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女韩 2006-8-7 10:10
案例:试用器内请假应否顺延试用期
案情简介:
某服装厂最近招来一批新员工。厂里分别与他们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30天过后,老板要求人力资源部对职工进行试用期考核。结果,大部分员工通过了考核,正常转了正。但有几个员工的情况很不乐观;职工甲因为家里老人病故,前后缺勤15天;职工乙的工作技艺较差;职工丙有5天事假,但是个人操作技术很好;职工丁有两天病假,业务考核还可以。
才女韩 2006-8-7 10:11
人力资源部给老板的试用期报告是这样写的:根据职工甲乙的考核结果,要么辞退,要么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职工丙和丁可以考虑转正,但因他们也在试用期请了假,也需要顺延至试用期结束
才女韩 2006-8-7 10:11
人力资源部给老板的试用期报告是这样写的:根据职工甲乙的考核结果,要么辞退,要么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职工丙和丁可以考虑转正,但因他们也在试用期请了假,也需要顺延至试用期结束
才女韩 2006-8-7 10:11
职工丙和丁接受了厂房方的安排。职工甲认为自己在技术上符合岗位需求,厂方不应该单方面延长她的试用期。乙对厂人力资源部的建议不满意,但是又不愿意离开,她们先后去找老板说理。
才女韩 2006-8-7 10:12
专家点评:
该厂人力资源部的建议报告,是实事求是的,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试用期是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考察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这时的劳动关系处在不十分稳定的状态。
才女韩 2006-8-7 10:12
根据甲的情况,在原定的试用期内,请假时间过长是其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原因之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内的职工,都会事先规定最起码的工作熟练时间以及应该完成的工作量,并以此作为考核标准。本案中,职工甲显然不合格,厂方有权选择辞退她。当然,厂方也可选择人力资源部的建议,与她协商是否同意延长试用期。如果甲不同意延长,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厂方应该首选解除劳动合同。
才女韩 2006-8-7 10:12
而职工乙显然是不能胜任工作,应该在辞退之列。如果甲、乙都不愿意离开用人单位,经过他们本人同意,延长试用期,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要约,这也符合劳动法的宗旨,是可行的。
根据丙丁的情况,虽然有请假事实,但是基本达到了考核要求。不应该机械地认为他们请几天假就要顺延几天试用期,此举没有法律依据。另外,试用期是以月而非以天为单位进行计算的。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根据法规延长期限也只能一个月为限。