xz\

2][J:T D ixK%_ 刑诉,我答的不好,因为放到了最后,所以没有什么时间了,只写了得分点,没有怎么阐述,草草了结……9Y7lvVr

*}+?(Bj9P1dc 刑法的题,想必大家都能把前面的两道题答上,但是要看个人论述的技巧了,未遂犯,注意要从犯罪停止形态中主观归责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入手…….VYZ&bcxs+YDcV
案例嘛,想必题目大家都会看着眼熟,是某一年的司法考试的原题吧……对于转化型抢劫这一点是不用质疑的,只要在于分析中的逻辑性和考点展示的充分性……涉及到
1_)]J'g~'mg&u 1、共同犯罪问题 2、共同犯罪中部分使用暴力和实行过限的关系 3、对于转化型犯罪中“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理解 4、对于钢丝鞭的问题,想必大家都犹豫了一下……嗬嗬,是个陷阱。这个涉及到刑法中“携带凶器”的问题,但是仅仅在抢夺罪中由司法解释加以规定,而盗窃罪中并未有携凶转化的规定……因此这里共同携带的钢丝鞭是不应该从转化的角度入手的,它的作用,是跟案例后期其他犯罪人默认甲乙使用暴力,一起来确定共同犯罪中共同使用暴力的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由此决定了甲乙不属于实行过限,而是在6人的共同故意内进行的转化……其实还可以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来说一下……或者行为不可分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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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 20:20 sunnyyeyan2007
恩,对了,刑法就是上面有人贴的那一道题……宪法中帆帆的那个什么文章我没有看到,但是这一道题题目是05级的期末考试题(25分),一个字都没有变,嗬嗬

2008-1-23 20:45 sunnyyeyan2007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对于飘云的分析:,F$I%{l$c1\P.u
NSmWHW Gj&HF
1、主观方面看,司考的那个案例中,犯罪人本来目的就是以将别人困住继而用别人“不能或不知反抗”的方法来侵害财产,跟“麻抢”一个道理;但是本题目明阿确说明当时6人本来的目的是去——盗窃——林木,只是因为中间出现意外而……跟司考的那个案例是不同的nC-N$u(W L'^.y&M
k%^{._Z j5~M"d
2、按照飘的思路分析,那么本案的考点就只剩下一个构成抢劫罪的考点了,最多再加上是否是共同犯罪的论述,对于一道大题,似乎有点不合逻辑吧?
.L]R lbr ^3@0cc$l2Bfab p
3、波说因为“钢丝鞭”而不构成转化。正如我上面所说,并不是因为且带钢丝而发生转化,而是因为采取了别人“不能或不知反抗”的方法(将看守员反锁在屋里的行为)具有暴力性,才构成转化的……而这种暴力性恰恰可以用飘对那个司考案例的解释来解释……但是又如我上面说过的,飘对于两个案例中的主观方面忘记区分了,因此才产生了这样的错误
kmGG _8G &uM`v]8i$}
其实我拿到案例时,飘说的那个案例我也想到了,但是分析一下后才发现有问题"X8J b0th6V/M
}f wuR*N(OW
一会儿跑去问兴良哥哥带的一个研究生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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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4 08:47 波斯纳3
ORZN,我错了

2008-1-24 10:33 willow2008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刑法的案例我赞成飘云的说法

转化犯的问题,刑法中关于转化犯的规定就是那么一条,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我答的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转变,他们预谋是盗窃,但家甲和乙转变成了抢劫,抢劫罪不一定就要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还有以其他方法,本案中的行为应该就是使用其他方法,即创造型的,创造使人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从而劫取财物。关于切断电话线,我写的是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了。另外我分析了他们之前的小偷小摸的行为还有一些细节。关于钢鞭我不确定,所以没写。我写了一页。
VG^r^ ~    我的刑诉是最惨的,没想起来是什么基本原则,当时很着急,因为只要原则答错了,后面就完蛋了,我答的是辩护原则。也涉及到审前的证据交换的问题。关于律师的阅卷权我没什么印象了,也答的很糟糕,这门挂掉了!

2008-1-24 15:34 飘云^^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刑法的很多案例,要是想那么多,头发都会掉光光的,真的。。。l\ oCXt9G)AUi
`2L/|-y H%@y1q$\
只有两个人是抢劫,其他四个是盗窃。。。$\ Xe Rn

~Yw%p&NKMgFa 只是可能有一个部分共同犯罪的问题,虽然我也忘答了咯。不过部分共犯本来就有争议的,应该不会拿来难为我们吧。。

2008-1-24 16:43 willow2008
我也没把问题想那么复杂,整个案例我就涉及到抢劫罪和盗窃罪了

2008-1-25 11:04 波斯纳3
您所查看的帖子来源于考研论坛(bbs.kaoyan.com) 原始案例

我找不到这个刑法案例的原始案例,我搜索了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意网的案例库,没找到。哪位高手人肉搜索一下,找到原始案例~~~~~-Rp'T-M2X;g

|l W5a&~-r$w.n2d-| [[i] 本帖最后由 波斯纳3 于 2008-1-31 08:53 编辑 [/i]]

2008-1-25 21:00 守旧者
:loveliness:

2008-1-26 21:23 tara1988
我也记得只有抢夺和抢劫之间才涉及携带凶器转化的问题,这里应该是从共同犯罪去分析的,应该将他们的行为当成一个整体,而后分析甲已的行为是否为实行过限.我是这么理解的

2008-1-31 08:53 波斯纳3
顶上去~~~

2008-2-26 12:27 wll12345
我觉得是  抢夺而  不是  抢劫

2008-4-17 00:18 ly4515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2008-5-19 18:46 sunnyyeyan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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